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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法》是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核心。所以,《工会法》也是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国家还制定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各个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这些都是实施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依据。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标志。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的概念

劳动关系管理是指企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协调的过程,以使劳动关系和谐地发展。劳动关系管理的内容就是劳动关系的内容,即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福利保险、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劳动争议等方面。劳动关系管理的执行者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设计应遵循民生原则、市场原则、法制原则、自主原则和人性原则。

(二)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体系

劳动关系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

1.基本法律依据

《劳动法》是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核心。《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法》共包括13章107条,分别对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劳动关系各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由于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简称《工会法》)对工会在劳动关系中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工会法》也是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2.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

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国家还制定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各个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这些都是实施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依据。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当地行政部门为规范劳动关系,根据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制定的一些相关的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做了一个重要补充。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出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背离的情况,如果出现,则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三)劳动关系管理

1.就业管理

就业管理是指企业在招聘和辞工方面的管理。就业管理是劳动关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涉及劳动合同、福利和保险等问题,尤其是在辞职和辞退的补偿问题上,是劳动关系中出现争议最多的一个部分。所以,做好就业管理工作是协调好劳动关系的关键。

就业管理一般可分为招聘和辞工两个部分。

(1)招聘。人力资源招聘是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和职务分析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从组织外吸收人力资源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依法遵循几个原则:

①平等就业原则。第一,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于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②相互选择原则。这是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劳动者有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和择优录用权。招聘中的相互选择原则,一方面能使企业不断提高效益,改善自身形象,增强自身吸引力;另一方面,还能促使劳动者为了获得理想的职业而努力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

③公开、公平竞争就业原则。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④照顾特殊群体原则。特殊群体人员是指在谋求职业方面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它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役军人。企业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对特殊群体予以一定程度的照顾。对于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的问题,若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企业则应遵照规定执行。

⑤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员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⑥与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一致的原则。在所有国家,一切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招聘活动都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在人力资源招聘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法令的行为,应该受到制裁,并令其从新招聘。

(2)辞工。辞工是指劳动者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辞退职工,二是职工自行辞职。

①辞退职工应该注意三种情况:

a.合法辞退的情形有: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不符合企业条件、严重违法乱纪的。

b.因伤病无法从事工作、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c.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合同期满或与企业协商一致,职工自行辞职。

2.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标志。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有合同的计划、谈判的准备、谈判过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签订、合同的修订等过程。劳动合同的谈判一般以集体谈判为主。但是,在我国自1986年开始推行劳动合同至今,劳动合同的订立通常都是由企业事先拟订好,再经由劳动者签订即可。这种合同可以被视为条款合同,或者被认为是形式上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形式意味着劳动关系双方的一种不对等的关系。

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建立和完善劳动谈判协商制度,以确保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益都能受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谈判来确立合同内容将是必然趋势。

这里,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明劳动合同管理的过程。

(1)劳动合同的拟订。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它包含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是指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必备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协商条款是指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条款,缺少协商条款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必备条款必须具备以下几项内容:

①劳动合同的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必须遵循三项根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劳动者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集体合同的签订应该做到:

①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③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在集体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4)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性,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5)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

①由于企业方的原因而应负责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a.企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b.由于企业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c.企业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d.企业由于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e.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情况,企业必须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②由于劳动者的原因而应负责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a.由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应该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b.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的保密事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生产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①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员工的收入。在特殊条件下所从事的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②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员工,企业应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计件工作工时。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的日或周平均劳动量和劳动时间,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④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加点。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应给予补偿休息时间或补偿报酬,通常的补偿标准是:

a.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时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标准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2)休息和放假日。

①每周公休假日:每周休息日2天,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a.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b.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c.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d.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如果放假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③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

a.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b.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

c.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儿童放假1天。

d.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如果放假日适逢星期六或星期日,则不补假。

④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⑤“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3)休假。

①年休假。企业在确保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不另增加人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可以根据工作经历、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来确定,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的安排要注意均衡。

②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假期为20~30天。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过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探亲假天数。另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③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给予1~3天的婚假或丧假,婚丧假可以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4.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是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劳动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是指企业为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劳动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实行劳动安全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的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减轻劳动者繁重的体力劳动,以及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制定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主要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②《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须达到的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

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对建筑施工和安装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如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拆除工程、防护用品等。

④矿山安全生产的《矿山安全法》。

(2)劳动卫生管理。劳动卫生管理是指企业为改善工作环境,加强职工的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噪声、强光、粉尘对职工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措施。为加强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国家也制定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人工照明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等。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1)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对女职工的保护主要是指对平等就业和生产中的劳动安全及健康两方面的保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等。主要内容有: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某些体力劳动强的劳动。

(2)未成年工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对其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内容主要是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劳动。

6.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管理的主要任务,所以,另节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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