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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制度论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来看我国的银行制度。当时履行央行职责的中国银行,无牵制金融市场的能力,无非丧失单一发行权,不能集中国库之故。央行成立后,碍于情面,未加入交换所。足见央行信用有限,中行反较央行地位高,央行名不副实。经过考察,马氏指出,英兰银行的独立运动是事实上的不独立运动,其所以劝中国央行要独立,“或恐中国政府预算不足,将利用银行为挹注之故欤”。我国央行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就可窥其一斑。

三、银行制度论

(一)中国银行制度

马氏的论述,大体是从三个方面展开:中国的银行制度,运行机制,外国在华银行对华商银行的压抑制约。

首先来看我国的银行制度。1927年底,马寅初曾在经济学社年会上发表《中国银行制度问题》的专题演讲,其中有三点,值得引起我们关注:一是中国无真正的中央银行。他认为金融恐慌本来就是因为借不到钱,大家害怕不期然而造成的。若在发轫时,有一个真正的中央银行,以可靠的抵押品贷得款,金融得到调剂,银拆马上就会跌下去,岂不是全社会都会蒙受其益吗?而真正的中央银行,第一个条件是要有很大的势力。我国当时的三个央行(广州、武汉和上海)各自为政,彼此不能相管。这就应该团结,还得有资本、人材、信用,及币值的统一。二是外国银行势力太大。央行要想势力大,须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都有控制权,而“我国的金融,全操在外国银行手里。这些外国银行的营业,乃有一个特殊的市场,他们与本国人做往来,与中国商人却没有多大关系”。我国进口货多,银根紧迫的时候,无论钱庄庄票、银行现金多被外国银行吸收去了,中国市场上立刻就会动摇。三是“我国银行或钱庄的作用范围窄小与偏畸。……都是只供上级社会用的,下级社会不能向之借钱,结果,下级社会一点好处也寻不到手。名叫农工银行的,实际只是一个商民银行。譬如说,北京有一个农工银行……借钱者多系土豪地痞;这些土豪,用1分或几厘的息,从银行里把钱借出来,然后以2分或3分的息转借给农民,一转手间,盈利数倍,而真正的农民仍不能得着好处。所以现在的银行,只是上流社会的银行,而非普通人的银行。银行利益的享受者,只是大商人,而非穷苦农工(283)”。马氏主张开办真正的农工银行,以最低的利息(六、七厘)借钱给农民,帮助他们改善农业。这该是信用合作社,只有如此,中国人口的80%—85%的问题,中国大多数苦不堪言的农民问题才能得到解决,社会才会安全。在这个方面,日本和俄国都很发达,我国的直隶(河北)华洋义赈会也可作为实例,进行宣传。当然说到底,银行制度问题“其实与社会的根基有很密切的关系(284)。”这是千真万确普遍适用的。

就其运行而言。我国银行存在的问题,20世纪一二十年代,他剖析有四:一是因其“存款毫无准备金”,故“现在中国之银行,不成其为银行(285)”。存户欲提大宗存款,非先与银行商议不可。小宗存款银行不得不给,而大宗存款非先与银行商议,不令提取亦不足畏。因为小存户生计较窘,恐将无着,而大存户的款项来源或由于括地皮而来,不还亦无不可;或贪官赃款,来路不明,亦不敢大事声张;或银行可请为董事,用彼面子向提款者疏通。三是多间接放款于商家。银行间接放款,经手愈多,利息愈大。银行倒不如钱庄深悉借款人的信用和品性,不敢轻易贷放。商人向钱庄拆款,自朝至暮,方便交易,不分星期,不要担保或抵押品,数目可大可小,于是出现银行拆款于钱庄,钱庄再放给商家的情形。三是钞票准备少。这是现在银行之通病,一旦发生风险,危机将不堪言状。美国法律则不然,规定国民银行有收受其他国民银行钞票的义务,只要是收受的就不能再行使于市面。收回后剔除他行的,以相互抵轧,如有不足则提取准备金支付之。四是准备金。我国有洋钱、银两两种,在汉口几尽存于钱庄,在上海则大半存于钱庄和外国银行。“放款之利高,存款之利低,今银行借款于钱庄本为放款,但因利息低之故,故曰存款同业。”马氏批评这一“杜撰未免近于滑稽,命意亦不通之极(286)”。西方央行利高,普通银行利低;日本则相反,我国与日本相同。平时普通银行须央行帮助,恐慌时央行无余资以救济。西方是平时央行不与普通银行竞争,恐慌时央行出面维持。

1927年,马寅初指出:“中国金融界的大毛病,是在中央银行的势力太薄弱(287)。”其他银行势力大时,可以不依靠央行的重贴现,不听从央行的命令,尽管央行提高利率,也可以置之不理。当时履行央行职责的中国银行,无牵制金融市场的能力,无非丧失单一发行权,不能集中国库之故。不能提高汇率,阻止现金出口。当时外国将白银投资中国,非但不会流出,而且还会流入(288)。央行不啻应有单一纸币发行权,而且“非有大资本不行的。……乃是工业、商业、矿业、农业……所依赖的金融机关”。可用股息限制其盈利,却不能节制其资本。如“美国的联邦准备银行,资本虽大,但是很有节制。股息年利六厘,每年盈利,将股息公积金扣下之后,一概收归国有,而不分配与股东(289)”。在《中华银行论》中,他以三个理由,提出不如将有基础的中国银行加以改造,使其尽央行之责,实现事半功倍之效,在《中国之新金融政策》中,他指出央行在代理国库方面已经较有实权,而在统一发行权和集中准备金方面却相差甚远。集中存款准备金直至1936年尚未实现。仅就上海票据交换而言,从前仅在中、交两行存款,形成各行清算准备金,中交两行分别按七、三比例缴存。央行成立后,碍于情面,未加入交换所。嗣后,因交换所成绩优异,又屈尊就教,参为会员,且仅按中中交三行四四二比例,做出新的调整,分别存入三行。足见央行信用有限,中行反较央行地位高,央行名不副实。再就同业存放(银行钱业间相互存放款,且可随时提取)而言,1935年存于中行,可知集中准备尚不在央行,而在中行。英国专家鼓动中国应如英格兰银行一样,不受政府干涉。经过考察,马氏指出,英兰银行的独立运动是事实上的不独立运动,其所以劝中国央行要独立,“或恐中国政府预算不足,将利用银行为挹注之故欤(290)”。英兰银行不听从国会命令,且每与政府相反,可事实上不可能独立,因英镑信用大坠,英兰银行力量间接受到削弱。当然我国央行的独立,有外交的和主权的意义,但在事实上却难以做到。我国央行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就可窥其一斑。总共17个人,政府派了9人,占了多数,权力自然唯政府是从,体现了政府对经济逐渐实行统制政策。从政府立场上讲,对原本独立的中交二行都在加以统管,收归管理,如何能将已在掌握中的央行再独立出来,实为政府之所难,亦为事实所不允许。假若独立,发生舞弊情况,或发生政策冲突,则又将奈何?政府不能不有所顾虑。即便如此,马氏仍然认为,央行行长“吾意无论从理论上或事实上讲,皆不以财长兼任为宜”。因为理事会已被政府把持操纵,又何必派员兼任。加之“中央银行重员之中,有不少造诣甚深经验丰富之人,似可升任要职授以大权(291),”则更无必要自兼总裁。

中国旧式钱庄之弊。在《中国经济改造》一书,马氏写道:“我国旧式金融业有较久之历史,其营业习惯,专重对人信用,感情色彩甚浓,国家又无银行法规为之遵循,记账方法粗疏简陋,一有倒闭,其债权债务之处理多凭习惯,尤多重感情,多不以法律手续解决之(292)。”中外贸易开展以来,中国旧式金融业的故步自封,不知改进,以适应新环境。重人情,旧有铺保,现有票据契约,特别推重双名票据,与现代银行业经营方针多有不合。信用放款在法律之外,兼讲道德,债权保障不周,危险甚多,故不易发展;银行因保障确实,放款利息可以减轻,商民乐于利用,银行业发达之速殊足惊人,信用制之改善推动力大。而外国银行应用新式簿记,一切债权债务处理均依法津,加之奖金雄厚,信用确定,乘机兴起,吸收私人存款,保管政府税收,经营国外汇兑,我国利权无形中被人侵夺而去。

在马氏看来,我国新式金融业,力除人情关系,注重抵押货款之羁绊,亲疏无别,以一般公众为营业对象。业已打破外国银行垄断中国金融业的旧格局,或正在继续挽回之中。

在我国信用制度渐趋近现代化的过程中,马氏认为外国银行总在利用我国资金,中外银行逐渐融合,尚有不足者至少有二:一是信用保险业尚未开展,虽有上海第一信用保险公司,保证仍重于个人,与外国之专以保证为业务者有所不同。却因投保者或以为既付相当保费,当可为所欲为,一切风险当由保险者负之也;或因保费太昂贵,故尚不甚发达。二是信托存款尚不发达。作为保管者“必受委托人之命令与指挥以行事,如不遵委托人之命令,而自由处分,若有损失,不但应负民事责任,且有负职守,须兼负刑事责任”。故较普通存款为安全,而与上海当时所办的信托部,为遗嘱执行人,公私财产及收益之管人,亦有为往来账户代行买卖公债与房地产,而含几分投机性,则与本意“不完全相同(293)”。

最后,马氏谈到我国金融业在本土受到外国金融势力的压抑,存在着名义、地位和实力三个方面的不平等。从名义地位上讲,20年代的上海银行,中外互有往来,却是不平等的。如华行若向外行借款,须有抵押品,归还时尚须华行送去,反之,不仅不强调抵押,而且作为存款,由外行出具存单,归还时须由华行去领。最不平等的,关系重大的要数外国纸币在中国的流通,他慨然道:“香港的港纸在国内金融界伟大的势力,真使人气愤!……港纸在国内金融界上……这势力的承认,却不曾规定在条约以内,而且也不能用武力兵器去打倒他。根本办法只有取消毫洋,另行一种标准的币制,同港纸一样的有信用。但这着谈何容易(294)!”

国内闲置货币集中于外国银行,我国金融机构既不能吸收存款,利率自高,则本国工商业大受其苦。马氏剖析了外国银行来华投资的指定代理人,中国富人阔老的财产为了安全,存放于租界的外国银行。还吸引了大量国家间的款项,比如英德、俄法等国借给中国政府的款项,以及担保品收入——关税盐税等,如汇丰银行存有我国政府之盐关巨款,一般贪官污吏(“刮地皮先生”)亦以巨款存入,以求庇护。因之,“如是资金集中于租界,内地金融渐至周转不灵,而贫民之生活愈苦。……外国银行虽取极低之利率,如一二厘而不惜……复以五六厘之低利(中国银行借款非一分五或二分不行,遂注)借与外人开办工厂实业,即以我之资金剥削我国人之膏血,曾不自觉,能不悲哉(295)”。

中国钱庄与外国银行的关系。依照马氏说,是“不得不仰求于洋商银行”。上海钱庄资本,多则二三十万两,少则三五万两,财力不厚。汇丰银行如有余资,就拆借给上海钱庄,所以汇丰的钞票多存留在钱庄手中,外国银行一旦收回拆款,钱庄必起大恐慌。故他大声疾呼:“吾国内政一天不修明,汇丰之势力一天大〔似〕一天(296)。”日本在中国的经济势力不亚于英国,金融方面,东三省与津沪的汇兑就靠日本银行,如以奉票购买朝鲜银行之金票,并请汇至日本,沪行将存在日本的金款在沪卖出,收回规元,如此日本即可扼住我国东三省与上海的汇兑咽喉。汇价飞涨,洋行获利;汉沪经济往来密切,节关结账之期必以汉之洋例银购买沪之规元(申汇)以汇款。形势一旦紧张,则申汇大涨而特涨,一般汉商无申汇可买,官厅又禁止银出境,对沪商无以保信用,对自己无以谋活动,只有求助外国银行,结果我国商人大吃其亏,外国银行大发其财。故而他愤然道:“别无良法。今若讲真正之经济绝交,则东三省与津沪之汇兑必先告死刑(297)。”

就是到了抗战前夕,外国银行仍是无一不做外汇业务,致使中国金融大权操于外人之手。在《中国之新金融政策》中指出,“中国如能完全操纵外汇,则阻止进口易如反掌,因进口商办货必须向中中交三行购买外汇,三行如认为无进口必要,即可拒绝”。如今我国办进口货者多经洋行之手,中中交三行不能禁止,外国银行无一不作外汇,故而当时三行虽不能禁止外行不做外汇,“与操纵外汇相去尚远,阻止外货倾销,更谈不到,故不能不受世界经济恐慌之影响(298)”。

(二)中国银行制度的改造

1927年在《新经济政策下之金融问题》演讲中,马氏提出:①统一币制。增设上海造币厂,自由铸造,废两改元,统一币制,实行金本位。这一观点与梁启超完全一致。②央行须有单一纸币发行权,只可用股息限制其盈利,而不能节制其资本。③有望建立起低利率的农工银行。

1937年以《中国之银行制度》为题,他又提出“理想之银行制度”,是建立一个“强有力之中央机关,使通货之供给富有伸缩性,而达交易媒介之目的”。他从两个层面分八个问题进行论述,第一个层面是已经办到或最近的将来能够完成的四个问题,第二个层面则是其他有关问题。首先,他总结了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中国的银行制度经过官民协力改良,当时已经办到,或者最近之将来能够完全办到的:一是统一发行。1935年11月4日后,实行法币政策,中中交三行有无限发行纸币权,却绝无挤兑之危险。以截止到前一日的发行数为限,不得增发,以便逐渐收缩,最后中交两行的钞票亦须收回,流通中只留下中央准备银行之钞票。1937年国民党政府立法院通过中央储备银行法及中央银行改组的过渡办法,明定发行纸币为央行特权,并于公布实施后四年内悉数收回一切其他发行银行之兑换券。可马氏认为中交两行所发钞票,有北洋政府借款时发出的,政府当时无偿欠办法,似不能强令收回,故不易做到。二是统一国库。宋子文1929年1月1日长财政部时,收回关税存放权,与中央政府收入之盐税收入一同存入央行,从此国库统一局面形成。央行“一面擅发行之专权,一面又经理国库,势力自大,得成为银行之银行(299)”。三是可望降低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变动,外国在短期间自三厘涨至三厘半至四厘,已算非常情形,上涨只15%—33%。而中国在金融松动时甚至可以白借,紧急时明码最高为7钱(借1千两银),拆息数日间可自二三钱涨到六七钱,即不下200%—300%。“究其根本原因,即无中央银行实行重贴现办法为各商业银行之后盾……现在既有中央银行实行重贴现,一般商业银行可无后顾之忧,资金来源丰富,利息自然不至甚高(300)。”四是可以统制汇兑率。自法币政策实施后,我国实际已成为金汇兑本位制。“汇兑变动之程度,至为有限”,英汇不过1便士,美汇不得过五角。如今各国“多采纸本位,我国法币亦然,各国政府皆能管理纸币,只须政府不要滥发,自能操纵汇兑。故欲操纵汇兑,必须操纵法币,因必须使法币不至跌价,外汇亦不至缩小也(301)”。在《中国之新金融政策》一书,他指出统制汇兑,即对外汇价“可由政府于一定范围内,自定伸缩(302)”。但在他看来,统制外汇困难甚多,因进口货由外商承办、外轮运输、外国保险公司承保,外国银行融资,这都是当时中国政府权力所未及。因受领事裁判权的束缚,莫若从对内统制入手,除局部统制贸易(如洋米、茶叶等)外,先统制交通、货币和工商团体。前两项“经政府之努力,颇有进步”,后者则“尚有逊色,故尤应特别注意(303)”。

其次,马寅初还阐述了与中国银行制度相关的一些条件:一是钱庄在我国银行制度中的地位。钱庄是构成上海银行集团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有逐渐失势的可能。因钱庄资金力量薄弱,不足以应付工商业趋于大规模、用款甚多的需求,此其一。其二是,钱庄股东负有连带无限责任,故钱庄信任高低,须视股东与经理人的要素,又仅依赖少数人际关系来维持业务,并不可靠。表面负有无限责任制,“事实上则鲜有实行者,万一倒闭,股东每一逃了事。……鲜有追究到底者,普通则每以调解方法了之(304)”。另有外国在华银行目前势力虽大,却远不及前。钱庄发展趋势,工商业大都市已如上述,在内地城镇企业则仍需钱庄与之适合,还有一时存在之价值(305)。此一见解实事求是,颇有见地。

二是法币与银币的关系。中国用银历史悠久,硬币观念没有消除,在硬币与纸币并行时,反愿先用硬币,再用纸币。宋子文提出,现在中中交三行钞票已经普及,全国可以不用规元。马氏则认为,今日法币“系强制性质,银币又禁止行使,用银者为违法,须受严厉之处罚,人民不得不用法币,并不足证明人民之欢迎法币(306)”。中中交三行纸币之能普遍流行,就因为现银准备皆集中在这三家银行。为数不少的存户之所以从普通商业银行转入此三行,正是存户之心理作用,适足证明现银观念未尽消除。至于三行准备之实际如何,自非一般人所得闻知。就马氏看来,“今日已实行汇兑本位……银币已无用处,大量储藏,反不经济,不如卖与外国,易取外国货币或汇票,充作汇兑基金为得策。故今日吾人对法币之希望,不必视其存银准备之多,只须视其外汇汇率之维持可矣”。

三是健全央行之要件。央行“主其事者不可不稳健经营,方能走入正轨,否则危险甚大(307)”。其一,银行只能以经营放款业务为主,不能自己直接经营商业,否则有违银行营业之原则。其二,央行“与其他银行之业务,应分别清楚,使一般商业银行亦有生存余地,方为得策”。否则绝“非健全银行制度之道”。其三,钞票不可多发。从理论上讲,“政府赖发行公债以弥缝一时,已属危险,今若赖发钞为挹注,则危险更甚。盖钞票多发,即等于滥发,钞而至于滥,外汇势难维持,外汇不能维持,外人对于中国法币之信用同时失去,外债将不易借到,大规模经济建设,无从着手”。当然他也承认,当时中国万端待理,百废俱兴,如实业国防文化教育交通水利无一不要建设。国内少数资金只可留作发展轻工业,大规模的重工业非利用外资不可。美日建设之成功,全是利用外资的结果。中国要建设有成绩,必须利用外资,即须稳定汇价,不滥发纸币,又须以平衡预算为保障。但在1937年6月,“七七”事变爆发前夕,马氏已清楚地认识到时局的严峻,因而写道:“今日已到生死关头,人人应存牺牲之精神。预算平衡为不可能之事,预算既不能平衡,纸币亦不能不多发,于利用外资,不无多少妨碍(308)。”

四是平衡预算之方法。因与本文无关,从略。

对于外国在华银行,马氏态度鲜明地提出,只能做汇兑,而不能吸收存款。起草国民政府新银行法(草案)时,他就将自己的这一立场做了明确的表述:“根据新《银行法》,中国银行受种种束缚,简直无法营业。而外国银行则什么都可以做。故《银行法》应规定外商银行只能做汇兑,不能吸收存款,否则我可保证贪官污吏的财产都要跑到外商银行的库房中去。大家要留心官僚资本(309)。”这种严把门户,谨防盗贼的警觉,是必要与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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