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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阶段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穿行测试是从控制点的分析开始的,审计人员针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控制点,对项目建设活动分层进行测试。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构或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提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1.5.2 审计实施阶段

1.进驻被审计单位,进一步了解审计情况

下达审计通知书或签订审计委托书后,审计人员按预定的日期进驻被审计单位,一般要召开一个由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审计组说明审计目的、要求,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由被审计单位领导、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简要介绍项目情况。审计人员应了解的项目情况主要有:

(1)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与人员定编、负责人等。

(2)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数额、计划投放与实际投入的数额、项目概算及其调整、国家分配的计划指标和实际到货数量。

(3)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平面布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生产区及生活区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主要厂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建筑标准。

(4)工程的完成情况和进展,包括完成的单项工程的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的工程进度。

(5)工程设计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名单。

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如果是进行开工前审计的话,则需要收集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与筹集资金有关的资料、办理开工手续的有关资料、招标投标资料、工程合同以及与土地的取得有关的资料等;如果是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则需要收集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材料的价格信息、施工合同、施工签证、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制度规定等。这些资料既是项目审计的依据,也是项目审计的对象,一般情况下都由建设单位提供。为了保证审计的主动性,审计人员在收集这些资料时应注意对其真实性进行鉴别,在必要时,应对与隐蔽工程有关的证明资料以及与材料价格有关的资料进行实地核实,以做到去伪存真,保证审计结论的真实性。

2.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符合性进行测试,评价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

与其他的专业审计一样,工程项目审计也应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通过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评价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恰当性与有效性,并确定最佳控制点,从最佳控制点入手,实施重点审计,以提高项目审计的效率。该过程一般包括三个主要步骤:

(1)描述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流程图或文字表达的方式来描述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承建方式描述、建设与管理的组织系统描述、现场管理制度描述、授权制度描述、财务管理制度描述、材料与设备采购制度描述等。内部控制制度描述能够进一步说明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质量情况,使审计人员能够对工程项目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2)测试内部控制制度。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需要经过穿行测试和小样本测试两个主要阶段。其中,穿行测试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达到:一是“凭证穿行测试”,即根据组织的记录来追踪整个活动过程;二是“程序穿行测试”,即由审计人员对活动的每一步进行1~2次的测试。穿行测试是从控制点的分析开始的,审计人员针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控制点,对项目建设活动分层进行测试。小样本测试的实质是选择少量的行为活动进行测试,其目的是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有效性程度,即实际活动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完成了对上述内部控制制度的描述和测试之后,审计人员立即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然后调整审计方案或进行扩大测试。

(3)按照调整后的审计方案要求,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选择项目审计的重点,对有关资料、文件、合同、资金、实物等进行认真的审核和检查,并在审计过程中不断进入建设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与测量,深入调查取证,以保证审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经过反复取证及分析审查之后,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资料有了完整的认识,并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评价被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得出初步的审计结论。作为审计实施阶段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审计人员必须就已得出的初步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其适当性进行沟通与探讨,并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从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过程来看,开工前审计以程序上的合规性和内容上的合理性审计为主,所以其审计结论基本围绕项目建设与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工作程序是否合规、审批部门是否进行了严格把关等问题展开;工程造价审计则偏重于确定造价的真实性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工程价款结算情况等内容,所以其审计结论多表现为以数字化形式反映的审计结果,如工程量是否准确、定额的套用是否合理、取费标准是否适当等问题就应在初步审计结论中有所揭示和表现;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应围绕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特点而适当进行扩展,其实质则表现为工程项目绩效审计中的“效果性”审计内容;对于工程项目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审计人员应从内部控制制度分析入手,寻找薄弱环节,然后逐步对会计报表、相关账目和原始凭证进行深入审计。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得出初步的审计结论,并使之基本正确。

在这一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就初步审计结论达成一致之后,着手准备编写审计报告。

3.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组向其派出机构或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构或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提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国家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4)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在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做成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4)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做成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90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审计建议书的格式与审计意见书相似,但二者之间在内容上有两点不同:第一,建议书的主送单位不是被审计单位,而是建议执行处理的权力机构;第二,审计建议书一般是由审计机关提出的针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违纪情况予以查处的建议,审计意见书是审计机关针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财经法纪情况而提出的纠正和改进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审计的委托单位,而不是上级审计机构,而且它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但可能会应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发表审计建议,以便于被审计单位对项目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及时进行修正。随着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强,建设单位越来越注重外部审计的结果和建议,因此,社会审计组织在项目审计过程中的咨询服务功能也日益显现。

内部审计机构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的模式完成审计报告,主送单位是审计的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从国内外内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上看,组织中内审机构设置的常见形式有如下四种:一是设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所设的审计委员会之下;二是设在最高行政官之下;三是设在高级管理层之下;四是设在主审计长或财务主管之下。审计小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送交给其所属的内审部门,然后由内审部门领导送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最高行政官或财务主管),并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或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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