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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异常的成因及对策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深入开展,对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为此,笔者就本辖区内出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异常现象,认真进行成因分析,研究对策,积极采取了有效的监管和预防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骗税行为发生,现归结如下,仅供大家在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借鉴。

浅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异常的成因及对策

李月喜 李 赟

近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深入开展,对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受利益驱动的一般纳税人,想方设法违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真票假开以达到偷骗税的目的。为此,笔者就本辖区内出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异常现象,认真进行成因分析,研究对策,积极采取了有效的监管和预防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骗税行为发生,现归结如下,仅供大家在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借鉴。

一、专用发票抵扣异常的表现形式

现象一:“张冠李戴”法。辖区内有A、B两家公司,主营均为家电销售,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两家公司进货渠道同为C公司,在A、B两家公司的共同谋划下,C公司在销售货物后,将应该开具给B公司的普通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开具给A公司,形成A公司多申报抵扣,逃避税款的目的,B公司从A公司分享非法抵扣获得利益。

现象二:“混淆用途”法。辖区内新建一工业园区,陆续有企业入住,D公司为首批入园企业,已正常生产经营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后续企业入园修建过程中,D公司为其有偿提供电力,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电费。但同时D公司又将为其他企业有偿提供的电耗向供电部门隐瞒,纳入自己生产用电耗,取得专用发票,违规进行抵扣。

现象三:“以进控销”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少数新认定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往往会根据比对无误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额度开具其销项发票,形成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销售而少缴或不缴税款。

现象四:“套开”发票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不断飙升,但由于大多数私家车主税收意识淡薄,在加油站加油后不主动索要发票,这样,加油机税控装置数据就与开票数据有一定的差额,导致加油站产生开票结余。恰好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流程使用汽油并可进行抵扣,于是,该公司从加油站开票结余中通过人情关系等非正常手段虚假取得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现象五:“鱼目混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但实际上,大的基建项目涉及的企业多多少少把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组成部分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申报抵扣。经评估核查我县某公司以这种渠道多抵的进项税额高达90余万元。

二、专用发票抵扣异常的原因分析

(一)税源监控不到位,监控职责不清。一是税源管理责任税务机关内部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发售等涉税事宜实施静态监控,并没有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报表数字间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其实质还是对征收的管理,税源管理的目的、范围还有一定的盲目性。二是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的降低,辖区内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户数增长较快,监管工作量加大,基层部门实施监管、服务水平未能及时跟上,出现的生产经营异常情况和税负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入户核查掌握,为部分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计税依据监控乏力。小规模纳税人在建账建制的要求方面并未如一般纳税人那样严格规定,进货、销售过程中使用现金交易现象严重,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无法进行查验,税务人员难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所以一旦控管不严,就容易发生与同行业一般纳税人相互勾结偷逃税款现象产生。

(三)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部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不能如实申报纳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观上有偷税意识,有意做假账,假申报,千方百计少交税金;大多数消费者税收意识淡薄,不主动索取发票,或者在销售商以优惠价格的前提下自动放弃索要发票的权利,也是造成销售商偷逃税款的重要原因。

(四)隐蔽性强。在其开票过程中,开票数量与税控装置显示销售数量一致,与其日常发生的业务一致,认证过程中很难发现其中猫腻,只能工作人员通过经验来判断是否为抵扣异常,工作难度较大。同时,由于辖区内商贸企业相对集中,存货库房位置相邻,造成同行业相互串通的便利条件,税务人员实地查看库存界定难度较大。

(五)税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责任性差,对零负申报或异常户,往往纸上谈兵,不深入实地分析查看,未对一些涉税数据进行系统地、全面地分析;二是业务水平低,对一些新政策学习掌握不全面,宣传辅导不到位,往往经验管税;三是处罚力度弱,对日常监管应处罚涉税事项,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助长了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消减了税法严肃性。

上述问题的出现,既说明纳税人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淡薄,需大力加以提高,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对企业的监控力度不够,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议及对策

针对出现的专用发票抵扣异常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日常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监控力度,对有出现抵扣异常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应移送稽查,以预防此类问题再度发生,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正常的税收秩序。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督管理力度,从源头上控制纳税异常的发生。一是严把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解决纳税异常的源头,只要把好这一关口,就能有效地控制纳税异常的蔓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中要严格把关,不够标准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不予认定,并本着事先防范、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认真落实有关手续制度。对新办企业尤其是商业企业从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严格审核其会计核算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加强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勤走访、勤调研,熟悉其进货渠道、销售数量,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及时发现。三是要严格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清理和增值税结算工作,根据企业的进销差价率等指标确定一个税负率标准线,如果某企业长时间税负率不达标准,可对其进行重点稽查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建账建证的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是税务管理的基础。对小规模纳税人建账建证确有困难的,建议其实行税务代理;对既不愿代理又不愿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必须附有原材料发票,按最低税率3%征收,且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守法意识。税法宣传要讲究针对性,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尤其要加强对税法程序的宣传,将办税流程、征纳双方的职责公之于众,真正让纳税人知道交什么税、交多少税、怎样交税、什么时间交税以及违反税收法律应承担的责任,促使纳税人认识到必须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建立良好的征管秩序。

(四)实行以票管税,堵塞纳税异常的漏洞。对抵扣异常企业由征收部门每月列出清单,交评估部门进行纳税评估,评估部门对所列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开具、进行监控,对其当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逐份严格审核,对有疑点的列入交叉稽核,以便从中发现有无虚开、代开、大头小尾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偷税漏税违法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达到以评促收,以评促管的目的。对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纳税异常的企业及时组织评估,着重抓好计算机选案,在全面分析企业纳税异常情况和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评税对象。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按规定应移送稽查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稽查过程中要重视税收分析,对纳税人的各项财务指标不能孤立地去分析,一方面要利用行业主查的优势,结合同行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和税负率进行比对分析;另一方面不能忽视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年度间的财务指标和税负率进行比对分析。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对分析,从中找出异常,然后一查到底,以达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带动一方的目的,有效遏制纳税异常的发生。

作者单位:天水市国税局甘谷县国税局

写作时间: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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