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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体系。中央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以机构数量多、业务渗透面广和资产总额比重大的优势,始终居于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地位。

第一节 金融体系概述

金融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大多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来进行组织管理的,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一、现代银行的主要类型

当前各国银行体系不尽相同,总体上可把银行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三类,只是名称有所不同而已。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中央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它并不直接向客户提供存贷款服务,而是具体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中央银行还是政府的银行,代理国库,提供财政融资,制定利率政策。目前,多数国家都设有中央银行,如中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国的法兰西银行、英国的英格兰银行。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贷款为主要业务,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以盈利为其经营管理目标的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以机构数量多、业务渗透面广和资产总额比重大的优势,始终居于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地位。

商业银行直接面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具体经营货币、信用业务、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商业银行不直接承担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但其主要业务必须受到中央银行的政策影响,为其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服务。

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主要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所组成。

(三)其他银行

其他银行包括专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

1.专业性银行

专业性银行是指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有特定服务范围的银行。专业性银行不同于商业性银行,其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只从事一项或几项专门服务。

专业性银行是随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经营活动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也决定了专业性银行可以有许多种类,主要有:

(1)储蓄银行。储蓄银行是以开设长期、中期、短期储蓄存款账户吸收居民储蓄为主要资金来源并用于发放各种抵押贷款的专业银行。

储蓄银行在国外是比较常见的,如美国的互助储蓄银行、英国的信托储蓄银行等等,有些国家还有邮政储蓄机构等。

我国目前的邮政储蓄银行于2007年初正式挂牌。其前身是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原由邮电部管辖,以经办储蓄和个人汇兑等负债、结算业务为主,但是不能办理发放贷款等资产业务。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脆弱,可以依赖的银行和信用社越来越少,广大农民只得将其收入存入遍布农村的邮政储金汇业局网点,由于它不能发放贷款,进一步削弱了农业的资金基础。中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性,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在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其业务定位于以农村金融和零售金融业务为主。

(2)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专业从事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证券包销代理等活动,并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业务的银行。

(3)抵押银行。抵押银行是专业从事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的银行。抵押银行不从事一般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业务。其资金来源是发行债券或抵押债券、短期票据贴现等,其资金主要用于以土地、住房为抵押的中长期贷款。

法国的房地产信贷银行、德国的私人抵押银行、美国的联邦抵押贷款协会都是著名的抵押银行。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指为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银行机构。

目前许多国家都设有政策性银行,如日本的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美国的农业信贷管理局、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等,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印度工业开发银行等。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产生的历史并不长,1994年为适应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以及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正式组建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它们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除了上述三家主要的政策性银行外,我国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不通过吸收存款而以其他方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并通过资金运用获取盈利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金融媒介,其共同功能都是融通经济中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的资金供求。两者的区别仅限于实际业务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较窄、专业性较强;而现代商业银行则逐渐综合化,既经营一切零售和批发银行业务,也为客户提供所需要的各种金融服务。

(2)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营运资金主要来自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通过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各项存款。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可以签发支票的存款,只是充当可贷资金的经纪人。商业银行则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接受活期存款的机构,是可贷资金的创造者,具有强大的信用创造功能,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较非银行金融机构更为严格。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向它的客户提供像银行一样的服务,从而同银行展开了更为直接的竞争。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公司等。

(一)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通过经办各种保险业务筹集资金,并以此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保险是一种经济损失补偿制度,保险公司通过合同形式,从参加保险的客户那里取得一定的保险费,建立规模庞大的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投保人)发生意外损失时,保险人(保险公司)应根据契约给予经济赔偿。

我国保险业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早在1949年7月20日就告成立,到1959年,除对外保险业务外,对内保险业务相继停止。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于1980年重新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从此以后,我国保险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市场主体也不断增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保险业已全面对外开放,外国保险公司蜂拥而至,到2006年,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已达47家[1]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险和人身险两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除用于理赔外,其余只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1999年,保险公司的资金被允许少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用于购买基金等收益相对稳定的投资工具。2004年始,保监会允许一定量的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

(二)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委托代理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资信调查等。信托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将其财产交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委托受托人根据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处置的经营方式。

我国的信托业创办于改革之初的1979年,到1998年,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历史高峰的1000多家。由于经验不足、方向不明、监管不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较乱。中国人民银行自1999年开始对信托业进行第五次整顿。经过规范,我国的信托业逐步找到了自己的市场定位,发展趋于正常。2006年,我国共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548只,发行规模596.20亿元[2]

(三)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简单地讲,就是办理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952年,世界第一家专业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公司——美国租赁公司成立。从此设备租赁业务、融资性租赁业务遍及欧洲、美国、日本等国,有资料表明,中国香港企业中有40%左右的设备是靠租赁得到的。

我国的金融租赁业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1998年底,全国经过重新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15家,资产总额198.2亿元。其中三家最大的租赁公司是: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四)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及单位集资组成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的合作金融机构。

在我国,信用合作社系统是由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农村信用合作社创办于20世纪50年代,历史上曾一度并入农业银行,改革开放后,重新恢复业务。

农信社是根据经济发展要求,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在县以下农村按区域(一般按乡)建立的。此外,一般的县建立县联社,以对本县的农信社进行管理。到2001年底,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172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2%,各项贷款余额1197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1%。2001年11月12日,江苏省江阴市、张家港市、常熟市三家农村商业银行挂牌成立,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而且意味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城市信用合作社组建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在实践中,由于绝大部分城市信用社从一开始其合作性质即不明确,加之经营中出现不少问题。进入90年代中期后,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现已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但组建任务还没有全部完成,城市信用社依然存在。

(五)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证券发行、转让、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出现专业化证券公司。到2002年2月底,我国证券公司总数已达121家。

根据1999年7月1日生效的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六)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为“财务有限公司”,它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财务公司必须是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它只能接受成员单位本外币存款业务,其存款利率按照央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资,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我国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价证券。

我国成立最早的财务公司是东风汽车财务公司,规模较大的财务公司有华能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公司。

(七)资产管理公司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银行体系都受到过不良资产的困扰,这些国家都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成立专门的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是最流行的方式之一。

经国务院决定,我国于1999年相继成立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rporation,AMC),分别负责管理和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存续期10年。国家向每家AMC拨款100亿元作为资本金,用于收购上述四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国家希望通过AMC的运作,减少国有企业债务和上述四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化解我国金融系统存在的系统性风险。2000年1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了公司设立、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终止清算等内容,并对AMC不良贷款的收购范围、额度和资金来源,以及如何实施债转股等核心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经过多年的运转,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基本完成其历史任务。其中,长城公司与华融公司已圆满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到2006年,两家公司累计处置不良债权资产3194.85亿元、3203.97亿元,累计回收现金334.15亿元、575.69亿元[3]

(八)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通过向许多中小投资者发放股份或受益凭证来聚合社会闲散资金,并以适度分散的组合方式投资于各种金融资产,为投资者谋求最高利益的金融中介。通过发行小面额股份并购买大量金融资产的资产转换过程,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间接的金融投资工具,具有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专家理财、规模经济的优势,而且,投资基金既可以用来积累个人财富,也可以作为价值储藏的工具,还可以作为一种追求高收益的手段。既然是一种投资工具,当然也包含风险。

投资基金有多种形式,按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按所发行的基金能否赎回或追加,分为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按投资目标的不同,分为成长基金、收益基金和平衡基金;按所投资工具的不同,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按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国际基金和国内基金等。

由于投资基金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各国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里,其发展十分迅速。在不同的国家,投资基金的称谓是不同的,有的称为互助基金、共同基金,如美国;有的称为单位投资信托,如英国。

近年来,我国基金业不断发展。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7)的资料,到2006年,共有基金管理公司58家、301只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总规模达6020.67亿元[4]

三、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东道国境内开设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东道国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到2006年6月,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183家分行,法人机构14家,代表处242家。其中103家外资银行分行、7家法人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达到972亿美元,各项贷款余额519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贷款余额的2%,外汇贷款余额339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币贷款余额的20%。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日显突出[5]

四、我国金融体系的总体格局

到2006年,我国金融体系的现状是:1家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3家城市银行、78家城市信用合作社、19348家农村信用社、13家农村商业银行、70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54家信托公司、6家金融租赁公司和1家邮政储蓄银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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