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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税收

时间:2023-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而李四为非该保险公司雇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李四因保险推销而获取的佣金、奖励、劳务费等收入,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问题210:服务业具体指哪些行业?经营这些行业应缴纳哪些税费?答: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从税法上看,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具体来说,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指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指上述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从事服务业经营行为的,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广告业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问题211:张三买了一辆货车,专门为客户运输物品,并收取一定运费。请问张三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是否按服务业缴?答:要缴税,但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相关税费。因为张三实际上为从事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运费为经营性收入,应该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但运输服务在税法上不属于服务业,属于交通运输业,所以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相关税费。

问题212:张三和李四为从事保险推销的业务员,张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李四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保险公司应如何代扣税费?答:张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为保险公司的雇员,李四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张三为公司雇员,其从事保险推销业务不用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仅负责将张三的佣金、奖励、劳务费等收入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李四为非该保险公司雇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李四因保险推销而获取的佣金、奖励、劳务费等收入,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问题213:因公司人手不足,经公司董事会商量,将公司的部分资产承包或出租给别人经营,请问公司收取的承包费或租赁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租赁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一是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是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是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问题214:某公司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业务,因工程量大而将该项业务又转包给了其他公司。那该公司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是否按服务业缴税?答: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明确指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是按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还是按服务业缴纳相关税费,还要看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否仅负责组织协调业务。

问题215:我和村里的老乡成立了工程队,主要给他人提供建房服务,请问我们是否要按服务业缴税?答:建房属于建筑安装业,你们应该按照建筑安装业缴纳相关税费。

同样,如果提供绿化工程、房屋翻修、装修等服务的也应按建筑安装业缴纳相关税费。

问题216:张三开了一家小炒餐饮店,李四开了一家烧卤熟制食品销售店,他们同为卖食品,可张三缴营业税,李四缴增值税。他们缴的税为什么不一样?答:张三经营小炒餐饮店,属于服务业中的饮食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也不论是否有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均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李四为专门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生产销售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规定,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所以,张三和李四缴的税是不一样的。

问题217:村里办了一家企业,张三以土地、房屋入股,李四以取得的专利权入股,两人获得的报酬是收取一定的固定利润,请问张三和李四就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如何纳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所以,张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等税费,李四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等税费。

问题218:请问服务业的营业税应纳税额怎么计算?如果某人经申请批准,在家里经营公用电话业务,是否应按全部经营收入缴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应税营业额为收入全额减去支付给通讯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如果采用话费收入全额上交通讯部门,再以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的,则应税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手续费。

问题219:去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张三在村里开了一家诊所,主要给村民看一些小毛病。请问:张三开的诊所是否要缴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根据以上规定,张三开的诊所为营业税免征的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但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个人所得税要按规定缴纳。

问题220:如果张三为别人提供了劳务服务,并收取了报酬,请问:张三的纳税义务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应该在什么地方纳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张三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具体的纳税地点要根据他所提供的劳务类别来确定。

问题221:张三给李四提供了搬家服务,张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开的却是交通运输发票,请问搬家到底是属于服务业还是交通运输业?答: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或个人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物品空间位置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在税法上,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进行征税,开具的发票也就是交通运输发票。

问题222:我在家里开了劳动服务公司,专门为别人介绍工作,请问我公司是否要缴税?答:要缴税。劳动服务公司为介绍就业等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收入,应该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如果你是下岗职工、待业大学毕业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等免税政策。

问题223:国家促进各类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答:主要有以下优惠政策:(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业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二)对符合非营利条件的服务性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三)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四)积极落实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200%在税前扣除。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五)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六)积极落实服务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七)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八)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服务业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问题224:某公司是一家民政福利企业,请问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可享受哪些营业税减免优惠?答:符合减免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问题225:请问在促进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方面,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答:在促进信息服务企业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226:请问国家对科技企业和科技服务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答:国家对科技企业和科技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高新技术认定机构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如符合规定条件,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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