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试验室标准化建设

试验室标准化建设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项目中心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并在开工前报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中心试验室应经常开展星级评定活动,对不合要求的监理、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限期督促整改,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必须设立中心试验室,承包人设立工地试验室。

1. 业主中心试验室基本要求

业主中心试验室应做好路用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控制; 无机结合料、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等重要的标准试验进行验证,并对现场混合料(结合料)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 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等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检查、指导、管理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项目中心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并在开工前报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的项目中心试验室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的有关规定,参加省质安局组织的信用评价活动。

项目公司自行组织设立的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标定。中心试验室应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其人员、设备、试验检测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等应通过省质安局的能力认定。

中心试验室应经常开展星级评定活动,对不合要求的监理、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限期督促整改,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2. 业主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频率

(1)玄武岩、钢材、水泥、沥青、外加剂、锚具、支座等重要原材料的抽检频率一般不低于监理抽检频率的10%。

(2)土工标准试验频率一般不低于监理试验频率的10%; 水下、泵送、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含C40)的混凝土,无机结合料,沥青混合料等配合比应全部进行验证试验。

(3)水泥混凝土的抗压、抗折强度,无机结合料的无侧限抗压强度,沥青混合料的矿料筛分、沥青用量、马歇尔稳定度等的抽检频率一般不低于监理抽检频率的10%。

(4)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现场检测频率一般不低于监理抽检频率的10%。

3. 业主中心试验室标准

中心试验室应制定人员、设备等配置标准,如表3-6、表3-7、表3-8所示。

表3-6 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表3-7 试验检测环境

表3-8 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及主要仪器设备

备注: 试验检测参数和相应的仪器设备配置可根据项目工程内容作适当调整。

4.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基本要求

建立工地试验室是正常开工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之一。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复杂程度及工程合同书组建工地试验室,保证完成技术规范中所列常规试验与检测,并对流动试验室进行指导和监督。

(1)工地试验室人员要求: 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其他人员具有初级职称及以上、试验检测员证书。

(2)工地试验室资质: 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交通部批准的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及以上的资质。

(3)工地试验室面积: 工地试验室面积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m2,混凝土硬化地面,清洁整齐,分为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化学室、标养室、办公室,并有明确标志牌。水泥室安装不小于1匹(1匹=2324W)的壁挂式空调,并且能保证温度控制在20±2℃范围,标养室安装温度控制在20±2℃、相对湿度在95%以上的自动控温控湿设备。

(4)工地试验室设备的标定: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计量部门校定,检定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贴上检定标签,检测仪器设备要建立操作规程和使用台账,做好使用、保养记录。

(5)其他。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管理; 工地试验室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交通部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编制要求》进行管理。工地试验室应制定对流动试验室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试验资料的统计、整理、存放、查阅制度。

驻地监理处应组织试验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在工程开工前(正式开展试验前)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面积、人员、资质、仪器、交通条件、规章制度、资料保管与工程要求的符合性等组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验收,并于认可后投入使用。

5. 控制工地试验的要求

通常工地试验包括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

(1)验证试验。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之前,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必要时监理人员还应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材料或商品构件运入场地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分别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不准入库混杂,并由承包人及时运出场外。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还必须进行复合性的随机抽样和试验检查。

(2)标准试验。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按合同规定或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合理时间内,由承包人和监理同时取样完成标准试验。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参加承包人试验的全过程,并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监理试验室独立完成平行试验并提出平行试验报告。

(3)工艺试验。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开工前对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的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工艺试验应包括机械配合、人员配额、材料使用、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作出选定。监理处应认真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派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4)抽样试验。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例行的随机抽检,每道工序完成后,亦应按规定进行抽检,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复核性检查,内容应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混凝土的强度等测定和试验。监理处随时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按技术规范规定的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试验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规定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有效。当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试验监理工程师随机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频率。

(5)验收试验。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和外观质量作出评定。监理工程师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进行抽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按规定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坚定承包人抽样试验的结果。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6. 控制材料、设备的要求

(1)材料、设备采购质量的控制。凡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设备等,在采购订货前应向监理工程师申报; 对于重要的材料,还应提交样品,供试验或鉴定,有些材料则要求供货单位提交理化试验单(如应力钢筋的硫、磷含量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发出书面认可证明后,方可进行订货采购。

对于永久性设备、器材或构配件等的质量,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交货期应满足施工进度安排的需要。

优选良好的供货厂家,是保证采购、订货质量的前提。为此,对于大型的或重要的设备,以及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的方式。

对于设备、器材和构配件的采购、订货,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制定质量保证计划,详细提出对厂方应达到的质量保证的要求。质量保证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采购的基本原则及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设备或器材所用材料性能所依据的标准或规范; 应进行的质量检验项目及要求达到的标准; 技术协议,包括一般技术规定、技术参数、特性及保证值,以及有关技术说明、检验、试验和验收等; 对设备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器材的标记、识别和追踪的要求,质量信息传递的途径、方法及要求,对于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质量保证文件的要求,以及是否需要权威性的质量认证等。

供货方应向订货方提供质量保证文件,用以表明其提供的货物能够完全达到需方在质量保证计划中提出的要求。此外,质量保证文件也是施工单位(当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时)将来在工程交(竣)工时应提供的交(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

质量保证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供货总说明; 产品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 质量检验证明,检测与试验者的资质证明; 关键工艺操作人员资格证明及操作记录(例如大型预应力构建的张拉应力工艺操作记录); 不合格或质量问题处理的说明及证明; 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必要时,还应附有权威性的认证资料。

(2)材料、设备进场的质量控制。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并由承包人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供货方所提交的有关产品合格证明的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仍不足以保证到场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抽样试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进场。

工地交货的机械设备到场,也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设备到场后,订货方应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开箱检验,并按供方提供的技术说明书和质量保证文件进行检查验收,检验人员对其质量检查确认合格后,予以签署验收单。若检验发现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应由供货方予以更换或进行处理。

进口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应会同国家商检部门进行,如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取得供货方及商检人员签署的商务记录,在规定的索赔期内进行索赔。

(3)材料、设备存放条件的控制。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进场后,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有关材料、设备的存放、保管条件及时实行监控。

各种材料、设备等的存放条件及环境,事先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如果存放、保管条件不良,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加以改善并达到要求。对于按要求存放的材料、设备,存入后每隔一定时间(如1个月)监理工程师可检查一次,随时掌握它们的存放质量情况。此外,在材料、设备等使用前,也应经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在此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

(4)某些地方材料及现场配制的半成品的控制。一般要求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试配,达到要求的标准后方可施工。除应达到规定的力学强度等指标外,还应注意材料的化学成分,以及施工现场加工条件的检验与控制。

(陈传德主编.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手册.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436-43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