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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放宽外资准入的目的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资金融机构通常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东道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东道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国际合资金融机构。这一政策是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在东道国享有国民待遇,与当地银行在同样的法律和监管下平等竞争。后来,又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特区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使我国的金融业面临挑战。

第五节 外资金融机构

一、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通常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东道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东道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国际合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金融领域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大多数外资金融机构采取外国金融机构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不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

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宏现政策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根据本国政治、经济、金融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水平选择、调整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宏观政策。较为广泛采取的政策有以下三种:

(一)保护主义政策

这一政策是为保护本国金融业免受外来的干扰和竞争,完全采取禁止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或实行内外市场双轨制的政策。“二战”后绝大多数国家在金融业开放起步时,都不同程度地用过此种政策,现已演变成为有限度或有条件的保护政策。

(二)对等互惠政策

这一政策是根据“金融互惠”的国际通则,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双方应以完全对等的条件对待进入本国的金融机构,包括机构设置、机构级别、组织形式、经营业务范围的对等。

(三)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政策

这一政策是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在东道国享有国民待遇,与当地银行在同样的法律和监管下平等竞争。这种政策对东道国的金融自由化、标准化的要求很高,只有具有成熟的金融法规和金融管理手段高度健全的国家才采用这一政策。

三、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和利用方式

从各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和利用方式看,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完全开放模式

这主要是一些经济发达、金融制度有效、金融体系健全的国家采用。如美国、日本、西欧诸国都采用这种模式。

(二)完全封闭模式

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完全封闭的国家很多,如果作进一步归纳的话可分为两类:

(1)比较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属于发达国家中的第三梯队,如北欧诸国。它们都限制外国人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投资。如瑞典不准许外资银行在其境内经营业务,即使政府特许开业者,仍不能从事存款和贷款业务,外资保险公司也只能通过它在瑞典的总代理人来经营业务。

(2)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金融状况比较复杂,都对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加以限制。如墨西哥,在1995年以前就不允许外国银行在墨西哥经营银行业务;印度从1969年起不允许外国银行在印度新设立分行。

(三)逐渐开放模式

在世界各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模式中,更多的是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逐渐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市场。如韩国、泰国、埃及就是这种模式。

四、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

(一)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必要性

自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实施以来,我国已从一个封闭型经济逐步转向开放型经济。金融是为经济服务的,开放的经济必然要求开放的金融与之相适应,开放外资金融机构是金融开放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历程

从1979~1982年,共有31家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在我国正式设立,拉开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首家获准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机构是日本输出入银行。

1982年,我国开始在经济特区进行外国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工作,首家获准在我国设立营业性网点的外资金融机构是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它获准从事部分外汇金融业务。

198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即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90年9月,为配合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我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获准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1992年春季,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决定公布后,经国务院批准,又允许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7个沿海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与此同时,我国引进了一家美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试点工作。

1994年8月,为配合关贸谈判,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推动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又允许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和昆明11个内陆中心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6年12月初,国务院正式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并批准了8家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可以从事人民币的存贷款、结算、担保、国债及金融债券投资业务。后来,又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特区经营人民币业务。

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允许在上海和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将其人民币业务扩大到周围省市。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协议,我国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外币业务、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业务范围限制,经过5年的过渡期,外资银行享有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我国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现完全开放。2006年12月以后,我国已经兑现了加入WTO时的承诺,取消了所有对外资金融机构地域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促进了外资的引进;二是强化了金融竞争机制,提高了我国金融现代化水平;三是带进了先进的经营技术、融资工具和管理手段,培养了我国国际金融人才。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带来了新的业务品种和展业方式,培养了我国保险人才,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发展,促使国内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方式,特别是在人寿保险领域,促使国内保险公司采用先进的展业方式,积极拓展业务。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使我国的金融业面临挑战。外资金融机构将在规模、体制、产品结构、财务实力和国际网络等方面对我国金融业产生冲击,我国金融业最好的应对办法是加快改革步伐,掌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

【注释】

[1]中国产业地图编委会:《中国金融产业地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

[2]中国产业地图编委会:《中国金融产业地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页。

[3]中国产业地图编委会:《中国金融产业地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77页。

[4]中国产业地图编委会:《中国金融产业地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5]数据来自中国银监会网站新闻稿,2006年8月21日。

[6]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中国金融年鉴》(2007),第5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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