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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的途径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标公司的配合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最富效率也是最重要的途径,取得目标公司的配合就要与目标公司的代表进行当面详谈,争取其理解与配合。对于并购中的尽职调查来说,律师到目标企业所在地或并购资产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也是一条有效的尽职调查的途径。同时,严谨科学的尽职调查也是律师依法办事、保护自身的重要保障。

第三节 尽职调查的途径

在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一般主要通过以下六种途径进行:

(一)通过目标公司进行调查

目标公司的配合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最富效率也是最重要的途径,取得目标公司的配合就要与目标公司的代表进行当面详谈,争取其理解与配合。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文件,如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目录、重要合同等。此外,律师还可以将需要了解的情况罗列出来,由目标企业予以书面解答,即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或发现线索。

(二)通过公开渠道搜集信息

通过报纸、公告、网络等公开渠道也可以获得大量目标企业的资料,尤其是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研究其依法披露的信息是一条有效的尽职调查的途径。在并购得不到对方配合的情况下,从公开渠道搜集信息就显得尤其重要和宝贵。

(三)现场勘察

一般情况下,调查者均假定被调查对象或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真实和完整的。但是,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审慎原则通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独立调查等方式进行核证,而不应当仅仅依赖于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必要时还必须进行实地考察。例如,在深圳高速公路H股在香港上市时,所有中介机构都派人在不同时间全程实地考察了深圳高速经营管理的3条运营公路和1条在建公路,观察了车流量、路面维护状况、土地占用情况、收费站的设置、收费票据、施工进度等。对于并购中的尽职调查来说,律师到目标企业所在地或并购资产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也是一条有效的尽职调查的途径。通过对目标企业办公场地、厂房、土地、主要机器设备等的现场勘察,既可以印证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又可以发现一些有用的线索,服务于其他途径的调查。

(四)走访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后也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到原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律师可以到目标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查阅该公司的底档,进而了解目标企业的成立日期、存续状况、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目前,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都设专门的窗口为查询公司资料提供服务。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不动产的转让和抵押实行登记和公示制度。尤其是对于房地产的取得、转让和抵押,国家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而房地产的权属情况毫无疑问是影响企业并购行为的重要事项,因此,前往当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查阅,可以取得目标企业的土地房产情况的第一手资料。此外,企业的一些重要机器设备、汽车和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也同样适用此种调查方式。通过走访登记管理机关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靠性强,律师采用起来自然比较放心。

(五)走访目标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属相关职能部门

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一条重要的信息来源。比如律师可以从市政部门了解到有无可能影响到目标企业资产的诸如征用、拆迁、停建、改建的近远期计划;从税务部门了解到目标企业目前享受的当地政府所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在并购后是否能继续享受该种优惠;从环保部门了解到目标企业涉及的相关环保问题;从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了解到目标企业是否涉及产品质量责任等问题。

(六)走访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

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问题,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这类调查可以使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的状况有一个详细完整的了解。调查可以通过函证、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律师在尽职调查中所查实的事实、所进行的法律分析、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对于并购交易双方,尤其是对于委托人关系重大,它们是当事人进行并购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严谨科学的尽职调查也是律师依法办事、保护自身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可以说,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不仅仅是防范并购风险的需要,也是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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