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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业自主创新的动因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对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保险商不断将步伐迈入崭新的领域,不仅为国民经济保驾护航,而且壮大了保险业。因而,市场竞争已经成为保险业创新的重要推动因素之一。市场竞争包括保险业与非保险经营机构的竞争以及保险业内部的竞争。“TAP”引入全新的人身伤害补偿保险内容,提供的是无论被保险人作为肇事者还是受害者均可得到赔偿的保障。

一、国际保险业自主创新的动因

经济学家在探讨创新的动因时,将创新的动因归结为需求拉动、供给推动以及需求和供给的共同作用。这是一个高度凝练的概括,几乎适用于所有领域的创新。对于保险业,通过考察世界保险业的创新实践,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种重要的创新推动力量。

(一)社会经济发展拉动保险自主创新

保险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已经得到人们的普遍认识。保险具有损失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功能,是社会的“稳定器”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经济的发展、社会文化教育水平等的提高也是保险业茁壮成长的土壤。追溯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远古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很低,信用制度发展落后等原因,充其量只能产生一些较为简单的类似保险的风险保障和资金融通制度安排。随着新航线的开辟,海上贸易日益繁荣,促进了文化的交流和生产力的提高。物质生产和贸易的扩大,使得海上航行的风险损失越来越大,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冒险贷借(Bottomry)”、“无偿贷借(Mutuum Gratis et Amore)”、“空买卖(Emption Vendition)”等创新便产生了,最终本质上与损失补偿完全一致的契约诞生了,海上保险的巨大发展也由此开始。到了近代,各行各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火险、车险、责任险等的全面创新发展,而与之相伴随的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以及人们对生活品质的更高期望又带动了人寿与健康保险业的创新发展。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向前发展,正在给不同种类的保险以不同程度的激励,创新也正在源源不断地发生。例如,鉴于当前人口和财产的集中使得灾害损失的数额越来越惊人,因而巨灾损失的预防、控制、转移和分散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并导致了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一些重大创新。

(二)科学技术发展推动保险自主创新

科学技术发展对于制造业等工业企业的创新的作用无疑是有目共睹的。对于商业企业和保险金融这样的服务企业而言,科学技术的作用同样巨大。在保险经营的营销、核保、理赔、风险管理等所有环节,科学技术都有重要影响。从17世纪生命表的绘制,到20世纪网络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再到21世纪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每一次科学技术浪潮对保险经营创新的作用都是难以形容的。在局部领域,某些关键技术的突破和应用也会极大地促进保险创新。世界保险巨头劳和社进军航空航天保险的经历充分反映了这一事实。

20世纪中期,人类进入太空时代,人造卫星接连不断地发射上天,它们被广泛用于军事、气象、天文观测、商业通信等领域,至今已有数百颗在太空飞行,为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然而航天工业又是一项价格昂贵,风险巨大的活动。保险公司很早就开始关注航天工业,但巨大的损失赔付使保险商们踌躇不前。1965年国际卫星通信组织向英国劳合社投保了一颗名叫“国际通信卫星1A”的卫星,使这一年成为太空保险起步的标志。刚开始保险商们表现得很慎重,他们大多提出一次或几次失败为免赔额,并且要求不管准确性如何,只要发射出去,保险责任便告完成。到20世纪70年代,保险责任有所扩大,免赔额也最终被取消,由于当时发射的成功率较高,使得保险费率不断下调,从33%降到8%~10%。但从1979年开始,出险率不断上升,使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赔了个血本无归。一系列惨痛的损失,使人们对太空保险丧失了信心,费率也随之大幅上调。

然而,就在此时,劳合社做出一项大胆的创新计划,出钱雇用美国宇航局把两个失控的卫星帕拉帕2号和伟斯塔6号从太空中捞回来,经过几个月周密的计划,1984年11月8日,发现号航天飞机发射升空并于几天后成功将两颗卫星先后捕获。经修复后两颗卫星分别以1800万和2000万美元售出,扣除捕捞费用,劳合社共少赔2700万美元。这一英明之举迅速恢复了太空保险业的信心,使保险商重见光明。

正是对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保险商不断将步伐迈入崭新的领域,不仅为国民经济保驾护航,而且壮大了保险业。

(三)激烈的市场竞争促进保险业自主创新

自古以来,个人、企业或者一些以逐利为目标的团体才是创新的主要主体。正如熊彼特所认为,创新是一个技术经济范畴,而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范畴。绝大多数的创新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利。而在市场经济社会,获利的多少又极大地受市场竞争的影响。因而,市场竞争已经成为保险业创新的重要推动因素之一。市场竞争包括保险业与非保险经营机构的竞争以及保险业内部的竞争。我们所熟知的现代投资型寿险产品就是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的竞争中得以发展和推广的。而保险业内部竞争推动保险创新的情况则更是普遍地存在着。

在财产保险自由化开始以前的日本,产险业也只关注保险费的降低。而实际上,比起单纯的价格竞争,产品开发能力在自由化之前很少能左右保险公司的盛衰。

尽管日本财产保险市场成长缓慢,但新的进入者仍然在不断增加,竞争日趋白热化。1995年修正后的保险业法允许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1996年,除朝日生命保险公司以外的六家大型人寿保险公司均设立了产险子公司。外资和其他行业也在不断渗入其中,竞争环境越来越严峻。

自此,新产品创新的大战便打得如火如荼,新产品被市场接受的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而失败的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则不断下滑。2000年3月,四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在新产品战略中分出了高下。东京海上保险公司推出带有人身伤害补偿内容的综合汽车保险产品“IAP”、安田火灾保险公司推出风险细分型保险产品“汽车所有人保险一号”、住友海上保险公司推出满期返还型产品“财富返还”,相应地,这几家公司的汽车保险的承保收入与前期相比都有所提高。

2001年3月,上年业绩不佳的三井海上保险公司推出风险细分型的新产品“为汽车支付到底”参与竞争,不仅抑制住了前几个季度保费收入的持续下滑,还实现了四家大型产险公司中最高的增收率(比前期增加了2.5%)。

新产品中影响力最大的是东京海上开发的综合汽车保险“TAP”。此前的汽车保险只在被保险人作为肇事者时给予补偿,而不负责被保险人自己的人身伤害。“TAP”引入全新的人身伤害补偿保险内容,提供的是无论被保险人作为肇事者还是受害者均可得到赔偿的保障。由于扩大了补偿内容的范围,保费自然相应提高,与风险细分型汽车保险的“低廉”相对,大型、中型产险公司以提供带有高附加值的产品及服务相对抗。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下,由新产品引起的市场占有率大幅度变动的现象仍在不断出现,保险产品创新的速度变得越来越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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