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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扩大开放10条新措施公布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建议尽快与各部委协调以法规形式明确原第一批服务业开放措施试点的适用性及适用范围。二是在自贸试验区尝试自然人流动的试点。

第一,建议尽快与各部委协调以法规形式明确原第一批服务业开放措施试点的适用性及适用范围。建议与各部委协调,争取针对第一批服务业开放措施至少仍然适用于保税区片区,并且以法规发文的形式明确;对于其他非敏感行业,在与各部委协调的基础上,也以法规发文的形式,明确哪些服务业开放措施可以适用于上海自贸区扩区后的其他三个片区,以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第二,对于先期出台服务业开放措施要从全业务流程角度细化,使开放措施变成服务业项目。对于第一批服务业开放措施,要对相应的细则进行评估。就目前出台的服务业开放细则看,有些细则不仅考虑了企业运作中的可操作性,比如明确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企业的服务半径;有些细则从服务产品的特点、服务产品的监管能力方面明确了具体规定,特别是考虑了自贸试验区内和自贸试验区外规则之间的衔接,这种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明确企业哪些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部做,哪些可以在区外做。我们建议对部分细则进一步规范,主要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与区外同类服务规则的关系(或者暂时调整服务规则的第几条)、服务企业监管、其他附则,这样有利于区内和区域规则的衔接,更有利于规则的演变,朝着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演化。对于第二批服务业开放措施,应尽快与各部委协调,推动相应细则的出台。

第三,借鉴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的经验,建议试点跨境贸易中的跨境交付和自然人流动。一是跨境交付贸易方式的试点。跨境交付本身就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没有人员、物资和资本的流动,是通过电信、计算机的联网实现,如一国咨询公司在本国向另一成员客户提供法律、管理、信息等专业性服务,以及国际金融服务、国际电讯服务、视听服务等。另一种是有人员、物资和资本的流动,但是不设立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建议下一阶段在专业服务的部门领域开展跨境交付的试点。二是在自贸试验区尝试自然人流动的试点。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上海科创中心和四个中心建设的需要,在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特别是科技服务业等尝试自然人流动试点。

表8.3 其他地区比上海自贸试验区服务业率先开放的领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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