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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贸试验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根据第十八条“进出境监管服务便利化”规定,自贸试验区推进新型业务监管创新试点。在金融创新方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金融创新”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领域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2013年9月22日,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总体方案》制定,由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傅强国等,2014),是对《总体方案》主要任务与措施的具体落实。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条款内容如下:

1.自贸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的改革任务,统筹和协调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任务。根据第五条规定,管委会是自贸区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管委会是自贸区建设初期区内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承担以往知识产权局的基本职能,直接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除此之外,还对工商、质检、税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工作起领导作用,对海关行政管理工作起协调作用。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之初,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状态并未真正改变。

2.集中行使知识产权执法权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管委会设立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涉及文化领域与知识产权部门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著作权、专利权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马忠法,2014)。根据附件第五项规定,自贸区管委会负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初审和专利广告出证,境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等有关行政事务。同时,还负责自贸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可见,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市场执法权的集中行使,专利与版权领域的执法权已经能够实现集中行使。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建立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贸试验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此外,《管理办法》中的其他一些条款规定也间接涉及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创新。具体而言:

在海关监管创新方面,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关设立自贸区办事机构,依法履行自贸区有关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责。根据第十七条“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的规定,海关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卡口化、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根据第十八条“进出境监管服务便利化”规定,自贸试验区推进新型业务监管创新试点。上述规定包含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创新要求。

在金融创新方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金融创新”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领域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第二十四条“金融主体发展”规定,根据自贸试验区需要,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允许金融市场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上述规定为涉及知识产权的金融服务创造了发展空间。

在发展仲裁制度方面,《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支持上海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为发生在试验区内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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