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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界定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在无权占有人侵占他人财物的情况下,物权人可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枟合同法枠第58、97条,是指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的权利。债权性占有对抗原物返还请求权,既包括了对抗债法上的返还请求权,即债权性占有人对抗债之相对人要求返还物的权利;又包括了对抗物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即债权性占有人对抗物权人要求返还物的权利。

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在无权占有人侵占他人财物的情况下,物权人可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区分为物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和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物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和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属于物权请求权,后者属于债权请求权。两者在主体、针对的义务人、公示原则、举证责任、诉讼时效上都不相同。

(一)物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枟物权法枠第34条和枟侵权责任法枠第2条和第15条。枟物权法枠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处权利人指的是物权人。[6]枟侵权责任法枠第2条和第15条规定了侵害物权需要承担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7]

物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类型。当然,物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并非适用于所有的他物权,而只适用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类型。原物返还请求权调整的是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人通常不被认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地役权人通常并不以占有作为权利构成的要件,地役权并不享有占有供役地的权能,第三人的占有并没有“占据”地役权人的权利范围,地役权人也就没有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必要。而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作为对物的价值权利,通常不以占有为必要条件。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抵押权人不能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8]对于质权和留置权而言,若存在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情形,则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当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存现象时,即在土地上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存现象,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和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并存时,由于土地的用益权利主要集中于他物权人,应当规定由他物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而对于在土地之上存在的信托人或者受托人、保留所有权人,则应当由原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请求权,因为后者是债权人,而非物权人。

(二)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

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枟合同法枠第58、97条,是指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枟合同法枠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枟合同法枠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原物。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并非物权人,而是基于债之当事人的身份,且其请求权基础也并非是因为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而是债之相对人之间的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占有他人交付之物,而当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时,则需要将此物返还于相对方。

债权性占有对抗原物返还请求权,既包括了对抗债法上的返还请求权,即债权性占有人对抗债之相对人要求返还物的权利;又包括了对抗物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即债权性占有人对抗物权人要求返还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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