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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基本制度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查缉走私是当前我国海关的三项基本任务。关税在进出口环节由海关征收以后,再销售或流通时不再缴纳本国的关税。关税的税则是关税课税范围及其税率的法则。目前,在国际上除极个别国家外,各国关税普遍实行复式税则。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第一节 关税基本制度

一、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作为法律依据,国务院于1992年3月第二次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为基本法规。

(二)关税的特点

1.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属于贸易性进出口的商品称为货物;属于入境旅客携带的、个人邮递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以及用其他方式进口个人自用的非贸易性商品称为物品。关税不同于因商品交换或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而课征的流转税,也不同于因取得所得或拥有财产而课征的所得税或财产税,而是对特定货物和物品途经海关通道进出口征税。

2.关税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一次征收

关税由海关总署及所属机构具体管理和征收,征收关税是海关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查缉走私是当前我国海关的三项基本任务。关税在进出口环节由海关征收以后,再销售或流通时不再缴纳本国的关税。和消费税一样,它是一次征收的税种。

3.实行复式税则

关税的税则是关税课税范围及其税率的法则。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根据进口货物原产国的不同,分别适用高低不同的税率。复式税则是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目前,在国际上除极个别国家外,各国关税普遍实行复式税则。

4.关税具有涉外统一性,执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

关税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税种。国家征收关税不单纯是为了满足政府财政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利用关税来贯彻执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的。在我国现阶段,关税被用来争取实现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保护并促进国内工农业生产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三、纳税义务人

(一)进口货物关税的纳税人

为进口我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二)出口货物关税的纳税人

为出口我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具体地说,从事贸易性商品进出口的纳税人包括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及其他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三)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行邮税)的纳税人

为携带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四、税目和税率

(一)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

从1992年1月至今,我国实施了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按商品的自然属性、商品用途或行业分成21大类。我国2002年版进口税则的总税目数为7 316个,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36个。

(二)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共四栏税率。

(1)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和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省的货物均应适用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原产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简称《曼谷协议》的缔约方(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三国)的739个税目的货物,除印度与我国互不适用外,均适用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根据《曼谷协定》的规定,我国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的商品适用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凡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征税。

2.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税率也较低。

3.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行邮税)税率

现行行邮税税率分为50%、20%、10%三个档次:属于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属于20%税率的物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化妆品;属于10%税率的物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和其他商品。

五、原产地规定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地区)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地区)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地区)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三)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六、关税的减免税优惠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根据《海关法》规定,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以税则规定税率为基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一)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具体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特殊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具体包括: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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