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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征收的理论依据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基础之上,思想界内出现了有关“征商”的言论,且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角度为流转税的征收提供理论上的依据。这一征商观点和他否定农业单一税思想是一致的。[66]所以,魏源这一扩大流转税收入来补充国家财政税源的观点是有其客观依据的,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封建税制结构正起着急剧的变化。本时期的思想家在为征收流转税提出理论依据的同时,亦注意到了现实流转税政策中所存在的苛征现象,他们对此进行了有力的批判。

第四节 流转税制思想:流转税征收的理论依据

本时期在商品经济发展和农商关系调整的推动下,一些思想家对商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商业在满足各阶级和各阶层物质需要、扩大社会就业以及解决民食问题、缓解灾荒的压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至“立国”、“通财”等方面的作用,重商理论沿着唐宋以来演变的历史轨迹和逻辑思路进一步向前发展。在此基础之上,思想界内出现了有关“征商”的言论,且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角度为流转税的征收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一、从“人各效其能”的原则出发

这主要体现在启蒙思想家王夫之的言论中。王夫之深深懂得商业的社会职能,宣扬“商贾负贩之不可缺也,民非是无以通有无而瞻生理”[59],他在《黄书》中曾列举了部分地区典型的物产及其贸易情况,认为遍及各地的商人和频繁的商业活动“盖以流金粟,通贫弱之有无,田夫畦叟,盐畦布褐,伏腊酒浆所自给也”[60]。所以,商业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保证“生人之用全,立国之备裕”[61]。不仅如此,在他看来,大贾商民已是掌握国家命脉的神灵,“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因此,他反对当时的封建官吏借铲除“豪右”为名,使富民大贾还比不上“偷惰苟且之游民”,大声疾呼:“故惩墨吏,纾富民,而后国可得而息也。”[62]在这种坚决保卫商业资本利益的思想支配下,他虽很强调向商人征税,但其征商的目的,显然和战国、西汉借征流转税以抑商的目的有所不同。他以为,自古以来,“兵车之赋,出于商贾,盖车乘马牛,本商之所取利,而皮革、金钱、丝麻、竹木、翎毛、布絮之类,皆贾之所操”,故军器费用应该由商贾来承担,至于盐茶酒税一向由商人缴纳更不待言。总之,要使工商游食之民均负担租税,才不致使赋税全部落到土地所有者身上,才能“通四民之有余、不足、劳逸、强懦而酌乎其平”[63]。这一征商观点和他否定农业单一税思想是一致的。所以,他主张征收流转税是从“人各效其能”的原则出发,不是以此打击商业和商人阶级。这也体现了新兴市民的平等要求,不完全是为了减轻土地所有者的负担。

二、从扩展财源的角度出发

这一思想首先反映在民族英雄郑成功的改革实践中。郑成功虽重农本,积极推行屯田垦荒,但并不抑末和轻视商业的发展,早在规复台湾之前,即有“通商裕财”和“通商裕国”之志。如东渡台湾前,已有数十万大军在闽粤一带从事于海外贸易活动,并在京师、苏杭、山东等地,集散商货,经营商利,借此以给军用之需。为使荷人偏处海岛,无法垄断经营,还采取封锁其商运办法,传令各港,通告各国商人,不准去台通商,从而封锁荷人对外往来达二年之久。荷兰占领者为此曾多次派人与郑成功商谈,表示愿意每年资助军饷五千两,箭坯十万支,硫磺一千担为条件,请求给予通商便利,均被拒绝。可见,他对通商的重要性,早有深切的了解,不仅可以裕民裕国,更可制敌制胜。当他规复台湾后,进一步推行农业税和流转税并举的方针,积极扩展财源。当时英吉利、安南等国商船,纷纷驶往台湾思明等地,要求通商互市,并不加以禁止,而是按照通商贸易规定,征收外商的商货及市舶等税,借通商而互通有无,与清政府的禁海政策,截然异旨。与此同时,对荷人占领时期,台湾境内实施的苛捐杂税,都逐一进行清理,或予减免,或予废除,既可利农又可便商。郑成功病故后,其子孙仍继承先辈之志,在重视屯垦的基础上,努力组织商品流转税。由于农业与商业均有了发展,农有租赋之入,商有征税之益,取得了农业税、流转税并举兼收的效果。政府的财源得以扩增,社会经济也得以发展,通商裕财思想,取得了实益。

具有强烈资产阶级倾向的地主阶级改革家魏源也提出了扩大流转税收入以补充农业税收入不足的观点。他很重视盐税、关税等流转税收入“以裨农赋之不足”,并坚决主张改革弊端、剔除浮费以便利商人,从而增加关、盐税收入。[64]盐利自两汉以来便成为封建财政收入的重要项目之一。海关收入在乾隆中尚不甚重要,最高统治者甚至要加重海关税使“洋船无利而不来,以示限制,意不在增税”[65]。至道光时关税日益重要,仅粤海关一处从道光元年到二十年间的收入即达三千余万两。[66]所以,魏源这一扩大流转税收入来补充国家财政税源的观点是有其客观依据的,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封建税制结构正起着急剧的变化。

三、从否定征商为抑末的角度出发

俞正燮为清初著名学者,他坚决否定向来征商为抑末之说。他在《类稿·征商论》中,强调征商非抑末之说,认为古时即已十分重视商业活动,称“商贾民之正业”,从未轻视,《周官》中还以征商与征农并重,各有征课,及至孟子提出“仁政本不征商”之说,商鞅又行“重赋抑末”政策后,重本抑末之论,便为后世之宗。对此,他作了反驳,认为“四民皆王者之人,君臣之义,无所逃乎天地之间,不应商贾独以仁政不事君,专以征科苛责农民。上下相接以义,商贾若是末,则圣王循天之理,不得因末为利。若重征以抑末,则如何禁绝之乃反诱而征之哉!”可见,他既坚持反对“商贾独以仁政不事君”的不征商税之论,亦持反对将征商视为“重征以抑末”之说。不仅如此,他还采取逻辑推理方式,根本否定了两千年以来征商为抑末的传统教条。他说:“夫圣人仁政,固征农矣,仁政独不宜授田课植农桑而不征欤?农岂亦末作罔利,当征之使反本循天理而冻馁欤?然则不征商非仁政,征商非抑末也。夫征商与征农,其义一也。”既然征商与征农同为征课,为何一个为抑末,一个为仁政,由此推导出“征商非抑末”,“征商与征农,其义一也”的明确结论。从反传统的演变过程来说,南宋叶适虽提出抑末厚本为“非正论”,但又说:“果出于厚本,而抑末虽偏,尚有义”[67];明清之际黄宗羲公开打出“工商皆本”的旗帜,仍不免带有“古圣王崇本抑末”为“救弊之一端”[68]的传统痕迹;清前期王源进一步反对“轻末”,亦未完全摆脱“重本抑末之说固然”[69]的陈旧看法。只有到俞正燮这里,重本抑末的传统教条才被彻底加以否定,更重要的是,他在此基础之上,将征商与征农置于完全相等的财政地位上,这就迂回地为流转税的开征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本时期的思想家在为征收流转税提出理论依据的同时,亦注意到了现实流转税政策中所存在的苛征现象,他们对此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如吴铤认为历来的关市之征,其税负最终都转嫁给了百姓,商贾只是“计其值以权子母,酌其入以逐什一”[70],政府加重流转税,结果只能促使“万物腾贵,黎民重困”。为此,主张将征商税率定为三十分之一,如此,既便商,也利民、利国。汤鹏还进一步提出:“毋算商车,毋算缗钱,毋算入市,毋税间架,毋税农具,毋税青苗,毋税谷,毋税酒、毋税醋、毋税书籍、纸扎,毋税蔬、果、竹、木、柴薪,毋税金、银、珠、玉、铜、铁、沙矾,毋税食羊、乳牛,毋税鱼箩、鸭埠,毋收责,毋率贷,毋系囚入缣,毋买奴输估。是故税宜减而薄者,郅治之政也;税弥繁而弥厚者,叔季之政也。”并称:“民不厌于供,则少取之而生多取焉。物不穷于出,则少用之而生多用焉。如是者国无贫。”[71]唐甄也认为,国家的税收应当适当,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对人民的额外苛索,是窃民之宝,攘民之命。这种“虐取”,对社会来说是“取之一金,丧其百金,取之一室,丧其百室”,一个工商业者的破产,意味着“向之籍而食者,无所得食”,只有走上流亡之路。同样,对于封建国家来说,这将昭示着国家的兴衰。[72]而对于清代后期所开征的厘金税,更是众矢之的。如王韬便指出“今之所谓开源节流者,皆于厘税二事殷殷”[73],“抽厘加税,无微不至”[74],故坚决主张“撤厘金”。在此,王韬显然是意识到了厘金税的征收对商业乃至国民经济的阻碍作用。

总之,本时期为开征流转税寻求理论依据的思想同反对苛征流转税的主张一道盛行,这说明了古代思想家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在征收流转税但同时又不能苛征的基础上,才能较好地发挥它对国家财政,对社会商品流通的积极作用。这较之单纯地意识到开征流转税的必要性,或是仅仅意识到苛征流转税对商品经济的不利影响从而提出一些“因噎而废食”的主张,显然更加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这也是本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摆脱封建束缚的客观要求和思想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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