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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设备业务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认为,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存款本息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 467元及利息。被告辩称,犯罪嫌疑人所用卡系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并制作与原告所持银行卡一致的克隆卡。最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珠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25 467元及利息。

项目八 自助设备业务

项目的目标与任务

知识与技能目标:

·熟悉了解自助设备业务的含义和种类;自助设备业务基本要求;自助设备现金查询要求、轧账要求及长短款处理要求

·能够熟练操作自助设备业务、装/清钞方法、自助设备业务管理、自助设备钥匙及密码管理

主要任务:

·能够独立完成各项业务的实践操作

·严格履行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

导学案例

储蓄卡在ATM机取款时遭“克隆”,珠海储户状告银行赔偿损失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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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被告(某银行,以下略)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13时45分左右,原告使用在被告处所办的储蓄卡在被告处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 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 467元存款已经取走。原告立即前往被告处查询,据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从被告处ATM机取款后不足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 500元和1 5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2.5元和7.5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壹号通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 447元。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原告认为,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存款本息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 467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犯罪嫌疑人所用卡系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并制作与原告所持银行卡一致的克隆卡。而原告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拍下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卡系原、被告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且该凭证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故被告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且ATM机所在地点系被告的营业场所,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使用密码之时密码不被非法窃取,但被告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2008年12月23日19时实施安装行为之时至原告次日13时取款之时长达十多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觉察,而原告只是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里通过ATM机取款,原告没有义务在如此短时间内检查被告的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故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并未存在过错,原告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

最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珠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25 467元及利息。

(案例来源:2009年8月10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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