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处处设防,堵住泄密漏洞

处处设防,堵住泄密漏洞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尽、具体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使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确需携带,应报请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严加保管。事实上,由于各个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保密的重点和保密的措施也可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事事要留心,处处要设防,时时要警惕,不给商业秘密的泄露与窃取留下任何漏洞。

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尽、具体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使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如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等。

这里我们例举几项基本的保密制度。

一是会议保密制度。许多会议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保密性,是许多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搞好会议保密工作,严防会议过程及会后的失密、泄密与窃密:

1.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会前应认真研究安全保密措施,规定保密纪律,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2.不得在接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特别是涉及核心秘密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应采取保密措施;

3.会前应对会场的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防止扩音设备产生寄生振荡泄密。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4.严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对需要列席的与会人员,应将其名单送交主管会议的领导审定;

5.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

6.严禁滥印乱发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印发秘密文件须严加控制;

7.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资料,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

8.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时,应在会议期间配备保密箱、柜和文件袋,指定专人管理秘密文件、资料、笔记等,不许与会人员带出会议住地;

9.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新闻单位不得报道秘密会议事项;

10.发现会议内容被窃听,秘密文件、资料丢失或被窃,应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二是新闻宣传保密制度。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各部门、各单位应准确划定密与非密界限,弄清本部门、本单位保密范围和项目,并使有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知道,凡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就不要公布;

2.要有全局观念和保密观念,既要搞好宣传工作,又要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不能只顾宣传本部门本单位的成绩和优势而不顾保密。记者、作者和编者也不能只顾宣传不顾保密,更不能为了名利和猎奇而泄露秘密;

3.重大新闻由党和国家授权统一发布,各地区各部门的宣传机构应以授权单位的口径为统一口径,不得抢先发布或任意更改或增加内容;

4.凡内部会议形成的秘密文件、讲话、资料等一律不得擅自公开见报;记者因工作需要而接触和掌握的有关单位的秘密事项,不得擅自公开宣传;学者、教授、研究人员因工作需要而接触和掌握了本单位或外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等,不得擅自向报纸、杂志投稿或将其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5.没有密级的报刊、书籍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和标有密级的报刊、书籍中的文章;

6.采编人员及电视台、制片厂等在采访编辑新闻稿件或拍摄电影片、电视片、照片过程中,对含有商业秘密的部分,应征求被采访单位的意见,或直接交由被采访单位审查。个人向报刊投稿及编著的书稿、文稿等,也应根据这个原则办理。

三是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制度。有关部门强调指出,在对外科技交流中,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安全保密工作:

1.明确划分保密范围和确定保密项目。我国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大致包括:国外没有或国外有但系保密的先进科学技术;国家批准的新发明、新创造;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2.不同密级的资料、文件应由不同的人接触、使用和保管,不应随意扩大范围。

3.做好科技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凡属科技保密项目的档案,都应标明密级,要为科技档案提供安全可靠的保管设施,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使用科技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守秘密。

4.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电影、电视、广播、录像及其他宣传媒介,不得宣传保密的科技内容,向国外投递的稿件、宣传品亦不得涉及科技秘密。

5.出国进修、讲学、参加学术会议等携带的资料、文稿、样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确需携带,应报请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严加保管。

6.科技保密项目对外公布或转让、出售给外国,或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应遵循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治、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7.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保密的,应申请保密专利。国内单位和个人需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首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部门工作人员和代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8.通过非公开途径建立起来的中外科技合作项目和获得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资料、样品,以及口头介绍的技术诀窍的科技秘密,不得向外透露。

9.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在与外国人接触、对外通信联系、对外交换科技资料、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时,不得涉及国家科技秘密。确需涉及的,应由所在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10.我国聘请的外国专家,在工作中确需涉及科技秘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同时要求外国专家承担保密义务。

以上是需要普遍执行的几项保密制度。事实上,由于各个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保密的重点和保密的措施也可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事事要留心,处处要设防,时时要警惕,不给商业秘密的泄露与窃取留下任何漏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