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某经营投资公司,常年从事民间借贷业务。被害人通过刘某在网上发布的广告主动联系刘某向其借钱。双方商定好借款金额并约好次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见面。刘某在电话中已申明不会借钱给赌博及吸毒人员,张某当即作出保证。次日,双方如约而至,刘某等人通过对张某的观察及交谈中发现其借款动机可疑,要求张某将手机拿给刘某翻看。在张某手机中,刘某看到多条催逼张某偿还债务的信息。刘某要求张某说明情况,张某不得不承认自己欠下赌债,不敢让家属知道,只能借款归还的事实。刘某等人听后因非常气愤,觉得张某说谎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为此打了张某耳光,并要求张某赔偿交通费并支付违约金。张某出于害怕并未反抗而交出价值人民币1575元的手表及现金。
二、争议焦点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提出:
1.双方已经通过电话及实际赴约而形成借贷合意。
2.张某因欺骗刘某导致刘某产生交通费及错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张某应承担缔约过错赔偿。
3.关于刘某向张某主张债权,是自力救济过度还是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刘某的行为是抢劫罪。
三、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张某因借款事宜产生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并强拿硬要其随身携带的手机、手表,都显示出刘某等人具有明显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的目的,而非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强拿硬要财物。故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
四、案件启示
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已为常态。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犯罪也日趋增多。债权人应如何合法地行使债权,债务人应如何保护好自身权益不受侵害都值得思考。
本案中,出借人出于一时气愤而动手打人,并索要赔偿,当场取得被害人财物,极易被认定为抢劫罪及寻衅滋事罪。如何运用民事法律关系对案件加以剖析,是一种刑辩思路。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作者: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高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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