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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运作模式的比较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委托银行制运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使其进行的业务在严密的监视之下,获得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不高。由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另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来管理资金池类似于集体共有,相比而言,后者会更加对资金池负责,但是是否股东愿意再出资建立一个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了面临的问题。

一、结算中心制与财务公司制运作模式比较

结算中心制运作模式和财务公司制运作模式是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采用的资金池管理办法,其建立模型已经有所成熟,都实现了对资金池的有效管理,使其资金利用最大化,但是结算中心制运行模式更主要的优点是对每个企业每笔资金的使用进行了监控,有利于随时阻止不良贷款的产生,而财务公司只须对向自己贷款的业务进行审核即可,相比而言后者风险较大;财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可以集中社会的闲置资金,更大的为集团提供资金,使闲置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但是在现有的体制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财务公司违反了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许对外投资,建立财务公司制运行模式需要突破法律瓶颈。

二、委托银行制与其他运作模式比较

委托银行制运作模式将资金池的管理权交给了银行,较其他几种运行模式来讲,更安全,风险更小,但与此同时获得的收入也减少,本应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收入,一部分归银行所有,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交给金融机构来管理,对于国家而言,更容易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转型,所以如果国家想更进一步的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要求其设立这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运作模式。但是委托银行制运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使其进行的业务在严密的监视之下,获得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不高。

三、委托独立一家与共同设立一家小贷公司制运作模式比较

委托小额贷款公司制运行模式中选择一家独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来管理资金池,虽然要求这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对资金池高度负责,但是仍不可避免为了一己之私,而不顾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进行各种有损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利益的业务,而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另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来管理资金池类似于集体共有,相比而言,后者会更加对资金池负责,但是是否股东愿意再出资建立一个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了面临的问题。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到底采用哪种资金池运行模式,还要看管理者当局的意图。

河北省应该积极努力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集中社会的闲置资金,充分调动一切有利条件来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上述几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运行模式的论述,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我们认为可以采用选择一家独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来管理资金池,原因如下: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管理自身,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知道行业的规则;二是这个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各省的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协商制定或者在小额贷款公司间进行招标,选出来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行业中或者有一定的实力或者威望很高,这样就更有利于领导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三是选择一家独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来管理资金池可以避免法律瓶颈,也可以避免银行的限制。但是选择一家独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来管理资金池也有其弊端,必须利用各种措施来减少由于弊端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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