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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业务内容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外资是否利用东道国的原有企业,可以将建立外资企业的方式划分为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我国根据国情,将外商投资在中国最主要的方式区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中外合作开发、BOT等。

2.1 绿地投资

绿地投资又称创建投资,或新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绿地投资有两种形式:一是建立国际独资企业,其形式有国外分公司、国外子公司和国外避税地公司;二是建立国际合资企业,其形式有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

2.2 跨国并购

跨国并购是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的总称。跨国兼并指境内投资者(或通过其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在国(境)外合并其他境外独立企业的行为。跨国收购指境内投资者(或通过其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在国(境)外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方式购买境外实体企业(包括项目)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或项目)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2.3 外资在我国设立企业的方式

2.3.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2.3.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外国合作者依照上述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3.3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3.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外国投资者也可依照有关法规对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进行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2.3.5 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

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

案例1 外资快递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

由于20世纪我国对外贸易和外贸运输实行垄断经营。DHL、TNT、UPS和OCS等国际快递巨头最初进入中国市场,都选择了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做代理。此后,外资快递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从代理逐步演变到合资(这其中还伴随着合作对象的变化)、独资。

1986年以后,中外运分别与DHL、TNT、OCS和UPS成立了合资公司:中外运敦豪、中外运-天地、中外运-OCS 和中外运北空-UPS等合资公司。每家合资公司的合资形式大体一样,都是各自50%的出资,双方共同派人参加管理。但是各合资公司在规模上不一样,DHL的分公司有30多家,TNT有11家,OCS只有8家,而UPS只是在北京与中外运成立了合资公司,其他地方都是代理关系。合作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各家公司在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此前较少存在的直接竞争开始多起来。外方合作伙伴都希望扩大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而它们的合作对象都是中外运,因此彼此之间的竞争包括与中外运的合作关系的竞争。

一些外资快递公司从合资企业的控制权等角度出发,在我国选择了小企业作为合作对象。1999年,FedEx与大田集团合资组建了大田联邦快递有限公司,双方各占50%股份。2004年6月TNT正式宣布与中外运的合约到期,转而寻求与小公司超马赫合作;当年,TNT还收购了国内最大的公路零担货运商华宇物流集团,除了出于扩展网络和开展物流业务的需求外,其中最大的目的就是迈出合资到独资的第一步。

2004年8月,美国物流巨头伯灵顿公司(Bax Global)落户广州,成立了独资子公司——伯灵顿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这是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首家外商独资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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