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的反垄断法与行政性垄断

我国的反垄断法与行政性垄断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反垄断任务中最为艰巨的是反行政性垄断。这是各市场经济国家制定《反垄断法》的主旨。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与其他国家常见的经济垄断相比,我国行政性垄断更为普遍,对市场竞争危害性也更大。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运用行政权力,实质性地干涉、限制或消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当前行政性垄断主要有三种情况。行政性垄断是对当前市场竞争最大的制约。

为了与国际市场接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国于2007年以立法形式通过了《反垄断法》,并予次年正式实施。这部《反垄断法》吸收了国际反垄断法一些有益经验,在总体框架和内容上与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基本一致,同时也立足国情,反映了中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该法规制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例如达成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以及串通招投标协议等),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差别价格待遇等行为。同时,这部《反垄断法》也禁止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商品流通,限制招投标、限制跨地区投资经营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当说,这部《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有助于遏制经济生活中各种垄断行为,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对于增强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增强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增强政府对市场经济法则的理解,都是一个有力推动。

然而,该法也存在一定局限性,特别是对国有垄断企业的规制还很不够,对管制行业(如银行、电力、电信等)和寡头企业(如石油企业、烟草经营企业)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问题及一些关系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这表明,中国反垄断和竞争政策体系的建设还需要有一个过程,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目前,我国反垄断任务中最为艰巨的是反行政性垄断。上面说过,垄断分为自然垄断、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三大类。一般来说,自然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只要不对市场公平性构成威胁,可以为国家和社会认可,只有当这些垄断妨碍竞争,损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时,才有必要进行规制。这是各市场经济国家制定《反垄断法》的主旨。而目前我国反垄断任务更为艰巨的是反行政性垄断。为什么?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与其他国家常见的经济垄断相比,我国行政性垄断更为普遍,对市场竞争危害性也更大。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运用行政权力,实质性地干涉、限制或消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当前行政性垄断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些产业领域改革不到位,原有的国有垄断没有打破,竞争局面尚未形成,如能源、电信、金融等重点或基础产业领域,即使形成若干竞争主体,只是形式上的变化,真正竞争格局并未形成,而铁路、邮政等领域,国有独家垄断局面尚未改变或刚开始要改变。第二种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阻挠统一市场形成。第三种情况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运用行政权力,限制价格竞争和产量竞争。行政性垄断是对当前市场竞争最大的制约。因此,把行政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是完全必要的。但要根本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需要靠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加大对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凡适合市场竞争的,都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同时要合理界定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管理体制,规范政府行为,从源头上治理行政性垄断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年来现实生活中的行政性垄断经多年整治,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变本加厉、日益严重的趋势。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石油、煤炭、钢铁等垄断程度原本就很高的资源性、基础性行业,近年来进一步提高了准入门槛,实施强制合并,排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竞争,向大型国有企业集中,这就是所谓“再国有化”。这样做的理由大约有:国有企业可提升企业竞争力,可防止资源乱砍乱采,可防范生产事故,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实际上,所有这些问题都应当通过市场有效竞争和国家监管来实现,而不是靠“再国有化”来解决。其实,这些问题的发生,与企业大小及所有制并无必然联系。现在,国务院作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一些垄断行业,但这些规定能产生多少效果,有待事实检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