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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所得申报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是指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自行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项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申报口径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这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法定扣减费用2 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附加减除费用2 800元)的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按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以下所得后的余额申报: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⑤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⑦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⑨按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⑩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7)财产租赁所得:这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据此计算年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虽然目前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年所得超过12万元申报表中,也需要申报此项所得,具体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申报。

(11)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申报。

3.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证,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或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5.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①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如下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a.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备案。

6.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3)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4)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6)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7)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二)代扣代缴纳税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1.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述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2.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即在11项应税所得项目中,除了个体经营所得外,其他所得都应代扣代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这里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3.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3)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4)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缴税款的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的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5)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6)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而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4.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申报材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1.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与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有关的内容如下:

(1)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2)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类型纳税人,并按以下内容建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

①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外籍人员)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学历、职业、职务、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②非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③股东、投资者(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④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经营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查账)、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重点纳税人。

⑤外籍人员(含雇员和非雇员)的档案内容包括:纳税人编码、姓名(中、英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年月、境外地址(中、英文)、国籍或地区、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任职单位(也应包括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受聘或签约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英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英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是否重点纳税人。

(3)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②《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③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⑥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⑦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4)税务机关应对档案内容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并根据本地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提高的实际,以及个人收入的变化等情况,不断扩大档案管理的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5)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档案资料,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定期对重点纳税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个人档案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查找税源变动情况和原因,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2.建立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与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有关的内容如下:

(1)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2)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核实。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纳税人的情况。

(3)税务机关应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况与其同期财务报表交叉比对,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其说明情况,并依法查实处理。

(4)税务机关应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税务(注册)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登记证照类型、发照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纳税人数、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减免税额、滞纳金、罚款、完税凭证号等。

(5)扣缴义务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①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情况。

②《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③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④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⑤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⑥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

3.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的有关内容如下。

(1)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申报的时限、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税款计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修正申报。

(3)税务机关应对双向申报的内容进行交叉比对和评估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依法处理。

4.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的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1)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以下部门的协调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

(2)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着重掌握纳税人的相关收入信息。

①与公安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出入境情况及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暂住情况,实施阻止欠税人出境制度,掌握个人购车等情况。

②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纳税人登记注册的变化情况和股份制企业股东及股本变化等情况。

③与文化体育部门联系,掌握各种演出、比赛获奖等信息,落实演出承办单位和体育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等情况。

④与房管部门联系,了解房屋买卖、出租等情况。

⑤与交通部门联系,了解出租车、货运车以及运营等情况。

⑥与劳动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劳动就业情况。

(3)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换。

(4)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把大力宣传和普及个人所得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征管工作的要求、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本地征管的重点,加强与上述部门的密切配合。制订周密的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

5.加快信息化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框架下,按照“一体化”要求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以此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包括如下。

(1)按照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具有共性的部分,由核心业务系统统一开发软件,个人所得税个性的部分单独开发软件。根据个人所得税特点,总局先行开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和基础信息管理(税务端)两个子系统。

(2)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系统的要求是:

①为扣缴义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报税工具。

②可以从扣缴义务人现有的财务等软件中导入相关信息。

③自动计算税款,自动生成各种报表。

④支持多元化的申报方式。

⑤方便扣缴义务人统计、查询、打印。

⑥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打印功能。

⑦便于税务机关接受扣缴义务人的明细扣缴申报,准确全面掌握有关基础数据资料。

(3)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的要求是:

①建立个人收入纳税一户式档案,用于汇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资料。

②传递个人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及纳税信息给征管环节。

③从一户式档案中筛选高收入个人、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并实施重点管理。

④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判定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⑤通过设定各类统计指标、口径和运用统计结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完善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⑥建立与各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⑦按规定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

(4)省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现有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整合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应再自行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

6.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1)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

(2)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

①收入较高者。

②知名度较高者。

③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

④收入项目较多者。

⑤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⑥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3)各级税务机关对重点纳税人应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4)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

(5)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建档管理掌握的重点纳税人信息,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评估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以前,分别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半年和全年的基本情况及收入、纳税等情况,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7)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①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账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使用税控装置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

②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对账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并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③加强税务系统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和健全个人所得税情报交流和异地协查制度,互通信息,解决同一个投资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投资和取得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监控难题。

④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⑤要严格对个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严格按照规定征税。

⑥加强对从事演出、广告、讲课、医疗等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全面推行预扣预缴办法,从源泉上加强征管。

(8)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每年应当通过有关媒体公开曝光2至3起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

(9)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征管制度、办法。日常检查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税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实施日常检查应当制订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防止多次、重复检查,防止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

7.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

(1)税务机关应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摸清底数。

(2)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档案,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

(3)税务机关应继续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提高扣缴质量和水平:

①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制度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

②要对本地区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扣缴义务人进行清理和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纳税档案管理的指标建立扣缴义务人台账或基本账户,对其实行跟踪管理。

③配合全员全额管理,推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制度。

④对下列行业应实行重点税源管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连续3年(含3年)为零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以下简称长期零申报单位)。

⑤对重点税源管理的行业、单位和长期零申报单位,应将其列为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或对其纳税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

(4)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与各部门配合的协作制度,从公安、工商、银行、文化、体育、房管、劳动、外汇管理等社会公共部门获取税源信息。

(5)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从有关部门获取的信息,加强税源管理、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应定期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对变动较大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6)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查账征收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7)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应纳税额。典型调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3%。

8.加强全员全额管理

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1)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先扣缴义务人后纳税人,先重点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后一般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先进“笼子”后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2)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尽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为实施全员全额管理打下基础。

(3)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并根据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为每个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

(4)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全员全额管理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扣缴义务人信息、税源监控信息、有关部门、媒体提供的信息、税收管理人员实地采集的信息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对自行申报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判断,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提高全员全额管理的质量。

(5)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独立劳务者等无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税源管理工作。

(6)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应按“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基本原理和流程是: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及其变动、行业收入水平及其变动等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因素,建立纳税评估分析系统;根据税收收入增减额、增减率或行业平均指标模型确定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具体评估分析,查找锁定引起该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变化的具体因素;据此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并纠正错误,或者交由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并进行后续的重点管理。

(7)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范围和来源采集纳税评估的信息。

①信息采集的范围:

a.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均工资水平。

b.当地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均工资水平。

c.当地分行业资金利润率。

d.企业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e.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情况。

f.其他有关数据。

②信息采集的来源:

a.税务登记的有关信息。

b.纳税申报的有关信息。

c.会计报表有关信息。

d.税控收款装置的有关信息。

e.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信息。

f.相关部门、媒体提供的信息。

g.税收管理人员到纳税户了解采集的信息。

h.其他途径采集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与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信息。

(8)税务机关应设置纳税评估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业户不良记录评析指标,通过分析确定某一期间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源发生增减变化的主要行业、主要企业、主要群体,确定纳税评估重点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程序、指标、方法等按照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9)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从以下项目进行:

①工资、薪金所得,应重点分析工资总额增减率与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人均工资增减率与人均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分析,同行业、同职务人员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对比分析。

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该项目税款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企业转增个人股本情况,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情况。

③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④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其行业利润率、上缴税款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等情况;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⑤劳务报酬所得,应重点分析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与过去对比情况,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协议、项目情况,单位白条列支劳务报酬情况。

⑥其他各项所得,应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估分析。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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