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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成员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业地区有土地、而经营性资产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全区155个村50%以上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和农龄统计工作。召开全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大会。同时,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闵行区农村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十多年改革实践及闵行区“十二五”规划,闵行区提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闵行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深度城市化和维护农民利益为目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为核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强集体服务功能,进一步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农民权益

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成员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改革,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和城市化成果,拥有长期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二)实行民主决策

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讨论和表决,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三)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各镇(新虹街道)、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沿革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式多样、一村一策,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三者利益关系,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四)发展集体经济

以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基本前提,建立产权明晰、农民持股、民主管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建立健全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奠定物质基础。

三、工作思路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工作步骤,加速推进闵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速建立以财产性收入为主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加速构建和谐稳定、符合“深度城市化”的新型城乡格局。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思路的转变和工作推进上。

(一)由改制向改革推进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资产量化、投资入股、按股分红、设立工商登记法人的改制,与通过资产折股、明晰产权、组建由政府发放登记证书的非法人组织的改革相结合。确立改革是以明晰产权、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为根本目的,是为了确定农民各自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所占的股份,而不是以货币形式量化资产。对于资产总量较小、资产质量较差或没有发展空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用改革的模式实施。

(二)由局部试点向全区推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由以往的集中城市化地区试点向全区所有的镇、新虹街道推进;由以撤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主向以撤制村和不撤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全方位改革推进;由侧重于净资产1 000万元以上且年净资产收益率达10%以上村的改制向全区所有村的改革推进。

(三)由经营性净资产量化改制向全部资产改革推进

改革资产的范围不仅涉及经营性资产,对于有明确权属的非经营性资产及资源性资产,原则上要列入改革范围。在农业地区尝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推进农业地区有土地、而经营性资产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四)由存量资产改制向存量与增量资产改革推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对存量资产进行量化折股,而且要倡导增量资产参与改革。根据集体经济发展需求,农民可出资共同参与改革。

(五)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向镇村联动改革及多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改革推进

村级集体经济是解决农村社会问题和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物质基础。改革应突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动改革作用,突出各级政府在政策、规划、土地利用、金融、项目等方面的多渠道支持,动员各级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对“难点村”、“城中村”、“经济薄弱村”、基本农田和水源保护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大力帮扶。

(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向农村综合改革推进

不仅要做好以明晰产权为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也要与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安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帮扶弱势群体等结合起来;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推进农村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的综合改革。

四、目标任务

根据中央部委、市委市政府对加快农村改革与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工作要求,闵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总体目标是: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我区各村、各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争取3年基本完成,5年全面完成。其中,莘庄镇、七宝镇、梅陇镇、虹桥镇3年全面完成;马桥镇、颛桥镇、华漕镇、新虹街道3年基本完成;浦江镇、吴泾镇争取5年全面完成。同时,实施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积极扶持,对基本农田和水源保护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重点扶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2011年:启动试点阶段,争取完成10%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试点任务

1.各镇(新虹街道)要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和农龄统计实施细则,各村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全区155个村50%以上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和农龄统计工作。

2.各镇(新虹街道)、各村组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全区155个村、9个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3.莘庄、七宝、梅陇、虹桥镇全面启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4.马桥镇、颛桥镇、华漕镇、新虹街道20%的村启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浦江镇、吴泾镇启动改革试点,实现零突破。

5.区、镇(新虹街道)、村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6.按照本“指导意见”的工作思路和目标,结合区“十二五”规划要求,各镇(新虹街道)要制定镇(街道)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每个村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各镇(新虹街道)根据改革发展总体方案,采用倒排工作方法,制定改革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及实施方案,改革计划要与“难点村”治理工作密切结合。

7.区、镇(新虹街道)、村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宣传发动。召开全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大会。组织各级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和培训。年终进行评估、总结,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及操作办法。

(二)2012—2013年:全面启动并基本完成阶段

1.2012年全区155个村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和农龄统计以及清产核资工作。

2.各镇(新虹街道)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实施并基本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3.各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积极探索镇级与镇村相结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形式。

(三)2014—2015年:扫尾并全面完成阶段

全区各村、各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做好改革总结和改革资料归档等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五、改革模式和有关要求

(一)改革的主要形式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1)有限责任公司

将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等进行清理或评估,按农龄量化折股,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2)社区股份合作社

将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等进行清理或评估,按农龄量化折股,成立社区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3)村经济合作社

由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清产核资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作为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总资产。经统计确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龄作为各自在村经济合作社中所占股份。组建村经济合作社,由政府发放登记证书。

(4)区域性社区股份合作社

可由几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将各村集体资产按农龄量化兑现,然后由符合条件的农民出资,共同组建区域性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5)土地股份合作社

在农业地区,结合农业规模化经营,试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委托村委会发包给有经营能力的企业经营合作社土地,农民根据承包土地面积获得租金收入。

2.镇级集体资产改革

(1)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

以撤村撤队时上缴给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撤制村队后由镇集体经济组织收并的原属于村、队的集体资产作为总资产,以份额量化给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终按份额实施分配。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委托镇级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资产的经营管理活动,所得净利润按成员份额分配。

(2)镇级有限责任公司

有条件的镇,可将镇的集体资产量化给镇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新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自主经营或投资到镇属公司。经营所得按各村股份进行收益分配。村所得部分并入村集体经济收入,对村民按股分红。

3.镇、村联合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或现金作为投资与镇级集体资产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新经济实体通过回购物业、经营不动产、开发优质项目等所得收益,按股分红。

(二)有关要求

1.因村制宜,选择改革形式

撤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不具备撤村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改革为社区股份合作社或组建村经济合作社。鼓励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改革形式。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和农龄统计

按《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办〔1996〕34号)文,各镇(新虹街道)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和农龄统计实施细则。各村农龄统计工作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统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成员本人签字确认。

3.列入改革的资产

(1)存量资产:经产权界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2)增量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增资扩股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用货币等资产参与改革。

4.清产核资

(1)区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机构,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

(2)镇(新虹街道)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镇(新虹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清产核资工作。村派相关人员参与清产核资工作。

(3)清产核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理清债权债务,夯实集体资产。资产清理过程中,涉及坏账、不良资产核销等,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交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处理。

5.资产评估

(1)改革为村经济合作社的,经清产核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2)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对资产处置中全部以股权量化的,经清产核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对资产处置中部分以股权量化、部分以现金兑现的或者全部以现金兑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列入改革的全部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6.改革净资产的确定

由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清产核资结果或审计评估结果报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确认。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清理或评估确认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界定为村的净资产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资产总额。

7.资产处置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按农龄量化集体资产,量化资产原则上全部以股权形式兑付。特殊人员如插队落户的知青、全家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的资产量化所获得的股份,由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回购。已故人员所获得的资产量化股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无继承人的,归集体所有。

8.土地

经产权界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原则上纳入改革资产范围。对城市化地区资产量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可暂不将土地纳入改革资产范围。

纳入改革资产范围的土地,由镇按土地性质及用途确定指导价,作为参与改革的价值依据。

9.股份设置

(1)有限责任公司

村民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资产量化折股形成的股份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货币等资产参与改革形成的股份。

集体股:未撤销村建制实行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集体股;撤销村建制实行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要设立集体股,由镇(新虹街道)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用于解决遗留问题及社会管理事宜。集体股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控制在20%左右。

(2)社区股份合作社

村民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资产量化折股形成的股份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货币等资产参与改革形成的股份。

(3)村经济合作社

全村总农龄为村经济合作社总股份,每个村民的农龄数为村民在经济合作社中所占股份,年终按股份实施分配。村民在村经济合作社中拥有的股份享有所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在村经济合作社存续期间不得转让。

(4)其他股份设置的探索

各镇(新虹街道)、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探索由人口股和农龄股相结合的股权设置形式。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目标任务

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大会,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迫切性,将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各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要求各级领导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列入重要工作。各镇(新虹街道)要采用倒排工作方法,制定五年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

(二)健全工作机构

充实完善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改革领导小组”),调整组成人员。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有关部门和各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主要领导为成员。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建立健全各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由镇党委书记(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党工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镇长(新虹街道主任、莘庄工业区管委会主任)任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工作小组组长,落实人员,明确职责,项目化推进。

各村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村党支部书记任村工作小组组长。

(三)创新工作机制

由区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定期组织召开由各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分析改革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区每个月改革的进展情况通过简报形式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区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及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包干负责制,由每个成员单位负责推进相应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四)实行财政扶持

区、镇都要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缴的税收形成的区级增量部分,时间定为5年,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办法。对开展产权制度改革的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区对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给予10—20万元奖励。扶持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对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贷款项目实行贷款贴息和项目化扶持。应着重对“难点村”、“经济薄弱村”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改革与发展的使用办法,区及镇配套资金逐步解决难点问题。

(五)完善改革政策

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新一轮“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申报,梳理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在不断总结试点工作和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改革程序、资产处置、改革模式以及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规范管理等相关政策。各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六)规范运作机制

1.涉税管理。改革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应按现行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纳税。区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法规的宣传辅导,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优化办税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建议。

2.工商登记。探索以全部或部分现金和资产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给予工商登记;探索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给予工商登记。

3.资产过户。对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涉及改变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需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如只变更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不变更权益人,暂不征收交易手续费;对因资产过户所缴纳的契税,由地方财力给予一定的扶持。

(七)深化配套改革

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对违法用地处理后,经复垦、占补平衡,给予用地指标;对符合规划而无证的土地房屋,允许补办手续;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村工业用地可建设公共租赁房,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

(八)建立考核制度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考核办法,建立考核机制,加强对区有关部门、各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改革工作的考核。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进展快、任务完成好的镇、村及区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九)加强宣传培训

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印发相关改革宣传材料,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举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培训班,组织区委办局、镇村相关同志赴外地学习先进经验。对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知识、操作程序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附件: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施规则

附件:

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施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1.为贯彻落实《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政策依据)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09〕108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沪农委办〔2010〕13号)、《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农委〔1998〕22号)、《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工作的意见》(闵委发〔2003〕23号)、《关于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闵委发〔2009〕15号)、《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09〕108号)。

第三条(改革原则)

1.成员自愿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产权明晰原则。村级集体资产能够明晰产权的在改革中都应明晰产权。

3.股权量化原则。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原则上按“农龄”以股权形式量化。

4.因村制宜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式多样、一村一策,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5.促进发展原则。通过改革激发内部活力,在村级集体经济已经形成生产力的基础上加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区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简称“区改革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有关部门和各镇(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主要领导为成员。区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区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担任,区农委主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区政府研究室、区集资委主任兼任。成员由区政府研究室、区发改委、区农委、区集资委、区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农委。

第五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镇(含新虹街道、莘庄工业区,下同)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改革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常务副组长,人大主席、纪委书记和分管经济、信访、民政的副书记或副镇长以及村党支部书记为主要成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镇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机构设在镇经发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各村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改革工作小组”)。村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1.村改革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包括现任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总会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少于2名,上一级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2名。

2.参加村改革工作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由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3.村改革工作小组组长一般由村现任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机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切重大事项,包括改革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都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可根据村的规模设定不同的代表人数,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5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推选产生。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重大事项表决必须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且同意的票数超过代表总数的50%,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所作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必须由同意决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名。

三、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第八条(清产核资)

1.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机构,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

2.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建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清产核资工作。村派相关人员参与。

3.各村组建资产清理工作班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民小组长或成员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清查核实资产、登记造册等工作。

4.清产核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清理核实过程中出现账物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向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涉及坏账、不良资产核销等,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交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处理。清产核资结果报镇主管部门审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第九条(资产评估)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全部以股权量化的,经清产核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部分以股权量化、部分以现金兑现的或全部以现金兑现的,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列入改革的全部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3.改革为村经济合作社的,经清产核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需要资产评估的,由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推荐不少于两个的资产评估机构,并根据改革要求明确评估方法(一般为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的选定,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5.村改革工作小组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评估要求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

1.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先提交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预审。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出具评估结果确认建议。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在听取评估机构的评估情况说明和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结果确认建议后,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评估结果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和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提出的疑问做出解答。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应在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评估结果确认建议书后的30天内完成。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连续两次不确认评估结果,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做出决议,另选合适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四、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列入改革的资产范围)

1.经产权界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原则上列入改革范围。

2.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增资扩股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用货币等资产参与改革。

3.经产权界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原则上纳入改革资产范围。对城市化地区资产量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可暂不将土地纳入改革资产范围。

第十二条(产权界定)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或审计评估结果由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对产权归属有疑虑或有争议的,可请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解决;经调解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可提请区及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定。

1.区(县)政府历年投入或无偿调拨的资产、区财政给予的扶持资金等,以账面值界定为区属国有。

2.镇政府历年投入或无偿调拨的资产、镇财政给予的扶持资金、因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形成的集体资产等,以账面值界定为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外单位或个人投入村级集体经济形成的股权,以所占股权比例界定。

4.村级集体经济第一轮改制(集体资产“虚量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入股的股本金,原则上以原值界定。

第十三条(土地补偿费的界定)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获得的土地补偿费,50%界定为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0%界定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村民小组(生产队)依法获得的土地补偿费,30%界定为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界定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40%界定为村民小组(生产队)所有。

3.1996年9月1日之后被批准撤制的村、队,对1996年9月1日前已经处置的土地补偿费,不再进行追溯。

第十四条(土地的处置)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目前使用的土地权属进行全面清理和界定。凡违规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要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收回。

2.纳入改革资产范围的土地,由镇按土地性质及用途确定指导价,作为参与改革的价值依据。

3.对未纳入改革资产范围的村集体土地,在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后,其产生的收益以及遇征地获得属村的相关补偿费归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撤村的暂由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管,不撤村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均待累积到一定量时按原量化方式追加量化。

第十五条(当年收益分配)

改革当年分配应严格按镇政府制定的当年分配政策执行。当年分配方案由镇政府严格审批把关。当年分配额一般应按分配政策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前预提。

第十六条(预提改革工作费用)

1.在核定可量化资产净额前,应为改革工作预提适当数量的费用,用于支付资产评估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会务费、村改革工作小组中没有固定收入成员的工资补贴、交通费补贴等。

2.预提费用的数额由村改革工作小组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镇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统筹基金)

为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在界定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净资产中提取5%—10%作为资产处置统筹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处置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撤村改革的,资产处置统筹基金由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代管,专款专用;不撤村改革的,资产处置统筹基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结存的资产处置统筹基金,应适时按原量化方式追加量化。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自1956年1月1日至召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第一次成员代表会议并形成同意改革决议日期间,户口在村、劳动在册的村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农龄的计算)

1.“农龄”的计算自正式参加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劳动之日起,至征地转居离开村、队就业,劳动不在镇、村、队时结束。不满6个月的按0.5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各镇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和农龄统计实施细则,各村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特殊人员的农龄计算,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农龄计算必须经过个人申报、核实、张榜公布、再核实、再公布等程序,统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三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成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资产量化及兑付形式)

1.村集体资产量化,不分劳动年代、不分工作岗位、不分干部群众、不分从事的产业,统一按“农龄”计算。

2.量化资产原则上以股权形式兑付。特殊人员如插队落户的知青、全家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的资产量化所获得的股份,由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已故人员所获得的资产量化股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无继承人的,归集体所有。

第二十一条(生产队集体资产的处置)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界定为生产队集体的资产,按该生产队的“农龄”量化,量化资产原则上继续入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和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界定为区属国有的资产留在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区集资委委托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界定为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原则上以法人股的形式留在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同股同利,所得红利主要用于本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第二十三条(改革形式)

撤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不具备撤村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改革为社区股份合作社或组建村经济合作社。鼓励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改革形式。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将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等进行清理或评估,按农龄量化折股,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

2.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法》设立股东(代表)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社区股份合作社)

社区股份合作社名称统一为闵行区××(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1.将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清理或评估,按农龄量化折股,成立社区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

村经济合作社名称统一为闵行区××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

1.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使用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负责本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决定本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和向社员提供服务等。

2.村经济合作社应设立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代表可参照现有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人数及其组成确定。理事会一般设成员5—7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可由村主要领导兼任。监事会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小组代行监事会职责。

3.村经济合作社应制定章程,经镇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宗旨,社员资格取得及其权利、义务,组织机构产生和罢免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资产经营和收益分配,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权设置)

1.有限责任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设置,一般由村民股、集体股组成。各镇、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探索由人口股和农龄股相结合的股权设置形式。

(1)村民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资产量化折股形成的股份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货币等资产参与改革形成的股份。

(2)集体股:未撤销村建制实行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集体股;撤销村建制实行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要设立集体股,由镇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用于解决遗留问题及社会管理事宜。集体股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控制在20%左右。

2.改革为村经济合作社的,全村总农龄为村经济合作社总股份,每个村民的农龄数为村民在经济合作社中所占股份,年终按股份实施分配。村民在村经济合作社中拥有的股份享有所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在村经济合作社存续期间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改革审批)

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由区政府审批。改革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由镇政府审批并颁发区统一印制的登记证书,报区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六、改革后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股权管理)

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股权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股权转让、继承、赠与等。

第三十条(改革后的运行管理)

1.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章程运行管理。建立“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制定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分配方案、项目投资等一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请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董(理)事长经营业绩由镇进行考核,镇根据考核结果对董(理)事长的年报酬提出建议,提交股东(成员)代表大会予以讨论确定。对董(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年报酬,由董(理)事会依据业绩提出建议,股东(成员)代表大会予以确定。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应按集体与成员拥有的股份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掌握比例,增强发展后劲。在收益分配前,做好审计工作。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要在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提交股东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认真做好收益分配的财务公开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正、公平。

4.改革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

5.改革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镇集体资产管理范围,自觉接受镇党委、镇政府以及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经营者仍纳入镇经济考核范围。为调动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增强责任心,应合理制定考核奖惩办法。改革后如遇市政建设和重大项目等需要动迁的,必须服从市、区总体规划。

七、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组建工作程序)

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必须规范操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由村委会负责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提纲分发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作好相关记录。

2.由村党支部牵头,按有关规定和选举办法选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

3.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形成同意实施改革的会议决议,推选村改革工作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

4.成立村改革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制订成员身份界定和农龄统计工作方案和改革工作计划,并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5.成立村清产核资工作班子,向镇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6.开展农龄统计和清产核资工作。需资产评估的,按规定选择、聘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7.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清产核资或审计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确认建议。

8.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或审计评估结果予以审议确认。

9.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清理或评估确认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并出具产权界定意见。

10.村改革工作小组制定改革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和股权设置方案,报镇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11.村改革工作小组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量化资产确认书以及入股确认书。

12.村改革工作小组拟定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召开第一次股东(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董(理)事会、监事会、董(理)事长、监事长,讨论通过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并做出股东(成员)大会决议。

13.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材料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14.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区政府批文办理工商、税务、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15.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股东名册,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16.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工作程序)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改革申请,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选举产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

3.成立改革工作小组,由村主要领导和成员代表组成。

4.工作小组制定成员身份界定和农龄统计操作办法。

5.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同意改革组建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改革工作计划和农龄统计操作办法。

6.镇、村联合组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7.开展农龄统计工作,农龄统计结果要三榜公布,并由成员本人签字确认。

8.清产核资结果报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9.成员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审议确认。

10.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

11.确定村经济合作社总资产、总股份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

12.村改革工作小组拟定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长和监事长,组建村经济合作社。

13.村经济合作社组建,由镇政府审批并发放登记证书,报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4.发放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证。

15.资料归档。

八、附则

第三十三条(工作指导)

1.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全面协调等工作,代表区政府审批改革方案。

2.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的处置)

1.各镇应根据《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本实施规则,结合各镇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方案。镇实施细则及方案报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本实施规则之未尽事宜,由镇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负责处置。

3.本实施规则实施期间,若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

本实施规则由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执行日期)

本实施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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