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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操守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得擅自超越代理权限或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就履行法定说明义务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说明义务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一)持证上岗与培训

参加资格考试,取得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取得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岗前培训与持续教育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素质的重要保证。《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上岗后每年接受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与所属机构关系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与所属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或取得所属机构的授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得擅自超越代理权限或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从事人寿保险代理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与所属机构之间的劳动或代理关系终止或一方提出解除,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展业

1.接洽客户

表明身份: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首先向客户声明所属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并主动出示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告知获取客户信息的途径:如果客户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 (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推销

以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为出发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保险建议前,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需求,不得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当客户拟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客户需要时,应主动指出并给予合适的建议。使用由所属机构发放的保险单证和展业资料;对客户的如实说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得夸大保障范围和保障功能;对于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以及退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条款,应当向客户作出详细说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就履行法定说明义务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说明义务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对投资连结产品和分红产品等新型产品的回报率作出预测或承诺。在对不同的保险产品作比较或者在保险产品与其他投资产品之间作比较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特别指明各种产品的不同特性。

3.客户签单

(1)提醒客户如实告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将客户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可能造成的后果明确告知客户。

(2)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不得代客户签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所属机构规定将保险单据和重要文件交由客户本人签署确认,不得代客户签署,也不得唆使或引诱他人代客户签署。文件、信息的传递效率:如果所属机构与客户之间信息、保险单据和文件的传递经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进行,那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确保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文件的检查责任: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仔细检查与客户有关的保险单据和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或客户更正。未取得所属机构同意或客户书面授权,不得对保险单据和文件进行更改。

对所属机构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将所知道的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不得唆使、引诱客户或与客户串通,隐瞒或虚报客户的投保信息。

(四)售后服务

(1)释疑服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与客户保持适当的联系,及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问题。

(2)保单保全服务:应客户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协助客户办理变更保单信息等事宜;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期届满以前及时通知客户续保,并应客户要求协助办理保单续保事宜;如果客户提出退保,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提醒客户注意保单中有关退保的条款、退保可能引致的财务损失以及退保后客户所面临的保单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如果客户仍决定退保,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3)防灾防损服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所属机构要求协助客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4)理赔查勘服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办理理赔查勘事宜;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唆使、引诱或串通客户,向保险人进行欺诈性索赔,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或参与欺诈性索赔。

(五)代收付款

(1)向客户说明保费支付事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将保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不按时支付保费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客户。

(2)保费的代收与解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代收保费时应当向客户出具所属机构的收款凭证,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将代收的保费全额交付所属机构,不得将收取的保费存入个人账户,不得侵占、截留、滞留或挪用,也不得从保费中坐扣手续费 (佣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收取保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3)赔款或保险金的转交: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所属机构授权及时将赔款或保险金转交客户,不得侵占、截留、滞留或挪用。未经客户同意,不得从赔款或保险金中坐支保费。

(六)竞争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经济利益。

(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擅自改变。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5)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销售保单为目的建议客户提前终止其他保单。

(七)保密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对有关客户的信息向所属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保密。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的与投保无关的信息向所属机构保密。

(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

(八)争议与投诉处理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将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告知客户。

(2)对于与客户之间的争议,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尽量避免客户投诉。

(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始终对客户投诉保持耐心与克制,并将接到的投诉及时提交所属机构处理。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所属机构或有关单位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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