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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风险防范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料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车货俱毁。A以造成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而拒赔。双方既已确定委托运输关系,即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被告方擅自转交第三者运输又未履行加保手续,结果导致货物灭失,理应负赔偿责任。被告B称:进口到货通知书注意事项第5条规定:凡集装箱进口货物在港口拆箱转运内地的货物统一由我司代办加批加保手续。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风险防范

知识目标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产生原因

技能目标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防范措施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内涵、保险的方式和保险的渠道

情 境 2

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B是深圳市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C于××××年××月××日持B致A的信件,向A办理8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手续,并随函附有按CIF条件的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该合同的副本上由B公司的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某地某库字样。事隔3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向C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A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市一家具有营运资格的车队(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合同副本上指定的某地某库。不料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车货俱毁。事后,C以A转交他人运输、又未履行加保为由,向A提出赔偿。A以造成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而拒赔。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后C向法院起诉。

原告C称:我公司委托A办理货物到港后的一切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地某库。双方既已确定委托运输关系,即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被告方擅自转交第三者运输又未履行加保手续,结果导致货物灭失,理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A称:该业务根据B的信件而受理,我们只与B建立了法律关系,原告只是这笔业务的收货人,我们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货物灭失的责任在承运人,原告在向B购买货物时,理应知道国内段的风险已转至自身,原告自己没有转移风险,又未委托他人代为转移,理应自行承担风险。

被告B称:进口到货通知书注意事项第5条规定:凡集装箱进口货物在港口拆箱转运内地的货物统一由我司代办加批加保手续。但该条不适用于本案。因广州人保的“特别条款”的加批加保并不包括CIP条款,CIF条款系在国外投保。

问题:1.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判决?

   2.应吸取的教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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