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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运作模式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区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为一个企业集团,各小额贷款公司共同投资建立内部的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制运行模式管理资金池不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风险由组建财务公司的所有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但是获得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大部分。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另行出资共同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类似于集体企业。

一、结算中心制运作模式

在我国,一些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会采取结算中心制运行模式,通过结算中心的建立,在运用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收支科目、统一银行开户、统一收入管理、统一支出管理、统一收费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制运行模式的基本思路是:

地区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集团”在银行开立集团结算中心账户,结算中心账户的管理者可以由各省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制定,或进行招标决定。结算中心负责制定各个公司的内部资金调度、配置,保证资金在体系内的高效循环和流转,从整体上保证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也负责对外的资金往来业务。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把资金全部存入结算中心账户,各小额贷款公司在结算中心账户有自己的内部账户,结算中心账户统一管理各子公司在结算中心设立的内部账户并对其进行监控。各子公司在其他银行设有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各子公司的收入必须通过收入专户上划到结算中心的自己的内部账户,当向结算中心贷款时,审核通过的贷款必须通过其内部账户下拨到子公司的支出专户,也就是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这样可以对资金的去来有明确的控制。对于集团结算中心收取和支付的利息的期限以及利率标准,集团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协商制定。

二、财务公司制运作模式

财务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的财务公司都是由一些大中型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借鉴大中型企业组建财务公司的模式成立财务公司。

地区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为一个企业集团,各小额贷款公司共同投资建立内部的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制运行模式管理资金池不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集团内的各小额贷款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自己的账户,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在用款时,只需向财务公司提交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账户。当成员需要借用本单位以外的资金时,向财务公司申请,因为财务公司在其中充当管理资金池的管理者,为了保护各成员的利益,需要审批此项目是否合理,再将资金池的资金贷予成员单位,收取一定的利息并通知其他成员单位,让其知道资金池的运作。风险由组建财务公司的所有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但是获得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大部分。财务公司也可以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来满足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用款需要。同时,为了减小各成员的风险,资金池的资金只能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一年。放贷获得的贷款收入一部分存入资金池,由企业集团共有。

三、委托银行制运作模式

在我国,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政策上基本上是予以禁止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其进行监控。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借贷或者进行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是不能相互进行借贷的。委托银行制运行模式就是一个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集团,“集团”中的公司共同在约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虚拟总账户,集团内的各个小额贷款公司在这个商业银行开立子账户,子账户之间不能进行资金的流动,但总账户以及子账户之间可进行资金的借贷并以低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贷款,由该商业银行将集团内的子账户的资金汇总到总账户进行管理和结息,虚拟总账户上的资金类似于平时的居民储蓄账户,由银行进行管理,银行可以将这类资金用于贷款,获得的收入一部分返回虚拟总账户,一部分归银行所有。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当这个集团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向虚拟总账户所在的银行融资时,银行在政策上可给予最大的优惠,从而降低企业集团财务总成本。这种资金池的管理模式是在不违反国家现行制度法规的情况下实现了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对其进行有效地监控。但缺点也很明显,一是企业集团的资金不能只属于企业集团,二是财务成本降低的幅度有限,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会受到银行的限制。

四、委托小额贷款公司制运作模式

1.选择一家独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将一个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联合起来,这几个小额贷款公司报各地金融办批准备案,或由金融办指定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来管理资金池,或者在这几个小额贷款公司之间通过招标的方式最终确定一个资金池的管理者。这个管理者在从事自己公司的业务同时,运作管理资金池内的资金,资金池的每笔的资金的出和入,必须告知另外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当一笔贷款金额超过一定数目时,必须争得与此笔业务无关的两个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同意,方可放贷。使用资金池内的资金获得的任何收入都归集体所有,风险共担。在其他的情况下各自从事各自的经营活动。这几个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互相担保,当其中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足以发放贷款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担保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当客户按时还款时,提供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收取一定的中介费,但当客户不能还款时,必须和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共同承担损失。

2.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另行出资共同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另行出资共同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类似于集体企业。由新成立的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资金池,股东们聘请经理人经营公司,并由经理对各位股东的权益负责,重大事件必须取得股东会的同意,这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业务是当一个小额贷款公司无资金发放贷款时,它迅速组织其他成员上划资金,用集中划转的资金帮助前一个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取得的收入归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有,年终向股东发放红利,风险由各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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