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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收益法具有理论依据而应用广泛,但对于无收益的房地产估价则不适用,如对于行政办公楼、学校、公园等公用、公益性房地产的估价,收益法大多不适用。收益法评估出的价值,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那么错误和非理性的预期就会得出错误的评估价值。因此,收益法适用的条件是房地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都能较准确的量化。

三、收益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收益法是以求取房地产净收益为途径评估房地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其适用范围只能是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房地产,如住宅(特别是公寓)、写字楼、旅馆、商店、餐馆、游乐场、影剧院、停车场、加油站、标准厂房(用于出租的)、仓库(用于出租的)、农地等。它不限于估价对象本身现在是否有收益,只要估价对象现在所属的这类房地产有获取收益的能力即可。例如,估价对象目前为自用或空闲的住宅,虽然没有实际收益,但却具有潜在收益,因为类似住宅以出租方式获取收益的情形很多,因此将该住宅设想为出租的情况下来运用收益法估价,即先根据同一市场上有出租收益的类似住宅的有关资料,采用类似于市场法的方法求出该住宅的净收益或收入、费用等,再利用收益法来估价。由于收益法具有理论依据而应用广泛,但对于无收益的房地产估价则不适用,如对于行政办公楼、学校、公园等公用、公益性房地产的估价,收益法大多不适用。

收益法评估出的价值,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那么错误和非理性的预期就会得出错误的评估价值。因此,收益法适用的条件是房地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都能较准确的量化。对未来的预期通常是基于过去的经验和对现实的认识作出的,必须以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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