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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中货物名称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卖方2月19日表示承诺,买方2月20日收到承诺电报,此时合同成立。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书面合同的名称并无统一的规定,其形式繁简也不一致。

任务三 合同的签订

任务目标

1.了解合同成立的时间。

2.掌握合同生效的要件和合同的形式。

3.理解合同的基本内容。

导入案例

我国上海大成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我方)于8月2日向美国H公司发盘,限8月10日前复到有效。H公司于8月6日来电要求降价,我方置之不理,于9日与另一家公司成交。H公司于9日又来电表示撤销其8日还盘,全部接受我方发盘。我方以货物已经售出为理由拒绝H公司来电。这种情况下,我方拒绝H公司算不算违约?我方与H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呢?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二是受盘人做出接受行为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合同生效,合同一经订立,买卖双方即存在合同关系,彼此就要受合同的约束。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要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给付、互为有偿

所谓对价,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这是英美法的概念。所谓约因,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这是法国法的概念。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不能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他方财产或其他利益,合同当事人双方是相互给付的对价关系。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往往从广义上解释,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是,合同中违反我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如果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改正后,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合同才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而对大多数合同,一般不采用法律上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但我国则不同,我国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否则无效。我国在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其中关于销售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订立的规定提出了保留条件,我国规定: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其中包括电报、电传。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意思必须是真实的意思,才能成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种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或可以撤销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明确规定:“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导入案例解答

我方拒绝H公司不算违约。我方与H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我方的发盘有效期为8月10日,H公司8月8日来电并非接受而是要求降价,这意味着H公司还盘。发盘一经还盘,我方8月2日的发盘已经失效。H公司9日撤销还盘,并不能使我方原发盘重新生效,故而H公司于9日所表示的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7-6

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月20日收到此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分析

(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2)合同于2月20日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卖方2月19日表示承诺,买方2月20日收到承诺电报,此时合同成立。

(3)运输保险应由卖方办理,保险费也由卖方支付。根据CIF术语,卖方必须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4)根据CIF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发生风险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5)日本公司无权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6)中国出口公司为受益人。

三、合同的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下列三种: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表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贸易一般的习惯做法,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往来函电磋商达成协议后还必须签订一定格式的正式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成立的依据。

合同是否成立,必须要有证明,尤其是在通过口头谈判达成交易的情况下,以签订一定形式的正式书面合同为准。

(2)履行合同的依据。

通过口头谈判或函电磋商达成交易后,将彼此磋商一致的内容,集中写入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合同为准,这就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书面合同的名称并无统一的规定,其形式繁简也不一致。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确认书和协议书等,其中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的居多。从法律效力来看,这两种形式的书面合同没有太大区别,所不同的只是格式内容的繁简有所差异。

(3)合同生效的依据。

(4)仲裁、诉讼的依据。

以下为书面合同的示例。

CONTRACT

UNIVERSAL TRADING CO.,LID.

编号:No:HY98CS004

日期:Date:MARCH 27 1998

签约地点:Signed at:SHANGHAI,CHINA

1.卖方:Sellers:UNIVERSAL TRADING CO.,LTD.

2.地址:Address:RM.1201-1216,MAYLING PLAZA,131DONGFANG ROAD,SHANGHAI,CHINA

电话:Tel:021-5881××××      传真:Fax:021-5881××××

3.买方:Buyers:TIVOLI PRODUCTS PLC

4.地址:Address:BERSTOFSGADE 48,ROTTERDAM,THE NETHERLANDS

电话:Tel:+(31)7412×××× 传真:Fax:+(31)7412××××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The sellers agrees to sell and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below.

img72

5.包装:Packing:Packed in cartons of 8sets(kb0677),8pcs.(kb7900),60pcs(kp2273),30pcs(kc2048)and 4sets(kb0278)each only

6.唛头: Shipping Marks:Will be indicated in the letter of credit.

7.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NOT LATER THAN MAY 31st,1998.

8.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SHANGHAI,CHINA

9.目的口岸:Port of Destination: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10.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Insurance:To be effected by buyers for 110%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11.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都接受的银行向卖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并允许分装、转船。信用证必须在装船前30天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延至装运日期后21天在中国到期。

TERMS OF PAYMENT:The buyers shall open with a bank to be accepted by both the buyers and sellers an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allowing partial shipment,transshipment in favor of the sellers and addressed to sellers payable at sight against first presentation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 to opening bank.the covering letter of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s 30days before shipment and remain valid in China until the 21st day(inclusive)from the date of shipment.

12.品质与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买方需同时提供双方同意的公证行的检验证明。卖方将根据具体情况解决异议。由自然原因或船方、保险商责任造成的损失,卖方将不给予任何赔偿。信用证未在合同指定日期到达卖方,或FOB条款下买方未按时派船到指定港口,或信用证与合同条款不符,买方未在接到卖方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内电改有关条款时,卖方有权撤销合同或延迟交货,并有权提出索赔。

Quality/Quantity Discrepancy and Claim:In case discrepancy on the quality of the goods is found by the buyer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claim may be lodged with 30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while for quantity discrepancy,claim may be lodged within 15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being supported b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 reputable public surveyor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The sellers shall then consider the claim in the light of actual circumstances.For the losses due to natural cause or causes falling withi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hip-owners or the underwriters,the sellers shall not consider any claim for compensation.In case the letter of credit does not reach the sellers within the time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or under FOB price terms buyers do not send vessel to appointed ports or the letter of credit opened by the buyers does not correspond to the contract terms and the buyers fail to amend thereafter its terms by telegraph within the time limit after receipt of notification by the sellers,the sellers shall hav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or to delay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shall have also the right to lodge claims for compensation of losses.

13.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不负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Force Majeure:Either party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to perform all or any part of this agreement due to flood,fire,earthquake,draught,war or any other events which could not be predicted,controlled,avoided or overcome by the relative party.However,the party affected by the event of Force Majeure shal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of its occurrence in writing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reafter send a certificate of the event issued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the other party within 15days after its occurrence.

14.仲裁: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则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Arbitration: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the case in disput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The decision made by this commission shall be regarded a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Arbitration fe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court.

15.备注:Remark:

卖方:Sellers:                 买方:Buyers:

签字:Signature:签字:Signature:

【思考】 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四、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约首部分

约首部分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及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等项内容。

(二)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合同的主体,具体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和条款,其中包括标的、品质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支付方式、检验、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的处理和解决等项内容。即经过交易磋商达成一致的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约尾部分

约尾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签约日期、签约地点、生效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项内容。

案例分析7-7

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贸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料文具。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6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货到目的港后,C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物运回。在与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货物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分析

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情况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可以据此担保债的实现。美国B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依法应当对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损失。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国B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根据以上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美国C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C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同时,如果C贸易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则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直接向汇丰银行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实训案例

2001年3月初,我国深圳A公司接到韩国B贸易公司来信,要求建立业务关系,并表明对麻棉布有兴趣。A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于3月20日回信给韩国B贸易公司表示愿意与之建立业务关系,并介绍货号为836的麻棉布的有关情况。韩国B贸易公司收到3月20日去信以后,于4月3日来电要求发盘,于是开始了交易磋商。自4月3日至4月13日,经过七次电报来往达成交易。其过程如下。

1.4月3日来电:

你3月20日函收到请发实盘836

2.4月4日去电:

你3日电发盘限7日复到836 84000码布每码2.40美元CIF釜山2001年7月装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3.4月6日来电:

你4日电126000码5月2.20美元CIF C3D/P即期请9日复

4.4月8日去电:

你6日电订货拥挤只能供应100800码6月2.40美元CIF C2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1日复到

5.4月10日来电:

你8日电其他来源类似品种报价2.25美元竞争激烈因此至多2.30美元信用证见票60天电复

6.4月12日去电:

你10日电鉴于首次交易特别考虑2.35美元信用证30天14日复到

7.4月13日来电:

你12日电接受信用证将由釜山××路258号ABC公司开立

分析

1.4月3日来电中可以看出这是韩国B贸易公司向A公司发来的一个询盘。在来电中,提及已收到A公司3月20日的去信及附件,而未提出异议,这说明可在此基础上洽谈具体交易。

2.4月4日的去电是一项典型的发盘,它具备了发盘所有必要的条件:订约的意旨;条件完整、明确、无保留;传达到特定的受盘人等。虽然在该电文中对品质条件只列货号“836”,但由于A公司在3月20日去信已作了详细介绍,因此在发盘时而不影响条件的明确与完整可以省略部分内容。限7日复到是明确规定的有效期,按此有效期的规定,韩国B贸易公司表示接受的答复最迟必须在7日到达A公司,合同才能成立。

3.4月6日的来电是韩国B贸易公司对A公司4月4日发盘的还盘,对发盘条件提出了修改。如数量从原来的84000码增加到126000码;交货期从7月份提早到5月份;价格从每码2.40美元CIF釜山改为2.20美元CIF C3;付款从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改为D/P见票即付。

由于还盘实质上是一个新的发盘,因此还盘后,作为发盘人和受盘人的双方当事人互易其位。韩国B贸易公司作为发盘人,而A公司变为受盘人。

4.4月8日的去电是对4月6日还盘的再还盘(实际上又是一个新的发盘)。它将数量从126000码改为100800码;交货期从5月改为6月;价格从2.20美元CIF C3改为2.40美元CIF C2;付款D/P即期改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规定限11日复到A公司。

5.4月10日的来电又是一个再还盘或一个新的发盘。对关键的价格和付款两项条件提出异议:将价格改为2.30美元,将付款条件改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60天,即希望得到资金融通。

6.4月12日的去电是A公司接到4月10日来电后再次还盘:将价格从2.30美元改为2.35美元;付款从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60天付款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

7.4月13日的来电则是韩国公司对深圳公司4月12日发盘的接受。

项目七·综合实训

一、填空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实际上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2.书面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  )、(  )和(  )三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  )。

A.投邮生效     B.签订书面合约原则

C.口头协商原则   D.到达生效原则

2.英国某商人3月15日向国外某客商用口头发盘,若英商与国外客商无特别约定,国外客商(  )。

A.任何时间表示接受都可使合同成立  B.应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

C.当天表示接受即可使合同成立    D.在两三天内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3.A公司5月18日向B公司发盘,限5月25日复到有效。A公司向B公司发盘的第二天,A公司收到B公司5月17日发出的内容与A公司发盘内容完全相同的交叉发盘,此时(  )。

A.合同即告成立

B.合同无效

C.A公司向B公司或B公司向A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D.必须是A公司向B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B公司时,合同成立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

A.接受生效的时间

B.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

C.当合同获得国家批准时

D.当发盘送达受盘人时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  )。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其他形式  D.以上任何形式均可

6.新加坡一公司于8月10日向我方发盘欲购某货物一批,要求8月16日复到有效,我方8月11日收到发盘后,未向对方发出接受通知,而是积极备货,于8月13日将货物运往新加坡。不巧,遇到市场行情变化较大,该货滞销,此时,(  )。

A.因合同未成立,新加坡客商可不付款

B.因合同已成立,新加坡客商应付款

C.我方应向新加坡客商发出接受通知后,才发货

D.我方应赔偿该批货物滞销给新加坡客商带来的损失

三、多项选择题

1.交易磋商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两个法律环节是(  )。

A.询盘  B.发盘  C.还盘  D.接受

2.构成一项发盘应具备的条件是(  )。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B.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C.表明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    D.发盘必须规定有效期

3.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  )。

A.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B.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C.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  D.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

4.在实际的进出口业务中,接受的形式有(  )。

A.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示  B.用缄默表示

C.用广告表示        D.用行动表示

5.促使发盘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

A.发盘的有效期届满

B.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

C.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或还盘

D.发盘人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或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

6.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生效的时间主要有(  )。

A.接受送达发盘人时

B.依约定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时

C.依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获得批准时

D.口头合同被当即接受时

7.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

A.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B.合同必须是书面的

C.合同有对价约因   D.内容合法

E.当事人真实意思

8.根据我国法律,(  )不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A.通过欺骗对方签订的合同

B.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C.我某公司与外商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D.走私物品的买卖合同

四、判断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所有合同应以获得国家批准的时间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

2.合同和确认书这两种形式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  )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外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

五、案例分析

1.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2000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2001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

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

(2)就此案例,我方应如何处理?

2.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的发盘。

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国外供货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4.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 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 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六、实训题

加拿大某公司与晨星公司从2月4日到2月13日经过十次电报来往达成交易,其过程如下。请根据来往电报判断其属于交易磋商过程中什么性质的行为。

1.2月4日来电:请电告篮球货号GBW32、足球货号GBW322、排球货号ERVS的当前价格及四月装运的可能数量。

2.2月5日去电:收到你方4日电。参考价格CIF温哥华,篮球货号GBW32为2.25美元、足球货号GBW322为2.80美元、排球货号ERVS为1.50美元。每50只装一纸箱。

3.2月6日来电:5日电收到。对发盘有兴趣。订四月装每种货号3 000只。请发盘。

4.2月7日去电:收到你方6日电。GBW32可供2 000只,每只2.25美元;GBW322可供2 000只,每只2.80美元;ERVS可供3 000只,每只1.50美元。4月份装运,以即期信用证付款。以上在9日复到有效。

5.2月9日来电:收到你方7日电。每样3 000只,价格分别为2.10美元、2.50美元、1.40美元。3月装运,30天远期信用证。请速复。

6.2月10日去电:3月订单较多,需求热烈,你方价格太低,无法还盘。

7.2月12日来电:收到你方10日电。现递盘:每样3 000只,GBW32每只2.12美元;GBW322每只2.55美元;ERVS每只1.43美元。保险按发盘金额的12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其他条款与我方9日电相同。请在14日前复到。

8.2月13日去电:收到你方12日电。数量5%溢短装,由卖方决定。GBW32每只2.15美元,2 000只;GBW322每只2.60美元,2 000只;ERVS每只1.45美元,3 000只。付款方式照旧即期信用证。15日前复到有效。

9.2月15日来电:收到你方13日电。正在开信用证,请电告合同号码。

10.2月16日去电:收到你方15日电。销售确认书号码为20010301。

项目七·综合实训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接受生效的时间   2.约首 本文 约尾

二、单项选择题

1.D 2.B 3.C 4.A 5.D 6.B

三、多项选择题

1.BD 2.ABC 3.ABCD 4.AD 5.ABCD 6.ABCD 7.ACDE 8.ABD

四、判断题

1.× 3.√ 3.√ 4.×

五、案例分析题

1.(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国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

(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的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2.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有接受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3.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4.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本案中,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2 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 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5.我方不应发货。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属于逾期接受。对于这种逾期接受,只有当对方毫不延迟的表示同意,才属于有效接受。本案中,“对方一直没有音讯”,所以,我方7月24日的接受无效。因此,合同并未成立,我方不应发货。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六、实训题

1.询盘 2.发盘 3.询盘 4.发盘 5.还盘(新发盘) 6.拒绝 7.发盘 8.还盘9.接受 10.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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