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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投保起纷争合同无效自担责

时间:2022-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8月1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合同无效,由安邦保险公司返还许某保险费7237.68元及利息。佳安公司申请理赔,安邦公司经调查认为,投保人与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交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延伸阅读 冒名投保起纷争合同无效自担责(1)

2006年8月1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合同无效,由安邦保险公司返还许某保险费7237.68元及利息

2005年10月,张家港市佳安出租车公司向安邦保险公司集体投保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个体出租车司机许某为享受团体优惠,通过熟人经佳安公司同意以该公司名义投保了车辆险。12月11日,许某的出租车撞到路边树上,花去修理费用11 400元。佳安公司申请理赔,安邦公司经调查认为,投保人与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交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佳安公司遂将其享有的申请理赔权利转让给许某,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在该车发生保险事故时,佳安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而佳安公司已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了许某,法院依法判决安邦公司返还许某保险费7237.68元及利息。

【注释】

(1)李娟.冒名投保起纷争合同无效自担责[N].人民法院报,200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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