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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际货币清算系统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也是形成中央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业务。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主要是通过贷款、购买证券、购买金银和外汇等业务活动进行的。中央银行的存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来自政府和公共部门存款,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中法律规定的部分,必须存储于中央银行,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即为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目前中央银行吸收的商业银行存款,主要是法定存款准备金。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

中央银行虽然是一个特殊的银行,但其主要业务仍然可以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只不过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有其特定的领域、特定的对象,而且其业务活动的原则不同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它的业务活动以非营利性、流动性、主动性和公开性为基本原则。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一、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社会集团和个人持有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其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业务、各项存款业务、资本业务以及其他负债。虽然资本项目也是其资金来源,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负债。负债业务是央行取得资金来源的业务。

(一)货币发行业务

中央银行一般都享有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因此,发行货币既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也形成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一般来说,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是通过再贴现、再贷款、购买有价证券以及收购黄金、外汇等途径投入市场,从而形成流通中的货币。货币是一种债务凭证,是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的债务。但对社会公众来说,手中持有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并不被认为是持有中央银行的债权,倒是认为占有一部分社会财富。在他们看来,由于货币可以随时用来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这不过是财务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因此,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

各国为保持本国货币流通的基本稳定,防止中央银行滥用发行权,造成过多货币流通量,分别采用了不同方法对银行券发行数量加以限制。例如,比例发行准备制度、最高发行额限制制度、外汇准备制度、有价证券保证制度等。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并无发行保证的规定,其实际上的保证是国家信用和中央银行信用

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发行库,通过各家银行业务库流向社会;二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流入(回笼)的数量。

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主要的负债业务,通过这项业务,中央银行既为商品流通和交换提供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相应筹集了社会资金,满足中央银行履行其各项职能的需要。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也是形成中央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业务。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主要是通过贷款、购买证券、购买金银和外汇等业务活动进行的。

1.货币发行的种类

中央银行的货币按性质可以分为经济发行与财政发行两种。货币的经济发行指中央银行根据国民经济的客观需要增加现金流通量。财政发行是指因弥补国家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通过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接收商业票据的再贴现,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有价证券以及收兑金银外汇等方式投入市场,从而形成流通中的货币。

2.货币发性的原则

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1)垄断发行原则,即只有中央银行才能发行货币。

(2)信用保证原则,是指在现代不兑换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的发行不需要十足的贵金属或某些资产做保证,货币发行的弹性很大,易导致通货膨胀。建立货币发行准备制度,使货币的发行与贵金属或某些资产保持一定的联系,以维持币值的稳定。

(3)弹性原则,货币的发行要具有一定的弹性,以适应经济状况变化的需要。如果发行的货币不足会导致通货紧缩和经济萎缩,反之,货币过量会导致通货膨胀和经济混乱。

3.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1)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集中发行原则(即垄断发行)。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

经济发行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来决定货币的发行,不能搞财政发行,杜绝以货币发行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

计划发行原则。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来确定综合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从而确定计划发行额。

(2)人民币发行准备

货币的发行必须以商品作为保证,必须以有效的商品供应为界限。也就是说,货币的持有者可在任何时候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生活用品

(3)人民币发行渠道和程序

人民币的发行是通过各级发行库和业务库之间的货币调拨来实现的。发行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的发行基金保管库。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保管的尚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人民币票券,不是货币,是为调节货币流通而准备的票据。业务库是指商业银行为了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建立的金库。

(二)中央银行的存款业务

中央银行的存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来自政府和公共部门存款,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政府和公共部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也包括两部分:一是财政金库存款,二是政府和公共部门经费存款。由于中央银行代理国家金库和财政收支,所以国库的资金以及财政资金在收支过程中形成的存款也属于中央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包括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在现代存款准备金制度下,中央银行集中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此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中央银行办理它们之间的债务清算,所以,为清算需要也必须把一定数量的存款存在中央银行,这部分存款称为超额准备金存款。

(1)代理国库

中央银行经办政府的财政收支,执行国库的出纳职能,如接受国库的存款、兑付国库签发的支票、代理收解税款、替政府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此外,那些依靠国家财政拨给行政经费的公共机构,其存款也由中央银行办理。政府和公共机构存款在其支出之前存在中央银行,就形成中央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可以沟通财政与金融之间的联系,使国家的财源与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相连接,充分发挥货币资金的作用,并为政府资金的融通提供一个有力的调节机制。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专门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支出的机关。国家的全部预算收入都由国库收纳入库,一切预算支出都由国库拨付。

国家财政预算收支保管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库制,又分为独立国库制和委托国库制。独立国库制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相应的机构办理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保管、出纳工作;委托国库制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机构,而是委托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二是银行制,是指国家不专门设立金库机构,由财政部门在银行开户,将国家预算收入作为存款存入银行的管理体制。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多采用委托国库制。

(2)集中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划拨清算的需要而设置的专项资金。一部分是支付准备金,即库存现金,为保证存款支付和票据清算而保留的货币资金;另一部分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依照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其存款的一部分上缴中央银行。

各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贷出,必须保留一部分,以备存款人提取。但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并不能都存在自己的金库里,必须按照规定的比率将其一部分存储于中央银行。这样就使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集中于中央银行,即存款准备金。准备金中法律规定的部分,必须存储于中央银行,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即为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目前中央银行吸收的商业银行存款,主要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掌握了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形成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便可运用这些准备金支持银行的资金需要。现金准备集中存放于中央银行,除了增强整个银行系统的后备力量,防止商业银行倒闭外,更主要的是中央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可以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量。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率,即可扩大商业银行的贷款和投资;提高法定存款准备率,就可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和投资。在一般情况下,存款准备金未达到规定比例时,中央银行就会提高再贴现率。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关系向更高阶段发展,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准备金的原始目的发生了根本转变。存款准备金业务已逐渐发展成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给的主要政策工具。

中央银行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有时也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上缴一部分存款,作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基金。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有利于约束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控制信用规模和货币供应量。

(三)资本业务

中央银行的资本业务是中央银行筹集、维持和补充自有资本的业务。它与央行的资本金形成有关,央行资本来源决定了其资本业务。中央银行与其他银行一样,为了保证正常的业务活动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

1.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

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主要有中央政府出资、地方政府或国有机构出资、私人银行或部门出资和成员国中央银行出资四条途径。从央行资本所有权来看,目前有完全归政府所有的趋势,即使是资本属私人部门所有的央行,股东也无权干预和影响央行的货币政策和业务经营。无论其资本构成如何,央行实际上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监督权也因此属于国家,资本所有权已成为无关紧要的问题。

2.中央银行的资本构成

中央银行的资本主要包括:

(1)法定资本:其具体数额通常会在一国中央银行法中有所规定。

(2)留存收益:是央行业务盈利扣除股息和损失准备、重估准备拨付后的部分。

(3)损失准备:包括一般损失准备和特殊损失准备。

(4)重估储备:是为未实现的资产和负债重估后可能损失的拨备。

由于有些国家规定留存收益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而提取重估储备对一国中央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较高,因此不少国家央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全部资本仅表现为法定资本和损失准备。我国情况亦如此。

3.中央银行需要多少资本

中央银行资本业务的重要性不能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提并论,它并不是央行运营的基础,而且在技术上央行可以零资本运作。但在实际上,央行大都或多或少持有一些资本,以此作为其运作中风险承担的最后防线。央行出现负资本时,会影响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尤其是在面临危机时,维持央行正资本的法律承诺尤为重要。我国央行运作中的全部损失由中央财政承担,这等于做出了维持正资本的承诺,但并没有明确具体指标。

(四)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即中央银行除以上负债项目以外的负债。央行负债业务除存款、货币发行等主要业务以外,还有如下业务可以成为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并引起其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变化:发行中央银行债券、对外负债、资本业务等。

1.发行中央银行债券

中央银行债券是为调节金融机构多余的流动性,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凭证,是央行的一种主动负债业务,其发行对象主要是国内金融机构。其发行时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到期时则体现为基础货币的投放。中央银行发行银行债券的目的有二个: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和调节货币供应量,以此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之一。发行央行债券可以使央行在总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负债结构;商业银行在资产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资产结构。这样就改变了基础货币量,其政策效果与法定准备金类似,但比法定准备金灵活,原因在于央行债券可上市交易。

中央银行债券发行在国际上大多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信用发行,为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所采用;另一种是外汇质押发行,实际是外汇掉期,为一些小规模的开放经济体所采用(如香港金管局发行的外汇基金票据)。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央行票据采用信用发行方式。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化国家,中央银行债券都是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工具(如韩国、日本、德国、印尼等)。在我国,中央银行债券在2002年9月以前主要采取中央银行融资券的形式,之后主要采用中央银行票据(突出其短期性)的形式。

2.对外负债

中央银行的对外负债主要包括:从国外银行借款、对外国中央银行的负债、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在国外发行的央行债券等。

对外负债可以起到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本币汇率的既定水平、应付货币危机或金融危机的作用。

二、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中央银行通过对持有的资产的处理,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资产业务也就是中央银行的资金运用项目。中央银行的资产即其资金运用,主要包括贷款和贴现业务、证券买卖业务、黄金外汇储备业务和其他资产业务等。

(一)贷款和贴现业务

1.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

当商业银行资金短缺时,可从中央银行取得借款。其方式是把工商企业贴现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或以票据和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在票据业务发达的国家,中央银行办理票据再贴现成为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

再贴现又叫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对工商企业已经贴现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办理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因此,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在这里,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取得资金,而中央银行则成为“最后贷款者”。再贴现利率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调节器。

许多国家规定只有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的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银行才能成为再贴现业务的对象。许多国家都规定再贴现对象的票据必须是确有商品交易为基础的“真实票据”。中央银行在接受申请后,应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和申请者的资金运用状况,确定是否符合再贴现的条件。若审查通过,申请者在票据上背书后交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再贴现率可以是“惩罚性利率”或“基准利率”,是中央银行最常见的政策工具之一。

再贴现金额=票据面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票据面额×日再贴现率×未到期天数。

2.为政府提供短期贷款

在特殊情况下,中央银行也对财政进行贷款或透支以解决财政收支困难。不过,如果这种贷款数量过多、时间过长易引起信用扩张、通货膨胀。因此,正常情况下,各国对此均加以限制。美国联邦储蓄银行对政府需要的专项贷款规定了最高限额,而且要以财政部的特别库券作为担保。英格兰银行除少量的政府隔日需要可以融通外,一般不对政府垫款,政府需要的资金通过发行国库券的方式解决。

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二)证券买卖业务

各国中央银行一般都经营证券业务,但这并不是出于投资获利的目的,而是其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结果,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主要是买卖政府发行的长期或短期债券,以实现调节货币和信用的目的。一般来说,在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国家,中央政府债券在市场上流通量小,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范围就要涉及各种票据和债券,如汇票、地方政府债券等。

中央银行开办证券买卖业务,不管是哪个国家,指导思想都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在买卖对象上存在细微差别。例如在美国,通常各种有价证券都可以购买,但美联储有自己的习惯做法。在日本,买卖对象则限于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和公债。在瑞典,只要求买卖政府公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在我国,中央银行从1996年4月1日开始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可依法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外汇。取消贷款规模限额控制以后,公开市场操作将逐步成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政策工具。今后,我国将逐步增加交易工具和交易主体,规范规章制度,完善市场建设和市场监管,以扩大公开市场业务规模。

(三)黄金外汇储备业务

自不兑现信用货币制度建立以来,黄金和外汇始终是稳定币值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国政府都赋予中央银行掌管国家国际储备的职责。所谓国际储备,是指具有国际性购买能力的货币,主要有黄金(包括金币和金块)和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存放外国的存款余额和以外币计算的票据及其他流动资产),还有特别提款权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头寸等。中央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意义在于:稳定币值,稳定汇价,保证国际收支的平衡,交易对象主要是政府公债、国库券,目的不是盈利,而是为了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

三、中央银行的清算业务

(一)清算业务的含义

清算业务是指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因此由中央银行来负责清算它们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客观的便利条件。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有法律明文规定:中央银行负有组织支付清算的职责。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人民银行有履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应当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

(二)中央银行清算业务的形成和发展

中央银行清算业务是在商业银行代客收付资金时具有相互收付特征的基础上产生的。商业银行在其发展过程中,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增加,各家银行都会收进客户提交的其他银行的票据,于是出现了各种银行之间资金收付清算问题。最初,各商业银行每天都要派人去向其他银行收取款项,同时,其他银行也会派人来本行收取款项,结清债权债务。这种清算方式耗时费力,又不安全。于是,各银行集中起来先将应收应付票据轧差之后,抵消部分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再结清差额,票据交换制度就此产生。1773年第一个票据交换所在英国伦敦成立后,世界各国都纷纷效仿,票据交换制度也逐渐发展起来。

票据交换所是同城内各商业银行相互之间进行票据交换和集中清算的场所。票据清算的基本原理,是所有商品银行的应收应付款项,在相互轧差之后而仅对差额数进行收或支。因为任何一家银行的应收总额肯定与所有其他银行对该行的应付总额相等;任何一家银行的应付总额一定与所有其他银行对该银行的应收总额相等;所有银行应收差额的总额一定与所有银行应付差额总和相等。

最初,由商业银行同业以共同协议的方式管理票据交换所,但是,随着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它们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化,银行以共同协议开展同城票据清算的方式也不能满足需要了。于是,在中央银行产生之后,由中央银行负责全国的清算业务。商业银行每日彼此应收应付的票据,由票据交换所清理并轧差后,其应收应付的差额通过中央银行汇兑账结清。1854年,英格兰银行实行了票据清算制度,其他各国中央银行都效仿建立了这种制度。这样,中央银行成为最终的清算机构,处于清算体系的中枢地位。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清算系统一般都是在中央银行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的。首先各国主要商业银行通常都有自己独立的清算系统,对于跨系统的业务的处理则由中央银行在各大城市建立的清算中心完成,中央银行控制和管理这些清算中心,并负责管理清算的内容和结果。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清算网络普遍应用,现代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直接经营支付清算系统开展清算业务。

(三)中央银行清算业务的内容

1.集中票据交换

这项业务是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的。票据交换所是同一城市内银行间清算各自应收应付票据款项的场所。票据交换所一般每天交换一次或两次,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所有银行间的应收应付款项,都可以互相轧差抵消后而收付其差额。各行交换后的应收应付差额,即可通过其在中央银行开设的往来存款账户进行转账收付,不必收付现金。

2.办理异地资金转移

各城市、各地区间的资金往来,通过银行汇票传递,汇进汇出,最后形成异地间的资金划拨问题。这种异地间的资金划拨,必须通过中央银行统一办理。

办理异地资金转移,各国的清算办理有很大不同,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先由各金融机构内部自成联行系统,最后各金融机构的总管理处通过中央银行总行办理转账结算,二是将异地票据统一集中传送到中央银行总行办理轧差转账。

[延伸阅读]

资料:美联储在支付清算系统中的作用

美联储在支付体系中的作用,一方面表现在为私营清算机构尤其是经营大额支付体系的私营机构制定清算原则并对这些私营机构进行监管,通过对私营清算组织的组织结构、清算安排、操作规则等加以审查与批准,对私营清算组织达成诸如双边信贷额度、多方信贷额度、担保、损失分提原则等有关安排加以监管,以保证当日清算活动能及时、最终地完成;另一方面,美联储在支付体系中的作用更为具体地体现在联储直接经营美国大额支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

联邦储备体系提供的支付服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联邦储备账户提供同业银行清算服务。商业银行为其客户提供银行间的资金转移服务,要求银行通过一些特定的安排,实现客户资金在不同的银行账户间转移。如果付款方和收款方都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则资金转移可以简单地通过银行记账方式实现。但如果收款方和付款方在不同的银行拥有账户,资金的转移就要涉及多个金融中介,引起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清算。完成这种清算的途径很多,其中的最佳方式是所有的银行都在一个中央机构设立账户,资金转移通过中央账户进行,这将大大提高支付系统效率。

中央银行作为各商业银行的代理行,实际上为中央银行管理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货币手段。中央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持有无息的储备账户存款,而且要保证在储备账户上维持一个最低限额。更重要的是,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贴现贷款对商业银行支付的顺利实现至关重要,也决定了一国的货币市场利率水平。

中央银行的贴现窗口是商业银行体系流动性的最后提供者,在全国性的金融危机发生时,整个金融体系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压力,这时,中央银行便充当稳定整个金融体系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2)为私营清算组织提供差额清算服务。美国的私营清算组织众多,在美国的支付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美联储约为150家私营清算组织提供差额清算服务,这些私营清算组织包括CHIPS、支票清算所、区域性自动清算所、自动取款机及信用卡网络等。

为利用在联储设立的账户进行差额头寸加以计算,私营清算组织首先将在一个营业日中各清算参加者的净债务或净债权头寸加以计算,然后将各参加者的头寸情况提交美联储,由美联储借记或贷记各参加者在美联储的账户来完成资金的清算。或者,清算组织也可以在美联储建立一个专门账户,在一个营业日结束后,该清算组织通知各产生净债务头寸的参加者通过联邦电子资金划拨体系将资金转入该专门账户,在所有净债务头寸收清后,由清算组织将账户资金转移到产生净债权头寸的参加者的账户上。

(四)我国中央银行的清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后,成为各金融机构的支付中介,对金融体系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运行着三个跨行支付系统:一是拥有2000多家同城票据的交换所,二是全国手工联行系统,三是全国电子联行系统。中央银行运行的系统主要处理跨行支付交易和商业银行系统内大额支付业务。通过这些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间同城资金清算和异地资金清算。

1.同城清算业务

同城或同地区银行间的资金清算,主要是通过票据交换所来进行。票据交换所通常是由当地人民银行直接主办。

(1)同城票据交换

票据交换,亦称票据清算,一般指同一城市(或区域)各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票据交换业务不仅涉及银行间票据的交换与清算,而且还牵涉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等。

(2)资金清算

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当票据交换所核对轧平当天(或场)的票据交换业务后,主要采取下面两种资金清算方法:一是金额清算,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提出和提入票据的应借、应贷差额分别进行汇总,然后通过人民银行向对方行清算资金;二是差额清算,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各自提出提入的票据金额进行轧差,得到应贷差额或应借差额,然后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3)同城票据的计算机清算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业务的电子化进程也得到飞速发展。1987年以后,在结算业务多的大中城市,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建立清算中心,通过电子计算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使同城资金清算工作有了质的飞跃。

2.异地清算业务

异地银行间的资金划拨也是通过人民银行统一办理。异地资金划拨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先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内部联行系统划转,最后由它们的总行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账清算;二是直接把异地票据统一集中到中央银行办理轧差转账;再送至各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记账。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面临的新形势,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该系统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系统、银行卡授信系统、政府证券簿记系统组成。此外,同城票据交换所将继续作为一个应用系统存在。该系统建成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效率和安全性大大提高。

四、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

中央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时,与一般商业银行有着不同的经营原则。其业务活动原则如下:

1.中央银行应处于超然地位:中央银行执行其业务时,应不受行政和其他部门干预。

2.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央银行是非盈利性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货币与金融制度稳定,应以全体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

3.中央银行不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

4.中央银行的资产应有较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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