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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缺陷及政府扶持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超过一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折价超过一半,造成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巨额损失。当已经上市的创业板企业不再满足上市要求而应退市时,相关部门应严格依据退市的条件和程序负责安排企业退市,而不应任由亏损企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企业上市后,监管部门应密切跟踪企业的信息披露,查处一切破坏市场公平的行为,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小微企业疏通融资渠道,保证市场的高效性,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

一、目前创业板市场存在的缺陷

创业板成立运行至今的5年间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第一,创业板融资惠及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仍然太少,截止到2016年9月,仅有534家上市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与全国超过7000万家的中小微企业数量相比,受益的仅仅是众多资金缺乏的中小微企业的一个极小部分,那些进入创业板的企业完全可以用凤毛麟角来形容,只是众多案例中的幸运个例。

第二,超募现象较为普遍,说明我国创业板热度较高,但正规性不足,创业板市场只能在较小程度上满足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需要,投资者的资金超额供给,而满足投资者要求的企业相对较少,使得这些创业板的股票价值被高估,这令股价在短时间内波动较大,可见,创业板的市场容量需进一步扩展。而且,在实际交易中还表现出市场呈现过度的投机性,这破坏了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违背了创业板建立的初衷,在持续性和健康性方面有待进一步观察和规范。

第三,创业板市场造富情况明显,一方面确实给受益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很多“幸运的”上市公司选择大手笔收购上下游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但是另一方面,原始股东加速减持的现象也极为明显。据统计,最初3年内共有243家创业板上市企业出现重要股东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记录,其中增持的只有44家,持平的22家,减持的则高达179家,减持总量超过8.6亿股,净减持市值超过179亿元。

第四,二级市场上投资者收益的缩水与创业板对原始股东的造富效应形成鲜明的对比,35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超过221家公司的股价低于发行价,这必然意味着由二级市场入市的投资者损失率超过60%。超过一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折价超过一半,造成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第五,创业板市场的定位本应该更偏重于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不难发现,在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并不具有科技内涵或者创新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缺乏创新的企业通过包装进入创业板融资,这种虚假的高科技企业不仅令创业板的政策导向作用产生了偏差,不利于创业板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将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拒之门外,无法为那些真正引领中国未来经济发展走向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帮助,使得金融市场更加畸形,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和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六,创业板市场的退出机制还不够严格,那些无法满足持续上市要求的企业仍旧浑水摸鱼,破坏市场的公平性,使得一些上市企业放低对自身的要求,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准入条件对于广大的、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潜力企业仍然过于苛刻,而且在上市的“选拔”过程中依然保有较多的“人为因素”,这就使得创业板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帮助依然是极为有限的。目前来看,创业板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对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作用,更多表现为“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

综上所述,创业板的开设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指引了新的道路,但是现有的主板和二板市场依然是难以满足小微企业大量的融资需要的,在多层次上拓展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仍然任重而道远。对创业板的实际运行应实行更加严格的进入审核和退出程序,但是应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中小微企业的硬性限制,给予更多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的机会,增加审核的透明度,提高监督管理能力,进一步扩展并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具体操作中,可以将现有创业板块细分为科技创业板与实业创业板进行不同的规划与管理;可以建立多个与创业板并列的分行业、分风险的小企业发展板块;甚至可以建立地域性的小微企业板块。在此基础上,还应该积极推广建设场外交易市场,让各层次的资本市场互相补充,整体完善,真正实现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大幅拓展与全面扩容。

二、政府的扶持措施建议

政府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在扶持小微企业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建立和健全创业板市场的改革过程中,政府首先应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提高企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与创业板上市密切相关的部门的诚信意识和诚信度,在根本上杜绝企业弄虚作假的可能,这既是保护发展阶段的中小微企业,也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更是为创业板的稳健运行保驾护航。其为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为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和投资环境,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行铺垫。

其次,政府应该在创业板运行中总结教训,将实际存在的优点和缺点、运行中存在的机制性缺陷等问题区分辨认,完善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规定和退出机制、完善上市程序和退出程序,通过立法的手段建立健全创业板上市和退出的法规,并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者,对那些破坏市场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厉的惩罚,规范市场行为,为创业板的健康稳定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再者,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前提条件下,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行事,在权责明晰的情况下各负其责。负责监督上市审核工作的部门,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严格依据证券法规和经济法规审核创业板企业上市资质,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拒绝假扮高科技噱头的个别企业钻法律条文的空子,进入创业板市场,为真正的科技创新型、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当已经上市的创业板企业不再满足上市要求而应退市时,相关部门应严格依据退市的条件和程序负责安排企业退市,而不应任由亏损企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企业上市后,监管部门应密切跟踪企业的信息披露,查处一切破坏市场公平的行为,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小微企业疏通融资渠道,保证市场的高效性,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上市指导和督查,为小微企业上市提供政策上的便利和程序上的便捷,有效降低市盈率,放宽对境外合格投资者的审批,为创业板市场带来新的投资者和新的资金流,为这些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资金支持,增加创业板市场的活力,促进创业板的繁荣发展。同时,加强风险警示,不仅是对上市企业,也是对投资者,一方面可以监督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外,监管部门可以有机整合已有的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明晰市场的分类,给不同的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平台,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

通过市场自身的内在规律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个崭新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公正、公开、洁净、高效的市场环境,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也能够为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提供便利,实现中国经济的新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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