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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通俗解释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是指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s ofCredit)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备而不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所以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除以上重要性质外,备用信用证还具备如下性质:

(一)不可撤销性

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备用信用证下确定的义务。

(二)独立性

备用信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1)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2)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3)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4)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三)跟单性

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四)强制性

备用信用证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信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的义务都是有强制性的。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

(一)银行付款的依据不同

跟单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二)信用证使用目的不同

跟单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三)涉及当事人不同

跟单信用证总是以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四、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一)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UCP600》部分条款和《ISP98》,银行保函遵循《见索即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758号出版物)。

(二)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但为次债务人;银行保函的担保行既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见索即付保函),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有条件的保函)。

(三)付款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索赔时提交汇票及表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明;而银行保函一般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仅凭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偿声明或证明即付款。

(四)付款金额不同

备用信用证项下付的为规定支付的金额;而银行保函项下为合同价款或履约赔偿金或退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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