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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保险法律总的发展方向是减少国家对于农业保险市场的直接干预,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提高农业保险的效率。该项政策使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迅速扩大。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此外,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

五、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在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上,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差异,形成了多种各具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其中又以美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最为典型,以下简要介绍之。

(一)美国模式

美国现行农业保险是政府宏观管理和商业保险公司微观经营相结合的双轨制模式。其具体做法如下。

1.健全的法律体系

20世纪30年代,由于遭受严重旱灾损失,大量农民破产,美国政府于1938年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作物保险。从《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颁布到1994年通过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以及2000年美国总统签署的《农业风险保障法》都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联邦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作了规定,为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农业保险法律总的发展方向是减少国家对于农业保险市场的直接干预,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提高农业保险的效率。

2.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农业保险组织架构

美国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即农业风险管理局,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政策制定、经营和管理以及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第二层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与农业风险管理局签有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私营公司承担了全部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的计划。第三层为农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是通过代理人进行销售的。其中,大部分为独立代理人,可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其余为私营保险公司自设代理人,只为一家代理业务。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农业风险管理局两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这些人员既可以是某一私营保险公司的职员,也可以是独立的查勘核损人。

3.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与利益诱导相结合

美国对农作物巨灾风险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农场主必须购买巨灾保险,政府对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其他都是自愿选择。投保的农民当年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以取得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并且规定,只要参加了其他保险同时可获得巨灾保险保障。但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规定,不参加政府规定的农作物保险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计划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该项政策使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迅速扩大。1995年农作物承保面积达0.22亿公顷,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达到历史最高纪录。

4.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支持

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公顷16.31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

(2)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

(3)政府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种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此外,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5.政府提供再保险支持

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依据1980年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私人保险公司既可以参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的农作物保险和再保险并独立承担风险损失责任,也可以只做享受FCIC佣金的农业保险代理人而不直接承担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此后,为提高农业保险的效率,增强农业保险业务的竞争性,联邦政府采用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私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农作物保险。时至2001年,FCIC就基本退出直接的农业保险业务,而只行使政府职能专注经营再保险,其可从政府获取费用补贴及税收与金融等优惠条件。

(二)日本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是民间非营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也称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其具体做法如下。

1.重视农业保险立法

日本从1927年开始研究农业保险,于1929年、1938年先后分别颁布了《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其后又多次对这两个法案进行合并、修订和补充,并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以及费率制定、赔款、再保险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经过多次调整修订,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渐趋统一和完善。

2.具有层次分明、功能明确的组织体系

农业保险的基层组织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是农民自愿参加的民间保险相互会社,直接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县级机构(都、道、府、县)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共济组合的分保;以政府为领导的农业保险机关承担共济组合份额以外的全部再保险额。这样就形成了政府领导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一般情况下,上述组织各自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为10%~20%,联合会为20%~30%,政府为50%~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由此可见,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共济组合经营原保险,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政府提供二级再保险。

3.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

1947年《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粮食作物、牲畜等列为法定保险范围,进行强制性保险。实行强制保险的有水稻、旱稻、麦类、桑蚕;牛、马、种猪、肉猪及牛仔等家畜类;橘子、苹果、葡萄、柿子、栗子、樱桃等果树类,还有大豆、小豆、甜菜、甘蔗、荞麦、日本茶、园艺设施及设施内的蔬菜等。对果树、园艺作物、旱田作物、家禽等,实行自愿保险。除此之外,出于防范农业金融风险的目的,日本还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

4.农业保险经营受国家大力支持

无论是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都享受政府的补贴,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补贴,除此之外政府还承担各分保机构的部分办公费用。以日本政府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为例,平均的补贴比例,水稻为费率的58%,小麦为费率的68%,春蚕茧为费率的57%,牛、马为费率的50%,猪为费率的40%;补贴依费率的高低有所不同,费率越高补贴比例越高。以水稻为例,当费率为1%以下时,政府补贴其保费的50%;当费率为1%~2%时,补贴55%;当费率为2%~3%时,补贴60%;当费率为3%~4%时,补贴65%;当费率为4%以上时,补贴70%。办公费用补贴,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基层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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