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种类和财产盘存制度

种类和财产盘存制度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都是通过账簿记录来反映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有种种原因使各项财产物资的账面数与实际结存数之间发生差异,造成账实不符。其他财产物资一般不宜采用实地盘存制。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根据账簿记录,计算期末财产物资账面结存数量的一种财产物资核算方法。

一、财产清查的意义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会计法》第1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都是通过账簿记录来反映的。账簿上的结存数与实存数应当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有种种原因使各项财产物资的账面数与实际结存数之间发生差异,造成账实不符。如保管过程中的自然损耗,保管不当造成的人为损坏,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失,账簿记录重记、漏记和错记,由于凭证传递的时间差形成未达账项,造成双方账务不符等。企业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的财产清查,分析账实不符原因,加以改进,建立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财产清查的意义包括下列方面:

(1)通过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保护各项财产的安全完整;

(2)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财产物资盘盈、盘亏的原因,落实经济责任,从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挖掘财产物资潜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加速资金周转;

(3)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弥补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往往是不同的,在时间上也有区别,一般可有以下分类。

(一)按照清查对象和范围分类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对象和范围的大小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属于本单位或存放在本单位的全部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各项债权债务进行盘点和核对。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2)财产物资,包括在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商品、在途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和应交款项以及银行借款等。

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花费的时间长。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需进行全面清查:

(1)年终决算前,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需进行全面清查,以明确经济责任;

(3)中外合资、国内联营,需进行全面清查;

(4)开展清产核资,需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家底,准确地核定资金;

(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需要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一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现金、库存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等。

局部清查范围小,涉及人员少,但专业性较强,一般包括:

(1)现金,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2)银行存款,出纳人员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对于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的物资,每月应清查盘点一次;

(4)对于一般的库存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等,年内应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5)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一至二次。

(二)按照清查时间分类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规定或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清查。这种清查通常是在年末、季末、月末结账前进行,这样可以在编制会计报表前发现账实不符的情况,据以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账实相符,从而保证会计报表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这种清查对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一般年末进行全面清查,季末、月末进行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清查。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不定期清查:

(1)更换财产、现金保管人员,为了分清经济责任,要对其所保管的财产、现金进行清查;

(2)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为了查明损失情况,要对受灾损失的有关财产进行清查;

(3)有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为了验证会计资料的可靠性,要按检查要求和范围进行清查;

(4)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对某些要求清查的资产进行清查;

(5)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对本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进行清查。

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局部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

三、财产盘存制度

(一)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是指平时根据会计凭证在有关账簿中只登记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月末通过实地盘点,将盘点的实存数作为账面结存数,然后倒挤推算出本期发出数的一种财产物资核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期初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期末实地盘存数=本期发出数

这样期末实地盘点数,就成为有关账簿登记减少数的唯一根据。采用实地盘存制,虽然平时能简化记账工作,但核算手续不严密,不能通过账簿随时反映和监督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减少和结余情况,工作中如出现差错、毁损、盗窃、丢失等情况,均计入本期发出数,从而不利于发挥账簿记录对财产物资的控制作用,不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保护财产的安全。因此,实地盘存制一般只适用于一些价值低、品种杂、进出频繁的材料物资,实际中一般只是用于核算那些价值低和数量不稳定、损耗大的鲜活商品。其他财产物资一般不宜采用实地盘存制。

(二)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根据账簿记录,计算期末财产物资账面结存数量的一种财产物资核算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对财产物资的增加和减少,平时都要在账簿中连续加以记录,并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在永续盘存制下,期末账面结存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初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本期发出数=期末结存数

这种方法,虽然能在账簿中及时反映各项财产物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但也有可能发生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也需要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账实不符的原因。

采用永续盘存制,虽然加大了日常核算工作量(尤其对那些品种规格繁多的产品),但手续严密,通过明细账簿可以随时了解财产物资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有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应采用永续盘存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