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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同意补充完善部分内容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联盟运营办法(试行)》中第五部分第(二)项相应内容作如下补充完善:再担保资金代偿中动用的政府专户保证金部分,须由对应的成员银行承担10%的赔付额、对应的成员担保机构承担其余90%的赔付额,允许成员担保机构用未来可获得政府分配的风险补偿金、再担保业务保费结余分得部分、专户利息收入等进行偿还,其中,由成员银行承担的10%赔付额部分,允许对应的担保公司与该银行自行协商约定由该担保公司部分或全额承担。

二、原则同意补充完善部分内容

(一)《联盟运营办法(试行)》中第四部分第(三)项相应内容作如下补充完善:再担保业务承保的贷款(包括贸易融资等,下同)发生逾期代偿的,按担保机构60%、放贷银行10%(担保机构与银行另有分担比例约定的,不受此限制)、联盟30%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放贷银行所承担的10%风险部分,在不增加联盟责任和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对应的担保公司与其自行协商约定风险弥补方式。

(二)《联盟运营办法(试行)》中第五部分第(一)项相应内容作如下补充完善:受保企业的贷款实际发生逾期时,放贷成员银行原则上应给予3~6个月的追偿宽限期,追偿宽限期内不加收罚息,但成员银行和对应的担保公司在不增加联盟责任和风险的前提下,对追偿宽限期另有约定的除外;追偿宽限期满仍不能收回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的,放贷的成员银行按约定比例承担代偿责任后,由承保的成员担保机构、再担保中心(代表联盟)各自按协议约定的比例予以代偿。

(三)《联盟运营办法(试行)》中第五部分第(二)项相应内容作如下补充完善:再担保资金代偿中动用的政府专户保证金部分,须由对应的成员银行承担10%的赔付额、对应的成员担保机构承担其余90%的赔付额,允许成员担保机构用未来可获得政府分配的风险补偿金、再担保业务保费结余分得部分、专户利息收入等进行偿还,其中,由成员银行承担的10%赔付额部分,允许对应的担保公司与该银行自行协商约定由该担保公司部分或全额承担。

你局应会同市再担保中心积极做好对成员银行和担保公司的解释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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