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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内容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东道国除对外国投资者权利、外资准入范围等进行规定外,还可能对外资设定专门的要求,以此作为外资获准进入、经营,以及取得优惠所规定的前提条件,此类专门要求被称为履行要求。虽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的定位差异,东道国对投资准入的规范也存在较大差异,但由于能源行业属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东道国对进入能源行业的外国投资均予以高度关注。

基于实现本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等目标,大部分国家都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权和设业权进行规范,主要体现包括:

(一)对外国投资者权利限制的规范

东道国对投资者权利的限制措施包括对所有权的控制、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投资运营阶段政府管制方面的限制、其他类型的限制等四类措施[7]。其中,在投资准入阶段,主要涉及对所有权的控制和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措施。

(二)投资准入范围的规范

出于促进外资投向本国鼓励发展的相关行业,以及保护本国关键行业(如国防、能源、通信、金融等行业)等目的,东道国通常会对外资准入范围加以限制。以中国为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明了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清单,以明确外资准入范围。

(三)对履行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的规范

东道国除对外国投资者权利、外资准入范围等进行规定外,还可能对外资设定专门的要求,以此作为外资获准进入、经营,以及取得优惠所规定的前提条件,此类专门要求被称为履行要求。据UNCTAD的不完全统计,履行要求包括了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限制要求;进口用汇要求;国内销售限制要求;与东道国合作伙伴建立合资企业的要求;东道国合作伙伴的最低股份要求;在特殊区域设立总部的要求;就业要求;出口要求;在产品制造地或服务提供地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限制要求;在指定区域以外向特殊地区提供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限制要求;作为独家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的要求;进行技术转让、生产工艺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的要求和研发要求等[8]

履行要求还可能与取得特定的优惠条件相联系,构成“附优惠措施的履行要求”。附优惠措施的履行要求是一种以投资者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而获得的投资优惠的履行要求,它同样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投资数量、规模和流向产生显著影响。

(四)对投资准入其他要求的规范

东道国对外资的审批和资本转移要求,以及法律制度的透明度水平,直接决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准入的管制立法是否具有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并间接对外资准入的实践产生实质性的影响[9]。近年来,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外资的审批制度和透明度要求进行相应改革,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审批手段、提高审批效率、缩小审批范围、放宽审批标准并提高透明度。

(五)对投资准入前待遇的规范

广义上讲,投资者的权利、投资准入范围、履行要求以及与投资准入有关的其他要求等均可视为投资准入前待遇。东道国可能会根据协定要求或自愿在投资准入阶段对外国投资给予外资最惠国待遇和(或)国民待遇。近年来,国民待遇对投资准入阶段的延伸适用虽有一定发展,但总体上适用不多。

(六)对投资准入例外的规范

基于实现本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等目标,各国在允许投资准入的同时,通常也都会对投资准入作一些例外性规范,形成既有原则又有例外的全面规范。

虽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的定位差异,东道国对投资准入的规范也存在较大差异,但由于能源行业属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东道国对进入能源行业的外国投资均予以高度关注。尽管中国加入的多边协定中,TRIMS协定、GATS、TRIPS协定、SCM协定及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均对投资准入问题有所涉及,但对能源投资准入的实际影响有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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