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物流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物流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多数的物流金融服务是银行业与3PL企业共同合作进行业务创新产生的。帮助供应链实现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协调管理是物流金融服务的目标,也是推动其发展的内在动力。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物流金融创造了良好的技术环境。

一、物流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1.法律、政策环境

在中国物流金融的实践中,绝大多数服务的实质是物流企业受银行的委托现场管理质物,银行向借方企业提供质押融资的一种业务。在法律上,它属于质押担保的范畴,应该严格遵循质押担保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质押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移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在质押关系中提供动产或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移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担保方式有三个内涵:(1)质押的质物是动产或某种权利(可转让并适合用于质权的财产权);(2)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质物的变价(协议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清偿。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担保方式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权利质押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权利中优先受偿。担保法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分为四类: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多数的物流金融服务是银行业与3PL企业共同合作进行业务创新产生的。银行控制物流的主要方式是对商业物权设立抵押、质押,并由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监管。以前由于我国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很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的发布和《物权法》的实施,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贷款担保的法律属性进一步明确,并首次提出了浮动抵押的概念,从法律上确认了动产担保融资。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法律环境虽在抵押登记、质押排他性确认、担保权实现等方面远未达到理想状态,但总体上已越来越好。

物流金融能对整个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中经营活跃、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是重点业务对象。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鼓励也为物流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近期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提出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功能,探索创新中小企业担保机制和多种融资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银监会则着力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和商业化动作模式,努力建立和完善风险定价、独立核算、高效审批、激励约束、专业培训和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重要机制,使商业银行在物流金融方面的业务拓展和产品创新更加便捷。

2.信息技术环境

帮助供应链实现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协调管理是物流金融服务的目标,也是推动其发展的内在动力。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物流金融创造了良好的技术环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物流管理信息化大大提高了银行对物流的控制能力。近年来,物流公司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一些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监管公司已建立了专门的物流监管信息系统,银行从总行到分行、支行的业务管理人员,都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登陆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检查质押品的品种、数量和位置等情况,实现质押监管的规范化、实时化、远程化,提高了物流金融的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物流管理信息化拓展了物流金融的业务空间。在一些大宗商品的现货批发市场,已经综合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建立了中远期仓单市场,形成全新的流通方式,实现了交易仓单标准化,报价机制准确,登记交割灵活快捷,大幅降低了物流成本,有效满足了业界规避价格风险和违约风险的需求,也为银行仓单融资业务提供了拓展空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