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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道德要求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遵守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规定。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保险经纪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一)守法遵规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

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误导客户;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当客户拟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客户需要时,应主动提示并给予适当的建议。

(三)专业胜任

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客户至上

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时刻维护职业形象;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勤勉尽责

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机构的管理。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

(六)公平竞争

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七)保守秘密

对客户和所属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一)守法遵规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遵守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

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

(三)专业胜任

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勤勉尽责

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代表客户利益,对于客户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好保障,且不因手续费 (佣金)或服务费的高低而影响客户利益。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保险经纪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不擅自超越客户的委托范围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授权。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友好合作

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六)公平竞争

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

(七)保守秘密

对客户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一)守法遵规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遵守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独立执业

在执业活动中保持独立性,不接受不当利益,不屈从于外界压力,不因外界干扰而影响专业判断,不因自身利益而使独立性受到损害。

(三)专业胜任

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客观公正

在执业活动中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采用科学、专业、合理的技术手段,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五)勤勉尽责

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对于委托人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不因公估服务费用的高低而影响公估服务的公正性和质量。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

(六)友好合作

在执业活动中与保险人、被保险人等有关各方友好合作,确保执业活动的顺利开展。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七)公平竞争

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八)保守秘密

对执业活动中的相关各方以及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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