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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刷”出的商业秘密案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不久前, 这IC卡也刷出了一起重大的商业秘密案。另一本案被告银兰公司应知刘某等尚身为原告公司专业人员之时,却与其订立承包协议,组建金卡部,并且容许他们利用该公司的名称、资金非法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收益,亦为共同侵权人。法院为此宣判:被告银兰公司、刘某等三人共同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5万余元,并公开致歉,停止侵权行为。

IC卡,是英文identified card的简称,意为识别、确认系统。此项高科技应用技术已在我国众多大街小巷的IC卡电话、仓储超市中得到应用,连许多单位的食堂售饭也是“刷卡”结帐。但不久前, 这IC卡也刷出了一起重大的商业秘密案。

北京斯威格一泰德公司自1993年开始投入资金,对IC卡管理系统进行研制与开发。两年后,该公司完成了商场购物优惠卡、证件确认卡、考勤统计卡和食堂售饭卡等系列的IC卡管理软件,通过在商业销售系统和数所大专院校应用,深得客户好评。

初尝胜果的泰德公司并未忘记进行技术保密,自1995年开始,就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开始签订保密协议。1995~1996年底,身为公司销售部门的负责人刘某、丛某及任聘为公司IC卡管理系统专职开发、研制的技术人员刘××均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和一份协议书,约定:如因被聘者原因泄露公司机密,泄露者要担负赔偿经济损失,职员在受聘从事有关专利、专有技术秘密的经营管理和开发研究后,在技术合同解除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前者有关的工作,否则被视为侵权。协议书还约定:所有IC卡及应用技术(含资料、软件程序、硬件设计)归公司所有,不得据为己有或转交他人作产品开发,职员从公司调离,应将所有的资料、软件程序、硬件设计归还公司,如有违约,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1997年3月,刘某私下与银兰公司订立承包协议,与丛某、刘某组建该公司金卡部。当贵友大厦向原告斯威格—泰德公司购买IC卡管理系统时,刘某负责洽谈,丛某并要求贵友大厦不与泰德公司签合同,而由银兰公司提供,明确告之对方自己系银兰公司职员。这样,银兰公司做成这笔16万元合同的生意,后又追加货款2.2万元。一个月后,刘某、丛某、刘某陆续从原告公司辞职。银兰公司此后分别与长春北希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越发展公司、北京卫生学校订立IC卡管理系统软件销售合同。

原告斯威格—泰德公司向法院诉称:其投资百万元研制、开发的IC卡管理系统,推向市场销售后,在国家的“金卡”界享有较高知名度,用户信任,经济效益可观。但从1997初开始,产品销售额明显下降,客户资源流失,经调查,缘于公司职员刘某、丛某、刘××在任职及辞职后,违反约定,利用所掌握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非法披露、转让给被告公司,并组成被告公司金卡部,直接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IC卡管理系统技术,并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承担诉讼各项费用。

被告银兰公司及刘某、丛某、刘××则认为:IC卡技术已在我国逐渐普及,现国内从事此项技术研制的企业百余家。作为一项应用技术,本身处于公开状态,所有客户在使用IC卡时都能得到有关技术资料,原告无权独占技术专有使用权。况且,原告并未采取相应的技术保密措施,不能详尽划定技术秘密的范围。关于销售经营信息,只是原告的软件系统质量不高,售后服务不及时,客户自愿从我方购买。因此,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们在开庭审理前,依原告方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经对扣押的被告银兰公司两台计算机进行勘验,发现其中一台的C盘LSH目录下拷贝有原告方的IC卡管理系统软件程序14个,并有原告公司的标志;另一台计算机拷贝程序中,部分内容上有原告公司标记,并对原告软件作了修改。同时,还在被告公司核查到原告公司STL-901S系统产品的原理图、外观设计图、原程序资料、客户名单及技术汇总本等数十份资料。

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定:斯威格—泰德与本案被告刘某、刘××、丛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书,均已明确约定公司职员应依约保守有关IC卡管理系统的技术秘密。但刘某等三被告都公然视其负有的任职或离职后,不得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禁止性义务不顾,在身为原告公司知晓相关技术秘密的专业人员之际,私下到被告银兰公司组建同一经营领域的金卡部,利用掌握的他人技术秘密,从事IC卡管理系统的生产、销售,并非法复制权利人的软件程序,用于商业出售,同时,三被告还非法使用原告公司的经营信息,将本为原告承接的经营业务转为被告银兰公司所实施,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另一本案被告银兰公司应知刘某等尚身为原告公司专业人员之时,却与其订立承包协议,组建金卡部,并且容许他们利用该公司的名称、资金非法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收益,亦为共同侵权人。法院为此宣判:被告银兰公司、刘某等三人共同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5万余元,并公开致歉,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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