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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条件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这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综合检验,将减少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质量投诉和纠纷。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在对整个项目进行验收时,应首先评定检验批的质量,以检验批的质量评定各分项工程的质量,以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来综合评定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再以分部工程的质量来综合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在质量评定的基础上,再与工程合同及有关文件相对照,决定项目能否验收。工程项目质量验收逻辑关系如图6-5所示。

图6-5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逻辑关系

1.检验批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见表6-2。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且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水平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本单元,并按批验收。检验批验收包括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质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也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须从严要求,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对于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较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将影响使用功能或观感质量,应对这些位置进行维修处理。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各专业验收规范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表6-2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见表6-3。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表6-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进行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1)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

(2)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结合验收人的主观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验收记录见表6-4。

表6-4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4.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査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1)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

(2)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应复查合格,这些检验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同等重要。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复核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重视。

(4)对主要使用功能应进行抽查。这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综合检验,将减少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质量投诉和纠纷。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通过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验收记录见表6-5。

表6-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5.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验收记录应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标准填写。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标准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标准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标准填写。

检验批验收时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该原始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共同签署,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存档备查,保证该记录的可追溯性。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格式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位置、检查结果等内容。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别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为各专业验收规范提供了表格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具体内容由各专业验收规范规定。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中,质量评价结果填写“好”“一般”或“差”,可由各方协商确定,也可按以下原则确定:项目检查点中有1处或多于1处“差”可评价为“差”,有60%及以上的检查点“好”可评价为“好”,其余情况可评价为“一般”。

6.建筑工程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实际工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样本数量不符合验收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以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两者并不矛盾。

(4)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接受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工程施工时应确保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但实际工程中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采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上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

8.严禁验收的情况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时,将导致建筑物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足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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