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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短期融资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方和进口方往往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按期限的长短,国际贸易融资可分为短期融资和中长期融资。短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的,主要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际贸易资金融通。进口押汇是贸易融资中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由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时,应进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其实质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短期放款。

第一节 国际贸易短期融资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方和进口方往往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出口方对资金的需求表现在两个阶段:一是从出口方和进口方签订销售合同到组织货物出口阶段;二是从货物出运到收到货款阶段。进口方对资金的需求也表现在两个阶段:一是从进口方和出口方签订销售合同到收到货物之前;二是从进口方收到货物到该货物实现效益之前。按期限的长短,国际贸易融资可分为短期融资和中长期融资(即出口信贷)。短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的,主要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际贸易资金融通。与中长期融资业务相比较,短期融资具有安全性、流动性较高,收益率小和偿还期短的特点。

一、国际贸易短期信贷的分类

对从事对外贸易的进出口商来说,在商品的采购、包装、装运等各个阶段,以及与商品相关的制单、签订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承兑和议付等各个贸易环节,都可以从不同的渠道获得融资。这种与进出口贸易资金融通有关的对外贸易信贷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根据发放信贷资金对象(授信人)和接受信贷资金对象(受信人)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

根据对外贸易提供信贷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

1.商业信用(Commercial Credit)

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相互提供的信贷就是对外贸易商业信用。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经常采用的延期付款方式即是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的商业信用;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之前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即预付货款方式则属于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的商业信用。

2.银行信用(Bank Credit)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信贷即是对外贸易银行信用。银行在进出口业务的多个环节都可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信用。例如,银行贴现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汇票,或凭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债权给予贷款等即属于对外贸易银行信用。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信用的银行并不仅限于本国的银行,外国银行也可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信用。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可以将对外贸易信贷分为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但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二)对出口商的信贷和对进口商的信贷

根据对外贸易信贷接受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

1.对出口商的信贷

对出口商的信贷又可分为银行对出口商的信贷、经纪人对出口商的信贷和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信贷。

2.对进口商的信贷

对进口商的信贷又可分为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信贷和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的信贷。

鉴于对外贸易短期信贷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此我们重点介绍几种常用的对外贸易短期信贷形式。

二、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指银行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前,凭出口商提供的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向出口商有追索权地购买货权单据的融资行为。出口押汇包括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一)出口信用证押汇

出口信用证押汇(Negotiatio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提交往来银行作为抵押,要求银行提供的在途资金融通。办理押汇银行审核单据后,扣除一定的费用和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出口商。然后,押汇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付款偿还押汇行事先的垫款。

出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押汇业务时,应填写押汇申请书,连同信用证正本和全套单据提交银行。银行除了要根据信用证条款和规定审查单据外,通常还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自身的资信状况、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以及物权的控制和出口商的信用等。银行完成上述审查及审核单据合格后,可立即议付单据,办理押汇,从货款中扣除押汇利息后付给出口商。

(二)出口托收押汇

出口托收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是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以及随附的商业单据,将货款扣除利息及费用后,净额付给出口商,并通过国外联行向进口商收款,以归还垫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出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托收押汇时应提供一份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除了申请做出口托收押汇的内容与要求、利率等外,还要保证汇票被拒付时,托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要保证负责赔偿托收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与出口托收押汇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有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要开证银行资信良好、单证相符,收汇安全性还是有一定保障的;而出口托收押汇下,付款与否则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因而相对而言出口托收押汇的风险较大。为控制风险,银行在提供托收押汇业务时,通常要针对出口商的资信核定相应的额度,只在额度内提供托收押汇业务,为核定额度而进行的相关审查也更为严格。

三、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贸易融资中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由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时,应进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其实质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短期放款。按基础结算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证下进口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

(一)信用证下进口押汇

信用证下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审单相符后即先行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取得单据提货并将货物销售,再偿还银行先行垫付的进口货款本息。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收取保证金。然而对那些已获得开证行授信额度的客户,不仅可以免交或少交保证金,而且银行会进一步给予融通,也就是在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银行先行为进口商垫付货款对外支付,待他提货销售后,以回收的资金偿还银行的贷款。进口信用证押汇实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开证行以信托收据作抵押品,这种业务只有在银行对进口商充分信任时才会使用。

(二)进口托收押汇

进口托收押汇是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以使他能够在信托项下取得单证,凭以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

进口押汇对银行来说是一种有物权做抵押的放款业务,因为银行是凭进口商签发的信托收据向进口商提交代表货权的单据。在信托收据中体现了进口商与银行间的货物信托关系,即货物的所有权是属于银行的,银行委托进口商代为保管并出售进口货物。这种信托关系直至进口商还清全部押汇款项后才告结束。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进口押汇较一般的信用放款风险要小得多。

开证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可以确定一个总的额度,由银行按余额进行控制,也可以按单笔信用额度签订单项进口押汇协议。进口押汇的时间较短,一般在1~3个月之间,所以这类资金融通适用于进口商从事的流动速度较快的进口贸易,尤其是那些市场好、销售快的商品。

四、打包放款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也叫装船前信贷,它是指银行对出口商在接受国外订货到货物装运前这段时间所需流动资金的一种贷款。从形式上看,该贷款属于抵押贷款,其抵押品是尚在打包中而没有达到可以装运出口程度的货物。这种贷款最初是指出口企业接到信用证之后,因货物包装出现资金困难,凭信用证向当地银行商借款项。银行为协助客户缓解资金困难,使货物早日装运,在—定的保证下给予资金融通。而现在已不仅局限于货物的包装方面,银行对客户在收到信用证后,对因组织该产品货源的资金不足或生产过程中其他资金需求,也给予打包放款。银行向出口商发放打包放款的依据即出口商收到的国外订货凭证,这种凭证主要是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得到认可的出口成交合同和订单,或表明最终开出信用证的证明。打包放款的金额一般为出口货物总值的50%~70%,期限通常为3~6个月。银行提供打包放款时不是一次支付,一般由银行给出口商在往来账户外另开户头,由出口商陆续支用。在出口商完成出口装运,并向银行交付装运单据后,贷款银行即将出口打包放款改为出口押汇,从出口押汇款项中扣除打包放款的本息。

(二)打包放款的特点

1.打包放款有别于一般抵押放款,有其自身特点。一般的抵押放款是借款人以抵押品作保证向银行贷款。贷款的比例、利率的高低、期限的长短,均由放款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和关系而定,利率一般来说会高于打包放款。而打包放款是出口企业以信用证项下在加工、包装或待运中的出口货物作保证,向银行取得贷款来应付日常开支,在完成出运备单等工作后,通过放款银行再做出口押汇,或由放款银行直接向开证行寄单索汇,以出口所得归还贷款的一种形式。因此打包放款具有周转快,使用效率高,申请手续简便等特点,对缓解出口企业资金短缺,帮助企业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出口商品的生产和交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打包放款的金额只是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融资的具体金额由放款银行根据出口商资信、抵押品情况及其在银行的业务来确定。

3.打包放款的期限有特定的要求。银行提供打包放款是以抵押正本信用证为前提的,因此,提供贷款的银行承担了议付义务。议付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后马上寄开证行,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后即可扣除贷款本息,然后将余额付给出口商。因此,打包放款的期限不超过银行收到开证行支付款项之日。

(三)打包放款的条件

每个国家对打包放款的条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客户有以下要求:

1.须在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或外汇基本账户,与银行有良好的结算业务往来,结算纪录良好。

2.银行有授信额度且具有良好的资信,有经营、偿还能力。

3.须是该信用证的受益人,且信用证必须在该银行交单议付。

4.开证行是银行的代理行,资信可靠,经营作风良好,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政局稳定,未发生战争或金融危机,没有外汇短缺等状况。

5.信用证必须条款分明,无影响银行正常收汇的条款。

6.打包放款项下的出口货源有保障。

(四)打包放款的操作方法

申请人在具备打包放款的条件时,便可向银行申请打包放款。首先申请人要向银行出具《出口打包放款申请书》并提供出口合同等有关资料,同时向银行提供相应的保证,银行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出口打包放款合同》即可办理放款业务。从目前国内银行掌握的尺度来看,打包放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总额的70%,期限一般控制在90天内。

《出口打包放款合同》是出口方银行与出口商签订的确定打包放款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契约,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借款金额及支付方式

在申请贷款时,出口商应提交正本信用证及打包放款申请书,由银行逐笔审查。

2.借款用途

打包放款仅限于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品的备货和出运,不得挪作他用。

3.借款期限

银行与出口商根据贷款收回的时间来确定。

4.借款利率

由双方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协商确定。

5.贷款货币

通常是信用证规定的结算货币。在我国,目前也允许人民币打包贷款。

6.借款的偿还

一般由贷款银行直接从信用证项下款项中扣还,或从出口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还。

7.保证条款

出口商应保证协议项下的全部出口商品必须向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有意外,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支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检查、监督出口商对贷款的使用;出口商在协议条款等变更前应先征得银行同意。

8.违约责任

出口商如不按协议规定使用贷款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从出口商在任何银行中的账户中扣收,并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国际保理业务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

保付代理业务(Factoring)简称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以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许多便利。例如使出口方大胆使用赊销方式增强出口竞争力来开拓市场,把售后的收款管理和债款回收等事务交给保理公司;进口方则尽可能争取到更多以赊销方式成交的业务,从而实现以尽可能少的本钱做最大的生意。对世界经济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促进社会各部门向更高效率、更细化的分工方向发展,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因为出口方(包括制造商和销售商)做保理业务后,将精力集中于生产和销售环节,而把自己并非十分擅长的业务留给其他专业部门处理,提高了世界经济的运行效率,扩大了国际贸易的整体规模。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保理业务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并创造条件大力发展这项业务,如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荷兰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占其保理业务总量的30%以上。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结算、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出口方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要求保理商提供全套服务或部分服务。我们在这里只强调它的融资特点。

1.手续方便,操作简单,促进利润增加。它既不像银行贷款那样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可行性评估等,也不像抵押贷款那样办理抵押品的移交和过户手续,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完毕,可立即获得现金,满足营运需要,加速资金周转

2.有利于改善企业财务结构和财务指标。保理商提供的无追索权融资,出口方可以将这种预付款看做正常的销售收入,而不必像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那样记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栏。所以,表示企业清偿能力的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等)会得到改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和清偿能力。

3.有利于企业回避信贷风险、汇率风险。只要出口商品的品质和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在保付代理组织无追索权地购买其票据后,出口商就可以将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转嫁给保理组织。

(三)国际保理的类型

保理业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保理商是否公开来划分,可分为公开型保付代理和隐蔽型保付代理。公开型保付代理业务是指出口商以书面形式明确地通知进口商,保理商参与了此项业务,并指示进口商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保理商。隐蔽型保付代理是指出口商为了避免让进口商得知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采用保理业务,并不将保理商的参与告知买方,赊销到期时由出口商直接向进口商催收货款,然后转交给保理商。

2.按照保理商与进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双保付代理、直接出口保付代理和直接进口保付代理。双保付代理业务是指出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和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共同参与保理业务,分别对出口商的履约情况和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担保,以促进交易的完成。国际保理通常采用双保理方式。直接出口保付代理业务是指出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与进口商直接联系,并对出口商提供融资。在直接进口保付代理业务中只有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参与保理业务,该保理商直接与出口商联系,并负责调查进口商的资信,为出口商提供融资。

3.按照保理业务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可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进口商名单进行资信调查,并为每个客户核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在已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为出口商提供担保。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的销售,因为已得到保理商的核查,所以保理商对这部分应收账款的收购没有追索权,由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均由保理商承报。大多数国际保理业务都是这类无追索权保理。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不为客户提供信用调查、坏账担保业务,仅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如果进口商因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坏账时,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四)国际保理业务的程序

由于类型不同,办理程序也不尽相同,本书就双保理机制下国际保理业务运作程序进行介绍。如图6-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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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①出口商与进口商洽谈贸易购销合同;

②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公司提出申请;

③出口保理商通过国际保理协作网络向进口商的保理机构传递申请,并要求进口方保理公司对出口保理公司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风险进行担保;

④进口保理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如交易情况属实及进口商资信良好,进口保理公司则接受申请,否则加以拒绝;

⑤进口保理公司向出口保理公司发出书面承诺;

⑥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公司签订出口保理协议;

⑦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或汇票及全套货物单据卖断给出口保理公司,后者根据发票金额扣除该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向出口商预付货款余额;

⑧单据传递,催收账款;

⑨账款划回,交易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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