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投资银行在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作用

投资银行在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作用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承销金额较大时,牵头的投资银行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过大的风险时,由牵头银行联手多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一个承销辛迪加集团。牵头的投资银行被称为主承销商,其他的投资银行则被称为承销商。投资银行在决定包销某一发行公司的股票前,通常会就发行公司的情况做出调查与评估。投资银行为稳定价格,使承销工作顺利完成,常将股票购回,防止其所承销股票价格连续下跌。

4.3 投资银行在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作用

证券承销业务是投资银行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也是其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因此,投资银行在证券承销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业务的参与人到承销方式的选择,再到后来承销的具体安排,都发挥着其重要作用。

4.3.1 证券承销业务参与人

投资银行承销业务涉及相关的各个部门和方面,关系到许多方面的利益团体,从整个过程来看,承销业务的当事人归纳起来有六类:

1.发行人(issuer)

发行人是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各种有价证券的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及其部门等。作为发行市场的主体,它是股票发行市场的第一参加者,处于整个证券承销业务的源头。发行者的多少、发行规模的大小、发行股票的种类和质量决定着股票发行市场的活跃程度。

发行者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办理公开发行股票手续,却未申请上市的发行公司,另一类为公开发行股票且办理了上市手续的公司,后者也称为上市公司。

2.承销团(underwriting syndicate)

在承销金额较大时,牵头的投资银行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过大的风险时,由牵头银行联手多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一个承销辛迪加集团。承销团是在短期内销售大量证券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投资银行与众不同之处。承销团产生于19世纪中叶,由于承销证券面临很大的风险,为了分担风险,投资银行组织了许多同行共同承销,从而形成了承销团。牵头的投资银行被称为主承销商,其他的投资银行则被称为承销商(或分销商)。同时,承销团根据内部签订的承销团协议以及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所规定的价格、方式和时间等条款共同承销,分担风险和分享利润。

3.承销商(underwriting)

承销商不像承销集团那样主要负责承销份额的不足部分,他们只承销各自愿意承销的份额,然后转售给投资者。但是他们负责购入自己承销而未销售出的部分。

4.销售团(selling group)

上述的承销商和承销团属于批发市场的销售者,是证券的批发商。而销售团的成员属于零售市场的销售者,他们不承担包销的任何风险,因此只能按照销售的比例得到佣金。事实上,证券发行总额的绝大部分是由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商卖出的,销售团的成员一般只负责销售很少的份额,一般不超过发行总额的0.5%,有时甚至没有销售团参与销售。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上,投资银行和经纪人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通常也参与证券的承销。

5.投资者

投资者即缴纳资金购买股票的应募者。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如股份公司、养老基金、互助基金、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经纪人、外国公司、外国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的机构和团体等。一般在证券市场初步发展阶段,个人投资者的数量较大,在证券市场上占十分重要的份额,如我国的证券市场散户占很大的比例。而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及其交易的数量都很大,如美国的证券市场已经步入机构投资的时代。一般而言,股票发行市场的股票消化量会受到投资者人数的多少、购买能力的强弱、资产的数量、收益要求以及承担风险的愿望等的制约。

6.其他相关者

其他相关者是与证券承销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和组织,一般包括法律顾问、证券监管机构、委托人、股息支付代理人以及会计中介机构等。

法律顾问通常由多人组成,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分别代表发行者和承销团的利益,以确保发行符合各种法律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的是政府的一个专门的机构,有的是证券交易所本身,也有的是证券业组成的自律协会。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以各种办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承销业务中,承销人必须代表发行人做好与监管机构的协调工作。

4.3.2 证券承销方式

1.公募

公募分包销、代销和助销三种基本方式。

(1)包销(firm commitment)。这是最传统、最基本的承销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全额包销。在全额包销下,作为包销商的投资银行或承销团以低于股票发行价格的较低价买下发行公司新发行的全部股票或一部分股票,然后再按事先约定的发行价格通过有组织的销售集团,向社会公众推销股票。在投资者认购不足时,承销商则以自有资金吃下未售出的股票,而在投资者认购数量超过股票发行数量时,承销商仍需按确定的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并且如果发行期间该股票价格在市场上下跌,其损失也由各投资银行自行负担。全额包销中,投资银行的承销费来自于所承销股票的价差收入。在这种方式中,投资银行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即不管承销是否成功,投资银行都要按承销协议规定的时间和价格向发行公司支付承销股款。为了降低承销风险,牵头投资银行往往会联合其他机构组成承销辛迪加来共同承销。包销对发行者来说是非常保险的,不管销售行情如何,发行者都能获得所需的资金,发行失败的风险完全由承销商承担。但是,因承销商承担过多风险,发行者必须给承销商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通常通过扩大包销差价来实现。

投资银行在协助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方面,对发行市场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担负着一定的发行风险。为了搞好股票包销,投资银行在包销活动中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调查与评估。投资银行在决定包销某一发行公司的股票前,通常会就发行公司的情况做出调查与评估。其调查范围包括发行公司的重要人事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状况、市场及同业竞争状况、过去的历史与未来发展的前景、该公司的劳资关系等。评估的重点是:发行公司过去发行记录如何;是否按期偿付本息及股利发放情况;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用途、获利前景怎样;发行公司在金融界、实业界及投资者中的形象如何等。

第二,咨询与计划。这是承销工作的一个环节,由投资银行向发行公司提供有关股票发行的意见,包括发行股票种类、数量、发行具体时间和承销价格。此外,还包括整个发行计划的制订、公开说明书及有关申请文件的草拟等。

第三,稳定股票价格。在承销期间,如所售股票价格有下跌趋势,购买人则低于承销价格出售股票。投资银行为稳定价格,使承销工作顺利完成,常将股票购回,防止其所承销股票价格连续下跌。稳定价格的方法及数额,必须在公开说明书上载明,并遵守证券管理机关所订的规则。

第四,包销后的协助。承销工作告一段落即股票全部包销完后,投资银行往往继续留在发行公司,参与业务经营,使包销计划得以实现。

第五,合并与收购股权。一方面,投资银行帮助发行公司寻求合并或收购股权的对象,并代为设计具体的计划。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也帮助发行公司防止其他公司兼并或获取控制权。

当股票全部推销完毕之后,推销集团的成员便于当日对经理支付价款,经理将收到的价款用来支付发行公司,全部推销工作便告一段落。如果股票推销情况不佳,投资银行仍需在推销截止之日,支付发行公司价款。如果经费不够,需向其他银行借款支付。有时新股票推销的速度很慢,投资银行可以申请将推销的有效期限展期数月。

(2)代销(best efforts)。代销,也称为委托公开募集或尽力推销,这种方式是指投资银行和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是纯粹的代理关系,投资银行只作为发行人的股票销售代理人,将发行公司的股票向投资者代为出售,投资银行本身不负售完股票的担保责任,只收取推销股票的佣金,而不承担按规定价格购进股票的义务。投资银行只是同意尽力推销股票,且不按发行公司事先就商定好的价格出卖股票,而是随行就市,根据市场情况出售,而未出售的股票将返还给发行人,风险就由发行人自己承担。对发行人而言,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将是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此时,发行者支付的费用在三种形式中为最低。

代销方式一般在下列情况下采用:投资银行对发行人的信心不足;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人为减少发行费用;在包销谈判失败之后。新开业的公司一般也采用代销方式,这类公司过去无营业记录可循,而前景又未确定,风险较大,投资银行大多不愿包销。发行公司为确保能获得一定金额作为基本营业资金,常要求投资银行必须在股票认购达到一定数额后,其销售才开始生效,股票发行才开始。

(3)助销。助销,也称为承销公开募集或余数包销(standby),是指投资银行与证券发行人签订公开募集的承销合同,保证在再融资公司向现有股东按照其目前持股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后,对于未出售的部分,将由投资银行全部买下,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余额包销的承销费用由承销商向发行企业另行收取。在美国,助销通常用于发行新股认购凭证或新股认购权时,即股东可以按低于市价的认购价(subscription price)购买新股。倘若发行公司经营绩效卓著且发行折价相当大,不用承销商就可销售完华,但出于安全的考虑,发行公司通常与承销商签订“助销契约”,以保证在市价低于认购价时仍可完成筹资活动。同时,主办承销商通常会组成“承销团”(underwriting syndicate)以分散承销风险,而其构成分子不仅是承销商,甚至包含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由上述的承销方式简介可知,承销方式的不同是影响发行公司能否顺利获取资金的关键因素,所以承销业务应以“包销”与“代销”为主,才能提供发行公司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再就“包销”与“代销”而言,代销方式需先向不特定投资人劝募认购,在认购处理上,可能较繁琐而费时,时间上较不符合发行公司的需求。

2.私募

在证券发行中,并非所有的证券都必须由投资银行承销,发行主体可能会排除一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资本市场专业机构中介,亲自承担证券发行。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指发行公司不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直接将证券出售给少数特定的认购人,这种发行方式仅以与证券发行者具有某种密切关系者为认购对象,大致可划分为:

(1)公司的股东、职员等。由于现有股东对发行公司的情况颇为了解,能够认识到投资的利益,相信认购股票能在将来获得最大的资本增值和红利所得;同时,现有股东有优先认购权,这是一般公司所规定的合法权利。

(2)发行公司的业务往来公司。这类公司了解发行公司的情况,往往是发行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为了战略联盟的需要,他们愿意投入资金来帮助发行公司成长,间接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美国的IBM公司曾耗资5亿美元左右购买罗姆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私募发行的股票,拥有这两家公司15%~25%的股权。IBM是电脑业中的巨擘,而罗姆公司是电信设备制造业中的佼佼者,英特尔公司的专长是电脑芯片的生产开发,三个公司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IBM公司后来分别和这两家公司建立了合资企业形式的战略联盟关系。

(3)看好发行公司管理层和公司所属行业的专业投资机构或投资人。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是这类专业投资机构的主体。

(4)套利者。他们寻找近期内有望公开上市的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对发行公司的日常运作不感兴趣也无意插手。他们关心的是发行公司是否有公开上市的动机和机会,然后在公开上市之际,将股票出售给二级市场投资者。

(5)风险投资者。他们的目标是处于创业阶段或早期成长阶段的新兴公司,其选择标准是发行公司是否具有高速增长的潜力。他们往往做中期投资的打算,在投资期间,密切参与发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然后等发行公司步入成长后期或成熟期,再将公司推介给公众投资者,上市后售出所持股份。

私募发行的证券以债券居多,股票次之。而在股票私募发行中,优先股的比重又较大。大多数的私募发行借助投资银行、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完成,少数私募由发行公司自行办理。私募发行与公开招股相比,有一定的优势,也有一定的缺陷。

私募发行股票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少国家对私募的审查较公募为宽松。在美国,私募发行股票的公司只需向证监会递交私募备忘录备案即可,无需证监会批复同意。

(2)私募发行股票不必在公众媒体上刊登招股说明书,不需详尽而广泛地对外披露公司有关的信息,可以避免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发行公司管理层受到的压力较小。

(3)发行对象以专业投资机构和专业投资人为主,他们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购买决策相当理性,对发行公司的分析透彻入微,有助于发行公司改善经营管理。

(4)发行公司管理层在私募发行股票时,可以选择投资者,能较容易地保住公司控制权,或将公司控制权分移至发行公司管理层认可的投资者。在美国,私募股票发行公司可以保留拒绝向某位投资者出售股票或限制它购买股数的权力。

(5)私募发行所耗的费用与支出较公开招股为少,尤其是对募股金额不大的发行,这个差距更为显著;选择私募发行的多为经营情况较好的中小型公司。

私募发行股票的缺陷有:

(1)由于不能借助公众媒体广泛地进行推介活动,再加上金融监管当局往往对私募发行的购买者人数、范围、发行总金额以及股票转让有所限制,故股票发行的难度有时较公开招股为高。

(2)私募发行的股票流动性较差甚至根本没有。

(3)较差的流动性、较高的投资风险(主要是公司经营风险)和较集中的购买影响了私募股票的发行价格。通常,私募股票的发行价格和以后的交易价格较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为低。

(4)私募发行投资者因投资金额较大或其他原因,对发行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运作干涉较多。

3.足额发行

在这种方式下,投资银行与股票发行企业之间是单纯的代理关系,仅从推销企业股票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如无法完成全部销售量,其销售行为就应自动失效。由于不承担股票发售不出去的风险,投资银行也不会从发行成功中获得额外的报酬。即使存在一些投资者同意依发行价格购买证券,但如不能募足所需的全部资金,则不可办理付款手续以出售证券取得资金。绝大多数的足额发行采取了全部或无效(all or alone,也叫尽力代销)的做法,即在预定日期之前未售出规定的最少数量的股票,则取消此次发行。在此种方式下,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将受到明确的保障。公司的投资计划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倘若资本市场资金能量不足,无法募集到该投资计划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实行足额发行法可使筹资计划被迫中止,原先有意购买者就无需缴付款项,借此使投资者权益受到保护。在销售期间内,承销商并非实际出售证券,而是接受大众的购买登记。在销售期间结束后,承销商可统计购买登记总数与证券发行数,若两者相距太大,则取消此次发行并通知各投资者;倘若两者相距不大时,承销商可决定自行买入剩余证券,完成承销工作并获得佣金,或选择取消此次发行。尽力代销方式一般在两种极端情况下采用,即在投资银行对此次发行信心不足或股票发行企业信心很足的情况下为减少发行费用而采用。除了这种做法之外,一种替代性的做法是“最少/最多”(min/max)条款,它允许企业规定一个销售量的范围,最高发行额度是此次发行的最大目标,但若达到最小额度,此次发行也将进行。以最小/最多条款代替全部或无效条款,将使尽力代销发行成功的可能性增加,从而避免浪费承销商的时间和精力。

4.3.3 证券承销安排

1.发行方式

发行方式就是发行人通过某种载体向社会公众销售其股票的形式。一般而言,发行载体是决定发行方式的基本因素。发行既可以是有形的承销人的营业网络,如中国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也可以是无形的,即发行主体或承销人和投资者之间的直接面对面谈判发行。发行方式按有无中介机构介入其中,可以分为自主发行和代理发行;依其是否公开其招股的有关资料和面对投资者状况,又可分为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依价格的形成方式,又可分为定价发行、竞价发行和议价发行。这些发行方式各有其利弊,究竟采取何种形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发行的关键是发行效率,即如何利用现有条件,以最低费用把股票出售给投资者。我国股票发行最早采用认购证抽签配售形式。此后,随着我国市场基础建设日益完善,在发行方式上也不断创新,先后实施过存单形式、上网竞价形式、上网定价形式等。目前,发行基本上进入无纸化时代,尤以定价方式采用较多。此外,我国B股发行一般采取私募方式。总体来看,我国目前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其最主要的弊端是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兼顾。这些在我国特殊市场条件下和特殊经济背景下采用的发行方式,除认购证发行方式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外,其他发行方式还要被持续采用一段时期。下面,我们对几种常用的发行方式做简单介绍。

(1)认购证方式。认购证方式又称为认购证抽签发行方式,具体做法是:①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于招募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即认购证),每一单位的认购证代表一定数量的认股权利,并标注号码;②投资者申请并购买认购证;③承销商按照三公原则,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④确认中签号并按照规定程序公告,投资者持中签申请认购表在指定地点缴纳股款。这一发行方式,从发售认购证到最后缴款,整个过程约1个月左右。由于该发行方式发行环节多,工作量大,认购成本过高,发行时间较长,所以已经废弃不用。

(2)储蓄存单方式。这一方式通过发行储蓄存单抽签来决定认股者,具体做法有以下环节:首先,承销商在招募期间内通过指定的银行机构无限量地向社会投资者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由社会投资者认购;其次,承销商根据存单的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存单可以认购股份数量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最后,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储蓄存单方式虽然可以避免认购证带来的额外费用,但是,由于实际缴存带来巨额现金流动,所以现在基本上也已经不再采用。

(3)上网发行方式。上网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唯一的卖方,在投资者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上网发行包括上网定价和上网竞价两种。

上网定价发行具体做法是:第一,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第二,投资者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数存入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交易保证金账户。第三,上网申购当日,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认购。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日起3个工作日内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第四,申购后第一天,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内。第五,申购后的第二天,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由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并公布中签率。第六,申购后第三天,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第七,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主承销商次日将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账户,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采用上网定价发行具有成本低和发行速度快的特点,所以绝大多数公司和投资银行近年来采取了上网发行新股这一方式。200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推出新的定价发行方式,规定上网定价发行公司其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向二级市场配售。具体做法是,将向基金配售后的新股,在以50%上网定价发行的同时,以50%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二级市场投资者每持有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发生超额认购时由抽签确定最后认购者。

上网竞价发行的具体做法是:第一,在规定的发行期间,由投资者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竞价购买。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机根据投资者的申购价格,按照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的次序从高价位到低价位进行排队。承销商根据实际认购总额应当等于拟发行总量(且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累计计算,当认购数量恰好等于发行数量时的价格,即为发行价格。凡高于或等于该价格的有效申报均可按发行价认购,由交易系统自动成交。第二,承销商将股票发行价和竞价发行结果按规定程序公告。如果发行底价之上的有效认购低于发行数量,则发行价格等于发行底价,认购不足的剩余部分按承销协议处置。

(4)全额预缴、比例配售方式。这种方式是让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之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承销商开立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之中,申购结束后全部冻结,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这一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两种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具体可分为申购、冻结及验资配售、余款即退三个步骤。具体做法是:第一,承销商和收款银行协议开设预缴股款专户,并在招募中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法。第二,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部预缴款存入在收款银行开设的专户中。第三,在申购期满之际,对存入收款银行预缴股款专户中的全部资金进行冻结,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冻结专户中的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验资报告的当日,由主承销商按到账资金进行核查验证,确定有效申购总量和配售比例。配售比例等于股票发行量除以有效申购总量。第四,由主承销商根据所确定的配售比例对每一申购人进行配售计算,可认购量等于有效申购量除以配售比例。如果该配售比例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千人千股”的要求,则可随机抽出1000名申购者,每户配售1000股,并进一步计算配售比例,计算方式为:(股票发行量-100万股)/(有效申购总量-100万股)。第五,配售比例结束,主承销商应当随即解冻申购资金余款,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申购结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或转存款公告。配售结束后第一天,主承销商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认购款划至发行公司账户上。申购余款划至各收款银行,由各收款银行退给投资者。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转存方式是“与储蓄存款挂钩”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的结合。其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阶段的有关规定与“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有关规定相同,但申购余款转为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具体操作程序比照“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

2.安定操作

在证券承销中,投资银行通常会对所承销的股票进行稳定价格策略,通常有如下三种稳定价格的技巧:一是联合做空策略;二是“绿鞋期权”策略;三是提供稳定报价策略。

(1)联合做空策略。这是指主承销商在分配证券给辛迪加成员时,预先建立对证券的需求,分配的额度比原先讲定的要少,这样人为造成一笔该证券的空头部位(short position),从而凭借供需双方的力量对比,使证券价格维持稳定。例如原先打算承销50000股的承销商可能在分配那天实际只得到45000股,如果它已将预计的50000股卖出,则它必须进入市场买进另外5000股以弥补它的空头,如此这般,普通股的价格就会稳定在发行价格之上。但若操作不当,将会造成反效果:不寻常的空头部位会把价格拉得太高,而不寻常的空头价位甚至不能保持价格足够稳定反而将它拉下来。

(2)“绿鞋期权”策略。绿鞋期权(green shoe option)是一种包销商在获得发行人许可情况下可以超额配售股份的发行方式,又叫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主承销商有权从发行者那儿以发行价购买超过规定份额5%~15%的额外证券,其意图在于防止股票发行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达到支持和稳定二级市场交易的目的。担任包销商的投资银行和发行公司达成协议,允许投资银行在既定的股票发行规模基础上,可以视市场具体情况使用发行公司所授予的股份超额配售权。包销商一旦使用这种超额配售权,就处于卖空位置,这样一旦股票下跌至发行价时,包销商就可以按发行价格购买抛售的股票,从而达到支撑股价的目的。如果这种超额配售没有得到发行公司的许可,一旦股票上市后股价上涨,包销商就必须以高于发行价的价格购回其所超额配售的股份,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发行公司的许可使得包销商超额配售的股份有了来源保证,不必花高价去二级市场购买,只需发行公司多发行相应数量的股份给包销商即可。如果超额配售未获得发行公司许可,则被称为“光脚鞋”,它常被包销商将其与绿鞋一起合用,以增大卖空空间和市场支撑能力。绿鞋主要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使用。绿鞋期权的有效期通常为30天,不同的发行中具体期限可能不同。绿鞋期权的名称来源于最初采用这种期权的公司,1963年佩恩·韦伯公司为绿鞋公司发行股票时第一次采用了这种期权。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9月3日公布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标志着绿鞋期权在我国的开始。

(3)提供稳定报价策略。这是指主承销商在承销期中报出一个不低于发行价的买入价,市场中任何该股票的卖家都可以按这个报价出售股票,此报价就是支持该股票的稳定价格。稳定报价策略能使投资者对新发行的股票充满信心,从而有利于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

承销期间结束后,所有市场流通的证券皆需遵循相同的交易规则,“价格安定操作”至此结束,而其实质的功能则是使承购人持有新发行股票期间变长,而不急于在“稳定价格期间”出售股票。

本章小结

1.证券承销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按照协议帮助发行人推销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活动。投资银行承揽证券承销业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证券承销资格的获取、尽职调查、自我营销、编写投标书、获取承销权等。在此阶段的工作中,发行公司的意向尤其重要。

2.在投资银行获得承销权以后就正式进入证券承销业务的操作阶段。在此阶段,首次公开发行和二次公开发行操作程序上存在细微差别。其中,首次公开发行的操作程序为:组建专家组、调查报告、重组方案、发行方案、招股说明书、组建承销团、路演、公司上市辅导、定价、收尾。二次公开发行与首次公开发行的操作程序大致相同,只是由于该公司股票已存在市场价格,所以在定价时必须考虑现行价格对新发行股票的影响以及新发行股票对现行价格的影响。

3.投资银行应该发挥其在证券承销业务中的重要作用。为了保证证券承销的圆满完成,投资银行必须对证券承销的参与人、证券承销方式、证券发行方式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证券发行完毕以后,新上市的证券会对证券价格有一定的冲击,投资银行在发行证券之前就应该预定股价安定操作策略,包括联合做空策略、“绿鞋期权”策略和稳定报价策略。

关键术语

承销 公募 私募 包销 代销 分销 助销

路演 架上注册 退出条款 足额发行 安定操作

绿鞋条款 稳定报价

思考题

1.股票发行为什么需要投资银行承销?

2.投资银行在承销业务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3.证券承销业务的操作程序分哪几个环节?

4.证券承销方式有多少种?其区别是什么?

5.什么是路演?试述路演在发行中的作用并请设计出一个路演方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