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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法律责任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特别纳税调整法律责任

(一)核定应纳税所得规定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补征税款及加收利息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三)特别纳税调整时限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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