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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智利对个人账户基金管理采取的是完全市场化的俱乐部产权制度。智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支配权主体是非官方组织——养老金管理公司。在智利的养老金管理体制中,个人账户的所有者拥有自由选择养老金管理公司并委托该公司来运营自己账户上的基金的权力。当某一个AFP动用所有准备金仍然达不到最低收益保障率标准而宣布破产时,政府对该AFP进行清算并负责保证个人账户所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是

二、智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俱乐部产权制度

智利早在1924年就第一个建立了拉美地区现收现付制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传统制度逐渐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智利从1980年开始推行全面的养老保障私有化改革,并成为第一个由现收现付制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转变为完全积累的私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因此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

1.缴费和支付

智利的个人账户是完全积累和强制性的,凡是1981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单位、政府部门的职工都必须加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积累的养老金完全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为参保人工资收入的10%,按月缴纳,另外再按工资的3%缴纳伤残保险费和私人管理公司的佣金(管理费),雇主不承担任何缴费责任,但需要承担代扣义务。随着个人缴费的不断增加及投资增值,账户形成积累,职工退休时按账户积累额的多少决定养老金领取额的多少。个人账户的基本用途是在参保人达到规定条件后为其支付养老金,但是也可以用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做担保申请住房贷款,也可以取出部分现款,前提是必须保证个人账户结存余额可以满足按本人退休前10年平均工资的70%支付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的基本原则是支付权力与缴费责任对等,根据领取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个人可以任选一种。第一种是计划提款,符合支付条件以后,参保人把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继续留在AFP,由AFP为参保人制订提款计划,按月领取,未领取部分继续按投资回报率计算。如果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完以后参保人依然健在,由政府支付法定最低养老金。如果个人死亡时账户还有余额,则余额可以继承。第二种方式称为终身年金,个人把账户资金转入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之后由人寿保险公司每月定额支付养老金,一直到死亡。第三种方式称为临时提款加终身年金。如果个人账户基金超过国家担保最低养老金的120%,或者超过他们在过去10年累计缴费的70%,就可以领取超出部分,其余部分则留在AFP或者购买终身年金。

2.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

智利对个人账户基金管理采取的是完全市场化的俱乐部产权制度。无论是参保人还是管理人,都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由签订合约,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制度的效率。智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支配权主体是非官方组织——养老金管理公司(AFP)。智利法律规定只有专门为经营养老金建立的养老金管理公司才能经营养老金,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金的收缴、发放以及投资运营,不得兼营他业,各个养老金管理公司之间为完全竞争的关系,并且一个管理公司只允许管理一只基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能是官方组织或机构,而只能是其他合法的法人和自然人,这一规定实质上直接保证了受托人的独立性和产权的明晰性,防止包括国家和企业在内的任何一个利益关联方对养老金管理施加不利影响。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成立实行审批制度,由代表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SAFP)负责审批,审批成立的基本条件是:最低资本金60000美元,最少投保人4000人。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监管机构要求AFP的最低资本金随着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计划资金规模的增加而增长。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达不到最低资本金要求,AFP的营业执照就会被吊销,并进入破产清理。从实际运作情况分析,由于养老金管理规模效应带来的巨额最低资本金要求和专业人才的稀缺性,大部分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股东都是同属于金融行业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

在智利的养老金管理体制中,个人账户的所有者拥有自由选择养老金管理公司并委托该公司来运营自己账户上的基金的权力。同时,参保人还能在不同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之间自由转换,由于一个公司只允许管理一只基金,因此选择养老金管理公司实质就是选择了投资组合。1985年,智利出台的养老金监管政策明确规定:“养老金投资的唯一目标是在合理的风险水平下给予计划成员充足的收益回报,其他任何目标都是违法的。”为此,智利除逐渐放宽投资范围,鼓励养老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风险类投资工具以外,还专门针对养老金管理公司建立了以资本金充足率指标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以及与之配套的最低收益率保证制度和强制准备金制度,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最低收益率保证制度强制要求各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养老金投资回报率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每月投资收益不能低于过去12个月(现已经修改为36个月)全部养老金平均实际收益率2个百分点或市场平均收益率的50%(采用两个数据中的较低者),例如某月前12个月各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养老金平均收益率为5%,则该月养老金投资收益不能低于3%。进而,为应对养老金管理公司无法满足最低收益保障要求的情况出现,特别设立了强制准备金制度,强制要求每家养老金管理公司都建立准备金,用于养老金回报低于最低收益时的补偿。准备金分为两个部分:收益波动准备金和现金准备金,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收益波动准备金来源于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养老金资产投资收益高于前12个月平均投资收益率2个百分点以上的部分,因此属于养老金资产,具有明显的平滑养老金投资收益波动的作用。而现金准备金则由养老金管理公司从自有资金中划出,金额不低于所管理全部养老金资产的1%,并且需要与公司管理的养老金一起投资,因此属于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产,具有明显的最后保障作用。如某一养老金管理公司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收益标准,在动用收益波动准备金仍不足以弥补后,就动用现金准备金弥补。如果现金准备金弥补后,公司最低资本金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达到法定要求,养老金管理公司宣布破产。最低收益率保证制度、强制准备金制度和最低资本金要求相结合,形成了对养老金管理公司强大的约束机制,切实保护了参保人的利益。

3.政府的作用

智利的养老金体制虽然以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和独立受托人为基础,但是政府在制度运行中仍然发挥着最后责任人和监管者的重要作用。

政府作为最后责任人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最低养老金保障。对于缴费满20年,但达不到领取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参保人,由政府补足账户余额以达到最低养老金的标准;二是最低收益保障。当某一个AFP动用所有准备金仍然达不到最低收益保障率标准而宣布破产时,政府对该AFP进行清算并负责保证个人账户所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是特殊情况下的担保。如伤残和遗嘱保险金的支付。

政府作为监管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成立了专门的养老基金监管局(SAFP)来行使对AFP的监管职能。概括起来说,SAFP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批新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成立申请;(2)监督已经成立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合规运作情况;(3)制定和解释相关法规;(4)确保养老金管理公司满足最低资本金和强制性准备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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