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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其他中间业务管理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7月9日,新修订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在任一时点上接受委托人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中间业务此处指咨询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和联合贷款业务。

一、咨询业务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的咨询业务属新兴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规模较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贡献也较少,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探讨。

(一)咨询业务介绍

咨询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自身在网络、金融、信息、人才和客户群方面的优势,对企业、“三农”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一整套有关企业、个人财务运作与管理的规划或策划的服务。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投资咨询、金融咨询、财务管理咨询、商情调查和介绍客户等。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咨询的情况看,财务咨询所占比重较大。财务咨询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体系的优化、财务风险的控制、企业全面预算的管理、企业或个人的税收筹划、全面成本管理和经营分析与预警。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财务咨询的目的是帮助中小企业或个人在低效的管理水平和有限的人力资源条件下,提升财务运营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或个人的可持续性发展并为公司自身增加佣金收入。

(二)咨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定位不充分,缺乏营销动力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通常认为发展咨询业务收益不如放贷业务明显和直接。因此只重视开拓贷款业务,忽视咨询业务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地位和经济效益,对未来咨询业务的发展认识不够充分,不认为咨询业务是一种独立的金融产品,也不认为咨询业务收入是一种新的利润增长点,以至于使咨询业务缺乏内在的发展动力,收费定价机制不合理,缺乏整体性及规模性市场营销,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咨询业务的良性发展。

2.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合理定价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咨询类中间业务的过程中,基本不动用或较少动用银行的资产。因此,咨询业务是一种低风险的业务活动。但是,低风险不等于没有风险。咨询业务同样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需要严加防范。另外,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和观念上的落后,客户对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咨询业务手续费也缺乏全面认识,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咨询业务时存在随意定价行为。

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

(一)委托贷款业务介绍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合格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早在2008年6月,山西原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原平市小额贷款组织实施方案》(原政发〔2008〕69号)中明确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可以来源于委托资金及金融机构的委托资金。2012年2月,广东省金融办、广东省工商局曾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也提到对规范经营1年以上、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等。2013年7月9日,新修订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这是它的优点,但实际执行中也有难点。

1.申请问题

按某些地方委托贷款管理要求,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试点阶段,由小额贷款公司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各州市政府备案,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对试点方案以及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委托人和目标客户定位等准备不足,加之信息通畅度不够等,尽管关于委托贷款对其发展和业务拓展的推动作用有着明确的认识,但正式提出申请的只占少数。

2.风险承担问题

按照某些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由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因为委托人不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对业务操作及贷款市场不熟悉,对贷款风险无法把握。尽管有委托意愿,但此条款委托人难以接受,慎重的心理比较突出。委托人无法独自承担风险。

3.收入证明的隐私问题

有些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委托人的要求是:金融资产超过规定的数额、最近三年每年个人收入或夫妻双方收入超过规定数额,且要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此条件委托人更不愿意接受。有的个人每年收入虽达不到这个条件,但多年来积累了一定闲置资金,无其他项目可投资,有相应的委托意愿,但顾忌的就是不愿意将自己的收入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和盘托出。

4.灵活性与便利性问题

有些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委托贷款要逐笔报省金融办备案,在取得省金融办的无异议函后方能发放。而资金需求方客户对贷款的需求主要用于资金周转,有的因为急等钱用,到银行办理程序多、手续繁杂,待贷款到手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就是快捷,方便,如果按《办法》规定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在确定了贷款对象后再准备有关材料、报告,再逐笔报批,时间就会很长,待贷款到达时可能已经错过了机会。

5.委托贷款的其他限制条件

(1)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专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大公司。

(2)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综合利费率(含贷款利率与手续费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3)接受委托资金杠杆比亦有限定:接受委托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委托贷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4)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上,且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暂行办法摘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合格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试点应由省金融办审批。

第五条 委托人用于委托贷款的单笔资金金额下限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上限不得高于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和200万元人民币二者中的金额最低者。小额贷款公司在任一时点上接受委托人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第七条 委托贷款用途、投向须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包括:应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投向“三农”的比例不得低于受托人委托贷款累计金额的50%;单笔委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和200万元人民币二者中的最低者。

第八条 期限与利率、费率

一、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委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中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九条 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贷款坚持小额、分散以及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原则,贷款发放中没有出现“跨区域经营”“单笔贷款规模超过资本净额的5%或200万元”的情况。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不良贷款率不超过0.5%。

五、已制定切实可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风险防范措施。

六、配备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

七、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向委托人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经营业绩,充分揭示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明确说明委托资金不能回收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委托人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并签订《风险申明书》。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资金专户,该账户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单独开设,必须在委托贷款资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业务台账制度,对于每项每笔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账登记。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项目档案制度,及时收集、妥善保管项目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三、联合贷款业务

1.联合贷款业务介绍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金有限,有时无法满足优质客户的资金需求,或借款人需要资金数额超过规定的比例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同商业银行开展联合贷款合作。即按照借款协议,当客户不能按期偿还银行本金或利息时,客户可以把未偿还的本金或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借出来归还银行,债权人由期初的银行变为后期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当于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开展接力给客户贷款的一项业务。

2.联合贷款业务流程

联合贷款业务借款期限一般在15个月以内。联合贷款业务的流程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与借款人四方签署借款协议,约定贷款的转让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授权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贷款,银行前期提供借款人所需资金并收息,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借款人每笔借款金额的2%~4%的贷款承诺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且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预存至少覆盖单户贷款余额的保证金。当超过借款期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本金或利息时,若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双方认为有必要,则由小额贷款公司受让银行债权。

3.联合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联合贷款业务不仅解决了借款人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使小额贷款公司获取一笔贷款承诺费,当贷款满足约定的转让条件时,小额贷款公司还可受让银行的债权,为自己积累了潜在的客户资源。这是开展该业务的优点。

但开展该业务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除了明确借款期限外,依然要求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总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0%,单户借款额度不超过300万,至于贷款利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上浮30%~50%,也可根据客户信用级别确定。开展这项业务的前提是小额贷款公司认为客户预期会偿还本息,还必须遵守与银行约定的合作额度。

【注释】

[1]资料来源:三亿文库,票据转贴现业务的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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