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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熟悉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掌握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重要信息。及时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信息处于最新状态,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体现在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学习要点】 了解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信息披露实质性、形式性原则,熟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的规范,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熟悉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掌握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重要信息。熟悉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掌握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概念及其标准,熟悉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掌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披露的内容,净值偏离度信息披露的要求。掌握QDII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重点难点】 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实质性原则与形式性原则,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货币市场基金财务指标、净值表现以及投资组合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基金信息披露是树立整个基金行业公信力的基石,成熟规范的市场必然要求基金信息的高透明度。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中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4个层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很高,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信息披露是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是世界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信息披露对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推动基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使投资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现有基金份额持有者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等信息,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诺,从而判定该基金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持有。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其监管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信息披露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中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

由于证券市场信息存在的不对称问题,会使投资者无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也无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形成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能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地公开,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低效状况,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得以传播,那么市场上便会充斥着各种猜测,投资者可能会受各种市场“噪声”影响,导致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甚至给基金运作带来致命性打击,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根据内容方面的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方面的技术性要求,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一般可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前者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后者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1. 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信息的真实状态。

2. 完整性原则。完整性原则要求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重要方面进行充分的披露,不仅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该原则要求充分披露重大信息,但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地披露所有信息,因为这不仅将增加披露义务人的成本,也将增加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筛选有用信息的难度。

3. 准确性原则。为了避免信息发布人利用语言的多解性把误解责任推卸给投资人,上市公司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在对公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与解释上,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准确性要求披露文件不得含有广告效应和模糊不清的语言。例如,不得刊登任何人、机构或企业题字,不得有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在行文中不宜使用“假设”、“推定”一类措辞。

4. 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信息处于最新状态,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体现在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因为信息的时效性非常强,如果在信息公开发布之前时间留得越长,就越容易助长内幕人员的内幕交易。

5. 公平披露原则。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1. 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 易解性原则。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 易得性原则。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中国目前基金信息披露采用了多种方式,包括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将信息披露文件备置于特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或复制,直接邮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为了防止信息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对于借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为名,编制、传播虚假基金信息,恶意进行信息误导,诋毁同行或竞争对手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存在的事实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使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领域横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投资范围涉及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基金的各类投资由于受到发行主体、经营情况、市场涨跌、宏观政策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操作等因素影响,其风险收益变化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水平进行预测并不科学,应予以禁止。

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品种。虽然管理人可以受托管理基金资产,托管人可以受托保管基金资产,但没有人可以替代投资者承担基金投资的盈亏。对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言,他也不具有承诺收益的能力,也不可能承担损失。因此,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则将被视为对投资者的诱骗及进行不当竞争。

如果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对其他同行进行诋毁、攻击,借以抬高自己,则将被视为违反市场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一种不当竞争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大致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基金管理人需要编制并披露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当基金将验资报告提交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还应当编制并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于开放式基金不是一次募集完成的,而是在其存续期间不断进行申购、赎回,这就需要针对潜在的基金投资者披露与后续募集期间相对应的基金募集、运作信息。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至基金合同终止前,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定期披露基金的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及经营业绩等信息。

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时间一般是可以事先预见的。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统称为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当发生重大事件或市场上流传误导性信息,可能引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对外披露临时报告或澄清公告。基金临时信息的披露时间一般无法事先预见。

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言相结合,用于非结构化数据,尤其是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通过对数据统一进行特定的识别和分类,可直接为使用者或其他软件所读取及进一步处理,实现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将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银行,采用XBRL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通过将公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XBRL化,可以加大数据分析深度和广度,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在中国,基金自2008年也启动了信息披露的XBRL,已实现了季度报告和净值公告等定期报告的XBRL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为中国证监会子网站,并独立于中国证监会网站,于2009年7月20日正式上线。网站的基本定位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规规定以XBRL实例文档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对外披露信息的专用网站”。这是自2008年初证监会启动基金信息披露XBRL工作以来,首次以网站平台方式对外展示XBRL应用成果。该网站作为集中登载基金信息披露XBRL文档的专用网站,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最新的基金净值日报、基金季度报告等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对基金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是证券市场发展的趋势。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中国基金试点时期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框架。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为了适应基金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与《证券投资基金法》配套的一系列基金信息披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而形成一套新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中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4个层次。

中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基金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中国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细化,并对各类基金信息披露的具体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分为3类:基金信息XBRL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及相关XBRL模板。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主要对各类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规范,具体包括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主要对披露文件中特定部分或特殊基金品种的披露进行规范,具体包括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和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是在XBRL国际组织最新的技术规范框架下,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基金披露法规定义的词汇表,于2008年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基金披露法规要求,将各类披露文件进一步表格化,并为各类信息元素加注XBRL编号,具体包括《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2号〈净值公告〉》等文件。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此外,ETF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LOF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遵守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相关规定。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基金当事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主要负责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净值披露等各环节。

1.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2. 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 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ETF上市交易后,其管理人应在每日开市前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申购、赎回清单,并在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告。

5.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如遇半年末或年末,还应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6. 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7. 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封闭式基金还应在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8. 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9.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依法披露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事项外,对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事项,基金管理人也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包括: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情况;持有封闭式基金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还应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拟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或已投资其他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按规定提前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资产保管、代理清算交割、会计核算、净值复核、投资运作监督等环节。

1.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2.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4. 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例如,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该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或住所发生变更、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或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等,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备案。

5.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6.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基金管理人一样,基金托管人也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有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该类中介机构应保证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募集期间的三大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1. 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 基金运作方式。

4.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 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 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 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 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 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包含以下两类重要信息:

1. 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方面的信息。例如,基金运作方式,运作费用,基金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相关安排,基金投资基本要素,基金估值和净值公告等事项。此类信息一般也会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出现。

2. 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包括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等方面的信息。

(1)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

(2)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等事项均需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大会审议通过。持有人大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权的一种方式,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持有人大会的召开、议事规则等事项。

(3) 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基金合同一旦终止,基金财产就进入清算程序,对于清算后的基金财产,投资者都享有分配权。对此,基金投资者需要事先了解,以便对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有所预期,对封闭式基金现行的价格水平有所判断,对基金产品的风险有所认识。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为发售基金份额而依法制作的,供投资者了解管理人基本情况、说明基金募集有关事宜、指导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规范性文件。

1. 招募说明书摘要。

2.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4. 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5. 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时间、程序、数额与价格,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巨额赎回的安排等。

7.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限制。

8. 基金资产的估值。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

10. 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11.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12. 风险警示内容。

13.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招募说明书包含基金很多重要信息,作为投资者应对招募说明书中的下列信息加以重点关注。

1. 基金运作方式。不同运作方式的基金,其交易场所和方式不同,基金产品的流动性不同。封闭式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开放式基金主要在基金的直销和代销网点申购赎回;而个别开放式基金品种,如ETF既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在一级市场上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

此外,不同运作方式的基金,其运作特点也会有差异。开放式基金的运作中要保留一定的现金以应付赎回,而封闭式基金组合运作的流动性要求会低一些,两类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必然会存在差异。

2.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不同基金类别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水平存在差异,这些条款是管理人计提基金运作费用的依据,也是投资者合理预期投资收益水平的重要标准。即使是同一类别的基金,计提管理费的方式也可能不同。有的管理人是按日计提管理费;有的管理人会在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如果基金资产净值低于某一标准将停止计提管理费;对于一些特殊的基金品种,如货币市场基金,其不仅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还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3. 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相关条款。不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可能不同。即使是同一开放式基金品种,由于买卖金额不同、收费模式不同,也可能适用不同的费率水平,甚至有些基金品种是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的,例如货币市场基金。

4.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这是招募说明书中最为重要的信息,它们体现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可以帮助投资者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预期相符合的产品。与此同时,投资者通过将此信息同基金存续期间披露的运作信息进行比较,可以判断基金管理人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信赖该管理人。

5.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除应了解基金估值的原则和方法外,还应清楚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以便及时了解净值信息。由于开放式基金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赎回的,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一般也是围绕基金份额净值上下波动的,因此,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投资成本息息相关。

6. 基金风险提示。只有对投资基金的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投资者才能作出科学的选择,才能放心地将资金交给管理人管理。即便是基金运作中出现亏损,投资者也能理解和接受。同样,风险的充分揭示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可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从而为基金运作提供基本保障。因此,在招募说明书封面的显著位置,管理人一般会作出“基金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等风险提示。在招募说明书正文,管理人还会就基金产品的各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列明与特定基金品种、特定投资方法或特定投资对象相关的特定风险。

7. 招募说明书摘要。主要包括基金投资基本要素、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绩和费用概览、招募说明书更新说明等内容,可谓是招募说明书内容的精华。在基金存续期的募集过程中,投资者只需阅读该部分信息,即可了解到基金产品的基本特征、过往投资业绩、费用情况以及近6个月来与基金募集相关的最新信息。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协议,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两类重要信息: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融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等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履行账户开设、净值复核、清算交收等托管职责情况等进行核查。第二,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关于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当事人在净值计算和复核中重要环节的权责,包括管理人与托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估值未能维护持有人权益时的处理、估值错误时的处理及责任认定等。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以及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等。

基金净值公告主要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等信息。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在披露净值公告的频率上有所不同。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对开放式基金来说,在其放开申购、赎回前,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在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中,需要披露基金资产组合、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前10名股票明细、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前5名债券明细及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与年度报告相比,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有以下特点:

1. 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2. 半年度报告只需披露当期的数据和指标;而年度报告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半年度报告披露净值增长率列表的时间段与年度报告有所不同。半年度报告既无需披露近3年每年的净值增长率,也无需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4. 半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无需披露内部监察报告。

5. 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例如:

(1) 半年度报告无需披露所有的关联关系,只披露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而且关联交易的披露期限也不同于年度报告。

(2) 半年度报告只对当期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无需说明两个年度的报表项目。

6. 重大事件揭示中,半年度报告只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需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事务所已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等。

7. 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无需对重要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而年度报告摘要的报表附注在说明报表项目部分时,则因审计意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基金年度报告是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管理人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者和披露义务人,为了进一步保障基金信息质量,法规规定基金年度报告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主要是一些与托管职责相关的披露责任,包括负责复核年报、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并出具托管人报告等。

为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提高基金信息的使用效率,目前基金年报采用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正文、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摘要两种方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正文信息应力求充分、详尽,摘要应力求简要揭示重要的基金信息。相对于正文,摘要在基金简介、报表附注、投资组合报告等部分进行了较大程度的简化。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阅读摘要获取重要信息,而专业投资者通过阅读正文可获得更为详细的相关信息。

为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目前法规规定应在年度报告的扉页就以下方面作出提示:

1.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披露责任。

2. 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原则。

3. 投资风险提示。

4. 年度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提示。

基金年度报告一般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本期已实现收益、本期利润、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本期加权平均净值利润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期末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投资者通过比较基金净值增长指标与同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可以了解基金实际运作与基金合同规定基准的差异程度,判断基金的实际投资风格。

由于基金的主要经营活动是证券投资,其资产运作情况主要表现为证券资产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体又反映到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上。投资者通过考察较长历史阶段内基金净值增长率的波动,可以了解基金产品的长期收益情况和风险程度。法规的具体要求见表7-1。

表7-1 基金净值表现披露的要求

管理人报告是基金管理人就报告期内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等事项向投资者进行的汇报。具体内容包括: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简介,报告期内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展望,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说明,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说明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说明等。

1. 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基金财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2. 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基本情况、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税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利润分配情况、期末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等。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应披露以下信息: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5名债券明细等。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重大变动的披露内容包括: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的股票明细;对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20名的股票价值低于2%的,应披露至少前20名的股票明细;整个报告期内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披露该信息的意义主要在于反映报告期内基金的一些重大投资行为。

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持有人信息主要有:

1. 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2. 持有人结构,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3. 持有人户数、户均持有基金份额。

当期末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开放式基金时,年度报告还将披露公司所有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总量及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法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

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应编制并披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重大性的标准直接决定信息披露的范围与程度,各国(地区)信息披露所采用的“重大性”概念有以下两种标准:一种是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另一种是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按照前一种标准,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某种信息将会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及时予以披露。按照后一种标准,如果相关信息足以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价值或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予披露。

对于重大性的界定,中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采用较为灵活的标准,即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或者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如果预期某种信息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相关事件为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由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市场价格等事项可能受到谣言、猜测和投机等因素的影响,为防止投资者误将这些因素视为重大信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有义务发布公告对这些谣言或猜测进行澄清。

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等一些特殊的基金品种,中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规定,这些特殊的基金品种除遵循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针对产品特性,补充披露其他信息。

货币市场基金不像其他类型基金那样定期披露份额净值,而是需要披露收益公告,包括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按照披露时间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可分为3类,即封闭期的收益公告、开放日的收益公告和节假日的收益公告。

封闭期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至前1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开放日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节假日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放开申购赎回后,在遇到法定节假日时,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为了客观地体现货币市场基金的实际收益情况,基金管理人会采用影子定价于每一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重新估值。当影子定价所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超过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即产生正偏离)时,表明基金组合中存在浮盈;反之,当存在负偏离时,则基金组合中存在浮亏。目前,基金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当偏离达到一定程度时,货币市场基金应刊登偏离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3类:

1. 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将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2. 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基金管理人将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信息。

3. 在投资组合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在投资组合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将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绝对值在0.25%~0.5%之间的次数、偏离度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偏离度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等信息。

QDII基金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当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

1. 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QDII基金时,应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境外投资顾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负责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境外托管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2. 投资交易信息。QDII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如QDII基金投资境外基金,应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3. 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定义、特征及可能发生的后果。

QDII基金应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净值信息。如投资衍生品,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净值。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1. 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在基金定期报告的产品概况部分中披露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在定期报告的管理人报告部分中披露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提供投资建议的主要成员的情况。

2. 境外证券投资信息。在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中,QDII基金将根据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的不同,列表说明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分布情况,除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明细外,还会披露基金投资明细及金融衍生品组合情况。

3. 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采用的会计政策,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损益等。

当QDII基金变更境外托管人、变更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变动、出现境外涉及诉讼等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书中予以说明。

专栏介绍

美国基金的信息披露

美国基金一个重要的特色就是对信息的披露要求非常详细。基金运作者提供给投资者的计划都要有充足的投资信息,以便于投资者作出自己的决定,信息要求包括如下:

1. 说明在信息充分提供的前提下,一旦投资者选择了某一个投资组合,就意味着要同时承担投资组合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

2. 每一个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和收益以及所投资的资产类型和分散度,都要描述清楚。

3. 说明投资者怎样获得投资指导。

4. 交易费用和成本的说明,例如销售佣金或赎回费用,这都是划在投资者的成本中。

5. 基金运作者可以提供给投资者他们所需要的额外的信息服务。

另外,美国共同基金在对投资者投资咨询和“教育”时也很注重信息的披露。美国基金对投资者所提供的投资咨询主要通过给投资者的信息来体现。

【案例实证】

2008年9月12日,中信泰富第一次发布有关炒汇的消息是在通函中称“该公司于9月7日已知悉有关外汇买卖合约构成的风险”。10月20日,公司第一次发布亏损公告,称该公司“为了减低西澳州铁矿项目面对的货币风险,签订若干杠杆式外汇买卖合约而引致亏损,预计本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年度业绩将受到影响”。两次公告均没有说明何时签订了这些杠杆式合约。10月23日,公司暂停其高管范红龄在港交所的公职,更有数名高管向公司提出辞职,其中包括“操盘手”张立宪。此后,中信泰富在例行的一周预警中称,公司因3份杠杆式合约,得到8.05亿港元的实际亏损和147亿港元的账面损失。

分析:

中信泰富既然从事外汇期货,就要锁定风险,签订合约之初就应该发布公告,说明“存在”潜在的风险。正是由于中信泰富迟迟不公布亏损,才遭到投资者指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将生米煮成熟饭了,才向投资者通报一声”。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准确、及时、全面,其中“及时”最难做到,在证监会和两个交易所每年处罚的信息披露问题中,一多半都是由于不及时。

提示:

对风险公司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证监会应该启动相应的监管程序,要求一些上市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中信泰富曾经也是赚过钱的,但是搞风险投资,无论上市公司还是监管部门,不能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能力训练】

一、 单选题

1. 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质性原则的是(  )。

A. 规范性原则 B. 及时性原则 C. 易解性原则 D. 易得性原则

2. 以下属于基金首次募集披露的信息是(  )。

A.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B. 基金资产净值

C. 基金年度报告 D.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以下属于基金运作披露的信息是(  )。

A. 招募说明书 B. 基金合同

C. 上市交易公告书 D.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中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为(  )个层次。

A. 3 B. 4 C. 5 D. 6

5.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

A. 国家法律 B. 部门规章 C. 规范性文件 D. 自律性原则

二、 多选题

1. 在投资组合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应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绝对值在0.25%~0.5%间的(  )等信息。

A. 次数 B. 偏离度的最高值和最低值

C. 偏离度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D. 偏离度绝对值加权平均值

2. 按照披露时间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可分为(  )。

A. 封闭期的收益公告 B. 年末的收益公告

C. 开放日的收益公告 D. 节假日的收益公告

3. 反映货币市场基金特殊性的信息披露内容,具体包括(  )的披露内容。

A. 基金收益公告

B. 基金份额

C. 影子价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净值产生较大偏离的情形

D. 净值表现

4. (  )是基金募集期间的三大信息披露文件。

A. 基金临时公告 B. 基金合同

C. 基金招募说明书 D. 基金托管协议

5. 基金如遇半年或年末,应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

A. 基金资产净值 B. 基金份额净值

C. 基金持有人名单 D. 份额累计净值

三、 简答题

1. ETF和LOF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2. 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有哪些?

【参考答案】

一、 1. B 2. D 3. C 4. B 5. B

二、 1. ABC 2. ACD 3. ACD 4. BCD 5. ABD

三、 1. 答:区别:(1) ETF是一种产品创新。是一种可上市交易的新型指数基金,而LOF的创新意义则在于开放式基金交易方式的创新。(2) ETF的一级市场是以一揽子股票进行申购和赎回,而LOF的一级市场就像一般的开发式基金一样进行现金的申购和赎回。(3) 虽然LOF和ETF都有套利机会,但LOF的套利主要在于消除折价现象,而ETF的套利侧重于盈利空间。(4) 所有投资者都可参加LOF的一、二级市场套利,但ETF的一级市场的门槛更高,很多中小投资者基本上无法参与套利。(5) ETF的一揽子股票申购赎回的机制,有助于提高股市成交量。(6) LOF存在一个ETF所不具备的优势——由于LOF提供的是一个平台,而不是单一的产品,因此任何基金都可利用这一平台进行发行和交易。

联系:(1) 同跨两级市场。ETF和LOF都同时存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都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发起人、管理人、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2) 理论上都存在套利机会。(3) 折溢价幅度小。(4) 费用低,流动性强。

2. 答:(1) 基金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运作基金资产的行为,是基金管理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2)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受托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3) 基金销售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自行设立的网点或电子交易网站把基金单位直接销售给基金投资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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