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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行业税收规范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根据2011年定西市国税局执法专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就中药材行业涉税规范化管理存在的问题、规范化管理的认识、应对思路和措施予以论述。因此,必须加强对中药材产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对中药材产业的涉税监督、管理和稽查,以有效应对和防范国家税款流失风险。中药材行业管理必须慎用最低税负预警控制指标,应在纳税申报后、纳税评估前使用。

中药材行业税收规范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张福生

近年来,定西市委、市政府致力于打造“中国药都”,全市中药材产业发展迅速,中药材种植面积稳定在100至110万亩左右,位列全国地级市第一,产量达到16.6吨,中医药年产值达到19亿元。在中药材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受一些客观因素制约,该行业逐步暴露出了扶持产业发展、营造宽松税收环境与涉税规范化管理、防范税收风险的矛盾。笔者根据2011年定西市国税局执法专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就中药材行业涉税规范化管理存在的问题、规范化管理的认识、应对思路和措施予以论述。

一、中药材行业涉税规范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方面。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范围上,存有开具品目、名称混淆的情况,一些收购货物超出了农产品(税法所规定的)范围,存有以欺骗手段抵扣进项税的嫌疑;同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农产品货物超出了本地(甘肃)生产的范围,不能真实提供相关农业生产者的自产证明。

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数量上,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较差,随意开具发票的可能性较大;通过抽样测算,一些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数量超出了本地的实际生产能力,发票用量多但所反映的收购信息不够真实。

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上,抽样显示,一些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为发票版面的最大金额,即满额开票,收购金额与实际收购情况的匹配性值得怀疑。

(二)会计核算规范化方面。一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财务制度不规范。大部分企业的法人“身兼两职”,既是老板又是出纳员,会计也以聘请的兼职会计为主,会计职责落实不到位,存有按意图做账而不遵守相关会计制度的现象。抽样显示,部分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资金支付来龙去脉不明,个人储蓄账户与单位基本账户混用,存有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倒账的嫌疑。二是大部分企业没有执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没有填制《农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汇总表》、《农产品月收购汇总表》、设置《农产品收购台账》;一些企业虽填制了《农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表》、《农产品月收购汇总表》,但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会计凭证不符,流于形式。

(三)纳税申报方面。中药材行业所提到的“预警值”,实际是行业税负的一个临界值,是一个税负参照标准,旨在通过对税负的变动、分析,帮助税务机关查找税收管理的漏洞,防控税收流失风险。但在中药材行业中,部分企业误把“预警值”当做实际税负率,按“预警值”计算税款。表现为部分纳税人按照当月销售(一般为发票开具金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再按当月销售和规定的预警值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按照计算出的销项税款减去应纳税额,倒推出进项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由于每个县、区的预警值不一,纳税人对开具发票所计算出的进项税额和倒推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在县与县之间,同一县域内的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处理不尽相同。纳税人有的将其“差额”放在纳税申报的“待抵扣”账户中,在以后月份继续抵扣;有的将其“差额”进项税额当月不申报,在以后月份根据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发票开具的时间顺序申报;有的将其“差额”的进项税额当月不申报,以后月份也不申报,直接转到当月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不实,存在着税收流失的潜在风险。

二、深刻认识加强中药材行业涉税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中药材产业作为定西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之一,受到了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关于支持定西加快扶贫开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中都对中药材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做出了具体的发展规划和思路。定西市委、市政府也把强化税收政策扶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多次提及和要求。因此,加强中药材产业涉税规范化管理既是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规范税收管理的需要。

(一)加强中药材涉税政策的监督落实对促进中药材产业跨越式发展意义重大。税收作为调控经济产业发展和监督经济运行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越来越明显。发挥税收应有的调控和监督职能,对于中药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准确到位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收购的自产农产品按照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创投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固定资产投资抵扣进项税额、中药材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吸引外地客商到定西投资创业、扶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中药材产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对税务机关应对风险管理意义重大。由于农产品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且农产品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填开难以监控等因素,使得纳税人有可能存在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逃避国家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进而形成管理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对中药材产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对中药材产业的涉税监督、管理和稽查,以有效应对和防范国家税款流失风险。

(三)加强中药材产业涉税规范化管理对防范税务干部廉政风险意义重大。中药材产业涉税管理中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或多或少存在执法自由裁量权空间,比如农副产品发票开具范围认定环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环节、对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监控环节、减免税资格认定和审批环节,以及中药材小规模纳税人税额核定等方面。一旦对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管理,就会给权力寻租和不廉洁行为形成空间。因此,必须强化部门内控,加强对中药材行业涉税各环节风险点的监控,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促进税务机关和干部依法用法,合理用权,预防职务犯罪,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

三、中药材行业涉税规范化管理的应对思路

总体思路:坚持“一个核心”,规范“两个控制”,加强“三种流向”,运用“四个系统”。

一个核心:坚持依法治税,认真准确执行税收政策。对中药材产业,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条例等法规来看,立法初衷是扶持产业发展,涉及中药材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定西市的中药材产业优惠政策叠加效应明显,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要深刻理解政策扶持立法初衷,在管理实践中公平公正执法,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不能背离法治原则而人为制造一些不利于产业发展和企业投资的矛盾。

两个控制:建立最低税负预警控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发行控制。最低税负预警控制是纳税评估办法中的一项事前制定的、带有参考性、非强制性的管理性指标。中药材行业管理必须慎用最低税负预警控制指标,应在纳税申报后、纳税评估前使用。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发行,应在核定或者增加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多调查,弄清楚,坚持管好票,控好税。

三种流向:监控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发票流向、货物流向在纳税人账簿上的真实反映。定期对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发票流向、货物流向进行评估或者稽查,解决资金流向来源不明,去向不清的问题,关注向同一人多次取得或者多次开具发票的现象,掌握清楚货物何地流、何时流的情况。

四个系统:充分运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系统、协查系统的查询分析功能,提高使用效率,特别是在纳税评估的案头分析环节要多用、勤用,以实现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目的。

四、中药材行业涉税规范化管理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规范化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也是规范化管理的起点。在认定资格时,要严格审核附报资料,不仅要审核资料原件,也要对提供的资料详细备份;加强约谈和实地核查,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中药材购销企业,详细约谈相关事项,核查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二)规范管理纳税人账簿票证。推行逐户建档制度,对企业组织收购、加工、销售农产品时涉及的抵扣凭证、过磅单、入库单、付款记录,运输单据、加工整理费用支出凭证、购销合同、发票使用信息等汇总建档,并定期分析其相关数据,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对用票资格实行过程控制;严格审定企业领用收购发票资格,对不具备收购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发售。

(三)严格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收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的收购计划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其历年的销售收入及生产销售能力,合理确定其购进农副产品的产销数量,实行按月限量供应,有效控制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从源头上防范违规抵扣行为的发生。在抵扣时限上,对当月开具的农副产品发票在当期计算抵扣,对开具和抵扣时间不一致的,应待核查完毕后决定其是否予以抵扣,以防范某些纳税人提前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某些小规模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将以前收购的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进行抵扣。

(四)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建议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对中药材购销行业、中药材加工销售行业、中成药生产行业的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管理,即当期允许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采用成本法或投入产出法计算的当期销售商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而非当期购进全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便完善农产品抵扣机制,加强增值税管理。

(五)加强第三方信息获取与利用。充分利用农委、金融、财政、公安、电力、自来水、农发行等部门第三方信息,运用到调查核实、纳税评估等税收管理各环节,如利用金融部门的资金记录核对企业收购资金支付,利用农业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核对企业农产品收购价格,利用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的农业生产者田亩承包大册核实投售人的农产品销售规模,利用乡镇派出所户籍底册信息核实投售人的身份,不断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利用率。

(六)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账簿和报表,完善各种记账凭证和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相关原始单证,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农产品库存月报表》,每年盘点库存并将盘点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鼓励企业在银行开设农产品收购资金支付专户,对企业收购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农产品,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方式结算货款。

(七)加强行业评估和重点稽查。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中药材产业规范化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常年收购的生产、加工企业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或者税负低于正常峰值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做到事前防范,事后检查。保持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整治行业税收秩序,为遵纪守法的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一查到底,查实查透,起到震慑作用。

(八)优化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按照“引得来、留得住、发展好、见效益”的要求,加强对中药材企业落户前的税收政策咨询,落户后的税收政策辅导,发展中的税收政策落实,切实通过优质高效的涉税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促进中药材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定西市国税局

写作时间: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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