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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商业秘密另起炉灶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前,简阳市人民法院认定:这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调解,侵权方简阳某公司同意停止侵权,赔偿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损失。粉末厂作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者就是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为此判决二陈、金属制品厂立即停止使用粉末厂的商业秘密,赔偿粉末厂经济损失17.8万元,其中二陈各承担40%,金属制品厂承担20%。

四川省简阳市一家国企的职工将利用职务之便掌握的非专利技术用来另起炉灶,自己牟利抢占国企的市场份额。日前,简阳市人民法院认定:这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调解,侵权方简阳某公司同意停止侵权,赔偿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损失。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产品畅销国内外。近年来,个别技术人员使用公司的高级专有技术私下经商办厂,生产、销售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产品,造成空分集团公司市场份额剧减,无形资产大量流失。1998年11月上旬,空分集团公司组成专门的调查班子,通过明查暗访,掌握了简阳某公司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证据,遂向简阳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法院查明,简阳某公司的9名股东中就有8名是空分集团公司的技工,一名副董事长更是掌握着空分集团公司数种秘密专有技术的技术人员。这些人自1995年5月以来,将上班时掌握的高新技术、市场信息用于私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个人获得巨额利润,却严重损害了空分集团公司的利益。法院依法搜查简阳某公司后,查出涉嫌侵犯非专利技术的40余种产品的零部件。

在法院主持调解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简阳某公司停止侵权,停止生产,于1999年3月31日注销工商登记;赔偿空分公司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青铜多孔元件是许多汽车动力等机械设备必需的要件,以前在国内一直是个空白,长期以来一直依靠进口

为了填补这个空白,1984年6月,厦门仪器仪表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国外这家公司向厦门市粉末冶金厂转让该专有技术及其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厦门粉末冶金制品厂立即出资派技术员陈××到国外参加培训,学习产品模具设计和有关工艺技术。陈××培训回厂后,即开始投产生产青铜多孔元件,由陈××在生产青铜多孔元件车间从事技术工作,陈××从事管理工作。

产品投产后,客户盈门,税利额扶摇直上,产品技术独占鳌头。

然而,正当企业迅速发展之际,却有人悄悄地伸出了非份之手。

1988年8月,二陈私下与厦门市开元区横竹生产服务社另起炉灶,合资开办了一家金属制品厂,在陈××指导下,也开始生产青铜多孔元件,并大量投放市场,使越来越多的客户从粉末厂转向了金属制品厂的门下,粉末厂的产品销售量和税利收入与日颓减。

粉末厂发现后,立即向法院起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半年多的调查、审理后认为:粉末厂通过受让取得的青铜多孔元件烧结专有技术经消化吸收,已使其在全国同行业中取得了优势和竞争地位,且粉末厂掌握该技术的仅限于为数不多的有关人员,应属粉末厂的商业秘密。粉末厂作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者就是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二陈作为粉末厂掌握和了解该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擅自将该秘密使用于与他人共同投资开办金属制品厂,生产并销售与粉末厂相同的产品,造成了粉末厂的经济损失。为此判决二陈、金属制品厂立即停止使用粉末厂的商业秘密,赔偿粉末厂经济损失17.8万元,其中二陈各承担40%,金属制品厂承担20%。

设计师罗某将原供职公司的一家居装修商业秘密透露给其弟,兄弟俩以降低工程预算的手段,承揽了该装修工程。该公司发现后,一纸诉状将罗氏兄弟推上被告席。1998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罗氏兄弟赔偿该公司损失1. 0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罗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获悉客户毛某与原告洽谈家居装修的商业秘密而透露给其弟,违反了其作为原告职员应对原告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其弟明知其兄的上述行为不妥,而仍与其兄共同使用原告的这一商业秘密,并以降低工程预算的手段承揽该工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毛某和被告均无提供装修工程的有关单据,工程造价可按双方约定的10.6万元认定,被告从中获取的利润则以10%计算,故作出如上判决。

显然,就像我们不能拿单位的材料和单位的设备另起炉灶办厂做生意一样,我们同样不能拿单位的技术和单位的客户也就是说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商业秘密是其拥有者的特殊资产,任何形式的侵占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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