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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交通运输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1. 工程质量事故概念以及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道路工程: 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结构工程: 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3类。

(1)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3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

(3)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3个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具备下列条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不满500万元、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要求及主要内容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交通运输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质量监督机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 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

(2)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3)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格式如表3-4所示。

表3-4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3. 重大质量事故现场保护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定期报告制度的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表”(如表3-5所示)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站),由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站)统一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表3-5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表

5. 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的惩处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建设项目分别进行处理:

(1)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1~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5%~10%的处罚。

(4)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王清池,秦骧远编著.公路工程招标与投标指南.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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