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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影响海关数据录入吗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合同依法成立后,对进出口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我方要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圆满完成进口任务。同时,也要督促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防止拖延履约和毁约情况的发生。进口运输业务是根据贸易合同中有关运输条件,把向国外的订货加以组织并运进国内的一种业务。根据预约保险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依法成立后,对进出口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我方要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圆满完成进口任务。同时,也要督促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防止拖延履约和毁约情况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我方都是按FOB条件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支付方式多为即期信用证,在履行这类合同时,我方一般要做好如下环节的工作: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拨交等,有必要的话,还需进行索赔工作。这些都要求进口方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完成。

一、开立与修改信用证

如果进口合同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合同签订后,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经办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有关证件交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信用证号码、有效期及信用证到期地点。

2.受益人。一般为国外出口方。

3.通知银行。一般为出口方当地银行。

4.开证申请人。为进口方。

5.信用证总值,按合同金额填写,注意大小写应一致。

6.跟单条款。

7.装运说明和依据、支付费用的分项说明、合同号和运输标志。

8.装运港、装运期和目的港。

9.分批装运和转船,即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10.包装条件。

11.特殊要求和声明,如不能接受第三者为发货人等。

填写开证申请书应以合同为依据,详细列明。开证时间也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再行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得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应在收到卖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必要时获得适当证明,或收到保证金后开证。

信用证开出后,如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应立即通知开证行修改;如对方收到信用证后要求修改某些条款,经我方同意,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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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能否直接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之内容?

二、安排运输

进口运输业务是根据贸易合同中有关运输条件,把向国外的订货加以组织并运进国内的一种业务。这种业务必须取决于价格条件。如果是CIF或CFR条件,则由国外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果是FOB条件,则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派船前往国外港口接运。由于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或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一般本身不掌握运输工具,运输工作主要依靠国内、外的有关运输部门来完成。这是一项复杂的运输组织工作。外贸部门或其运输代理要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妥善组织安排运输,使船货相互适应,密切配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进口运输任务。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一些环节:

(一)租船订舱

按照贸易合同的规定,负责货物运输的一方,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来决定租船或订舱。大宗货物需要整船装运的,洽租适当船舶承运;小批量的杂货,大多向班轮公司订舱。不论租船或订舱,均需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除个别情况外,一般均委托代理来办理。在我国,一般是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来办理。在办理委托时,委托人需填写《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提出具体要求。联系单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名、重量、尺码、合同号、包装种类、装卸港口、交货期、买货条款、发货人名称和地址、电挂或电传号等项目。如有其他特殊要求事项,也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填写联系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货名、重量、尺码、包装、件数要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对重量一项,应填毛重。对超长或超大件货物,要列明其长、宽、高的尺寸;对超重货物,要列明最大件的重量和件数。

2.“买货条款”一栏要与贸易合同条款相一致,对合同中的装运条件另有规定者,要在联系单上详细列明,以便划分责任、风险和费用。

3.贵重物品要列明其售价。

4.危险货物要注明危险品性质和国际危规的页码IMDGC(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Page)及联合国编号(UN No....),国际危规把危险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和有感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九大类。在填联系单时还需注明其类别。填写货物品名时,必须用其学名(技术名称),不要使用其俗名。对易燃液体还必须注明其闪点(Flash Point)。

5.《租船定舱联系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完全一致。如租用整船运输,还须附贸易合同副本。

(二)掌握船舶动态

掌握进口货物船舶动态,对装卸港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卸货港的卸船工作安排极为重要。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质、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船舶吃水和该船所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方面的信息。船舶动态信息来源可获自各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国外发货人寄来的装船通知、单证资料、发货电报以及有关单位编制的进口船舶动态资料等。

(三)收集和整理单证

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和船务单证两大类。商务单证有贸易合同正本或副本、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明书和保险单等。船务单证主要有载货清单、货物积载图、租船合同或提单副本。如系程租船,还应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装货事实记录(Loading Statement of Facts)、装卸货物时间表(Time Sheet)等,以便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单证多由装货港口的代理和港口轮船代理公司、银行、国外发货人提供。近洋航线的单证也可由进口船舶携带而来。

进口货物的各种单证是港口进行卸货、报关、报验、接交和疏运等项工作不可缺少的资料,因此负责运输的部门收到单证后,应以此与进口合同进行核对。若份数不够,要及时复制,分发有关单位,以便船只到港后,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接卸疏运等工作。

三、保险

在FOB、CFR贸易术语条件下,由进口方办理投保手续。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预约保险和逐笔投保。

(一)预约保险

大部分外贸公司都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根据预约保险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也就是说,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号、开航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为投保。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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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保险有什么优越之处?

(二)逐笔投保

在没有预约保险的情况下,对进口货物需要逐笔投保。进口方收到出口方的发货通知后,必须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否则,货物于投保之前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四、审单付款

审单付款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经核验认为符合信用证规定,向议付行偿付票款的行为。开证行一经付款,即无追索权。议付行在向出口商议付货款买进单据后,则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寄单请求偿付,通常称为索汇或索偿。

(一)审单付款的具体内容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将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在开证行审查单据的过程中,如审核的单据和汇票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原则上应履行其开证承诺,将票款偿付议付行。在实践中,银行通常还要交进口企业复审。进口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如果没有提出异议,银行即按即期、远期汇票付汇或承兑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情况下对外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如发现单据有不符点时,则要征求申请开证的进口企业的意见,如进口企业表示可以接受,其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进口企业也可以表示拒绝,即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或通知受益人更改单据或坚决予以拒付。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绝大多数是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尽管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且付款后无追索权,但对进口方来说,如果出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的情况,很可能是因为受益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签署的合同,小则导致进口方不能及时进口,以保证市场供应或生产需要,大则危及进口方的收货安全。因此,为保证自身的利益,进口商在开证行审单的同时也应严格对照信用证认真审单。

(二)审单付款的类型

1.托收方式下审单付款的做法

我国的进口交易大都采用信用证方式,但也有一部分采用托收方式。在托收方式下,审单付款的具体做法是:当代收行接到委托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后,先按托收委托核对单据份数,填制“进口代收发送清单”,然后连同单据一并送交进口企业签收;进口企业须在合理时间内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即在进口代收发送清单上签章同意付款,然后将其退交代收行;代收行卖出外汇,核定用汇额度后,与进口企业结账,同时以规定方式付款给委托行。

2.信用证方式下审单付款的做法

(1)审单。根据银行惯例,在信用证方式下,审核进口单据的工作是银行的职责,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就应当直接对外办理付款,不必事先征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2)付款。银行审单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单据核对无误后,凭议付行寄来的索偿通知书,填制进口单据发送清单,并附全部单据送交进口企业验收。经进口企业对全套单据进行全面细致审核无误后,银行即根据信用证的种类,采用所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与此同时,通知进口企业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向银行付汇赎单。另一种情况是银行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通常会先征询进口企业的意见,看其是否愿意接受不符点。如果愿意接受,进口企业即可指示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如果拒绝接受不符点,进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拒绝接受单据,拒付全部货款。在单据与信用证、单据与单据之间有明显不符点时,如货量不足,品质、规格不符,短缺必要的单据,货款金额计算错误以及提交不清楚提单等,原则上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部分付款,部分拒付。单据与单据之间明显有不符点,但根据情节又不宜全部拒付者,可采取部分付款、部分拒付的方式。例如单据所列货物有几种不同品质规格,每种规格的数量不同,如其中只有一两种规格存在问题,可只拒付有问题部分的货款。

——货到经检验后付款。由于单证或单单不符,买方可以通知银行要求货到验货付款。如果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买方可以接受单据,支付合同全部货款。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有出入,买方可以拒付,或要求扣款。

——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的担保付款,或付款后开证行保留追索权。

总之,对于“不符点”的处理,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都应在合理时间内以最迅速的方式向议付行提出。长期缄默,可能导致丧失拒付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指的拒付货款,前提是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则应由买卖双方根据合同进行处理。

五、报关

(一)报关、纳税

根据我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其任务是: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进口合同的履行必然涉及货物的进入关境,因此依法报关是我国进口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包括进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和完成结关手续四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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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经海关审核放行,进口单位就将货物擅自提走,将构成什么行为?

1.进口申报

(1)申报时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2)申报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进口有关单证。货物实际进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在填写报关单时,进口商应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成交条件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海关经审核,可以对进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2.配合查验

配合查验指进口商对海关的查验行为予以配合的行为。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配合查验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查验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出于特殊原因,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查验。海关在对进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到场。

(2)查验方法。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核查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地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核查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3.缴纳税费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税费的纳税义务人。进口税是指在进口环节中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海关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对进口商品实施归类管理,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进口税费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进口关税。进口关税是指一国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从征税的主次程度来看,进口关税可分为进口正税和进口附加税。进口正税是按海关税则法定进口税率征收的进口税。进口附加税是对进口货物除征收正税之外另外征收的进口税,一般具有临时性,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口关税按照计征方法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等。

——从价税(Ad valorem Duty),是指以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的百分比为税率,价格和税额成正比例关系,这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使用的主要计税标准。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例如,2011年我国对税号02011000的“整头及半头牛肉”的最惠国税率为20%。

——从量税(Specific Duty),是指以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容量等作为计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货物的关税税额为税率。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我国目前征收从量税的进口商品主要包括冻鸡、石油原油、啤酒、胶卷等。例如, 2011年我国对税号02071200“冻的整只鸡”的最惠国税率为1.3元/干克。

——复合税(Compound Duty),是指在海关税则中,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计税,计税时按两种税率合并计征的一种关税。

复合税应征税额=从价部分的关税额+从量部分的关税额

       =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货物计量单位总额×从量税税率

我国目前征收复合税的进口商品主要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型摄录机、部分数字照相机等。例如,2011年我国对税号85211020“磁带放像机”的最惠国税率为:完税价格不高于2 000美元/台为30%;完税价格高于2 000美元/台为3%,加4 373元。

——滑准税(Sliding Duty),也称滑动税,是指在海关税则中,对同一税目的商品按其价格高低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计征的一种关税。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至低而由低至高设置来计征关税的方法,即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价格越低,其关税税率越高,目的是使该种进口商品,不论其进口价格高低,其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免受国际市场影响。例如,2011年我国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的棉花(税号为52010000)适用滑准税形式的暂定税率,即当进口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1.397元/公斤时,按0.570元/公斤计征从量税;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1.397元/公斤时,暂定关税税率按下式计算:

Ri=8.686/Pi+2.526%×Pi-1,对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其中Ri为暂定关税税率,当其计算值高于40%时,Ri取值40%;Pi为关税完税价格,单位为元/公斤。

(2)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目前,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主要有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

——增值税,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粮食、实用植物油、天然气等部分货物按13%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以组成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其组成价格由关税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加上关税组成;对于应征消费税的品种,其组成价格还要加上消费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进出口公司进口某批不征收进口消费税的货物,经海关审核其成交价格总值为CIF境内某口岸800美元。已知该批货物的关税税率为35%,增值税税率为17%,兑换率为l美元=6.3元人民币,应征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关税税额,然后再计算增值税税额。

应征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800×6.3×35%=1 764(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USD800×6.3+1 764)×17%=1 156.68(元人民币)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征收。目前国家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共有四种类型: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4.完成结关手续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20条,“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完成结关手续指的是进出口货物申报人完成办理各项海关手续,海关最后放行的环节。

针对进口货物,一般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进口商凭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的工作环节。完成结关手续通常涉及如下环节:

(1)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具体包括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等。

(2)海关事务担保。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滞报金尚未缴纳的;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国家对进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二)报验

根据我国《商检法》,进口货物必须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查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保护买方利益。

进口货物检验需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同时需提供订货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理货清单、磅码单、质保书、说明书、验收单、到货通知单等资料。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需接受法定检验。但表内所列商品如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物品,一般可免予检验。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以验放。对未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收货或用货部门应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在索赔有效期内将检验结果报告商检机构。如检验不合格需要提出索赔,应及时申请商检机构复检出证。在法定检验商品之外,对外贸易关系人还可申请商检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各项检验、鉴定工作,此为公证鉴定。公证鉴定的货物范围广、项目多。但它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而自行申请。进口货物的质量检验、重量和数量的鉴定、货载吨位衡量、残损鉴定等最为常见。

如进口的是危险品,应在船舶到港前向港口、航运、铁路等部门提供《进口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其中品名与危规号必须正确无误。对尚未列入我国危险品货物品名表的进口货,订货单位或用货部门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资料,说明货物的化学性质、消防和急救方法以及装卸搬运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以便安排接、卸、运工作。

(三)监卸和交接

通常情况下,船方负责申请理货,并负责把进口货物按提单、标记点清件数,验看包装情况,分批拨交收货人。监卸人员一般是收货人的代表,履行现场监卸任务。监卸人员要与理货人员密切配合,把好货物数量和质量关。港方卸货人员应按票卸货,严禁不正常作业和混卸。已卸存库场的货物应按提单、标记分别码垛、堆放。对船边现提货物和危险品货物,应根据卸货进度及时与车、船方面有关人员联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因卸货与拔运工作脱节而产生等车卸货或车到等工的现象,对于超限货物或集重货物应事先提供正确尺码和重量,以便准备接运车驳,加速疏运进度。对重点货物,如规格复杂的各种钢材、机械、零配件等,要有专人负责,以防错乱。货物从大船卸毕后,要检查有无漏卸情况,在卸货中如发现短损,应及时向船方或港方办理有效签证,并共同做好验残工作。验残时要注意查清:

1.货物内包装的残损和异状。

2.货物损失的具体数量、重量和程度以及受损货物或短少货物的型号、规格。

3.判断并确定货物致残或短少的原因。

在验残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方,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四)代运

为了解决用货部门在到货港口无机构和人员的困难,并保证港口畅通,防止出现压港、压船、压货现象,各港口接卸单位可接受用货部门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口货物到达国内港口后的国内转运业务,这称为代运工作。

代运进口货物如包装完整、外表无异状、件数相符,一般不在港口办理申请检验手续。如发现代运进口货物短少、残损或外表有异状,接卸单位除应在港口取得有关证件并做好残损记录外,还应由收货人按有关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应与承运人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货物不符或有残损、短少时,应取得承运部门的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直接向承运部门或责任方索赔。

六、进口索赔

进口货物到货后,进口方常能发现一些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情况,这就需要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

资料卡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第四步: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第五步: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

(一)索赔对象

1.卖方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都可以向卖方索赔:货物原装数量不足;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时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2.船方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船方索赔:货物短卸;残损属于船方过失所致等。

3.保险公司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途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凡船方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且属于承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

(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1.索赔期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限,而到货检验中又不易发现货物的缺陷的,则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是自其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2年。根据我国《合同法》,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4年为限。

向船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之内;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2年内。

逾期索赔,卖方有权不受理。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2.索赔证据

首先,应填制“索赔清单”,随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

其次,对不同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文件。向出口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在FOB条件下,还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船方索赔时,须随附船长及港方签证的理货报告和船长签证的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随附保险公司与进口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3.索赔金额

除受损货物价值外,有关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包租利息等,都可包含在内。

4.出口方违约的补救

如出口方未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或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出口方应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进口方除表示拒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出口方采取补救办法。如货物不符合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进口方可以要求出口方交付替代货物。除此之外,进口方还可以要求出口方对货物进行修理;或者要求降价;也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期限,让出口方继续履行其义务等。

总之,进口索赔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进口索赔,不仅要有维护国家和企业权益的高度责任心,要熟悉国际惯例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还有赖于进口方、订货方、外运机构、商检机构等各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

复习与思考

一、简答题

1.为什么要催证、审证和改证?审证的依据和内容是什么?如何改证?

2.凭信用证向银行办理出口货款结算时,银行的结汇办法有哪几种?哪一种对出口人有利?

3.进行进口索赔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履行CIF出口合同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5.在进口环节中,海关向进口企业或收货人征收(包括代征)的主要税种有哪些?

二、做一做

(一)判断题

1.信用证的修改可以随时进行,发现一处即可以向国外开证行申请修改一处。(  )

2.所有的进出口公司都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

3.如果我方取得的提单日期是3月5日,而保险单的日期是3月8日,不会影响我方安全迅速地收汇。(  )

4.出口退税制度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

5.进口合同采用CIF成交时,我方必须办理投保手续。(  )

(二)选择题

1.汇票的抬头是汇票的(  )。

 A.出票人   B.受进制票人  C.受款人   D.付款人

2.货物装船后,凭以换取正本提单的单据是(  )。

 A.大副收据  B.下货纸    C.托运单   D.装箱单

3.提单的抬头一般做成(  )。

 A.记名式   B.不记名式   C.指示抬头  D.来人抬头

4.提单日期是7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是8月15日,按UCP6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是(  )。

 A.7月15日   B.8月5日    C.8月15日   D.8月6日

5.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CIF价或CIP价金额加成(  )。

 A.25%     B.15%     C.20%     D.10%

三、案例分析

1.我某公司出口玉米500公吨,信用证中规定:“CIF墨尔本,9月30日前从上海发运货物,不准分批和转船。”由于货源紧张,到9月20日我公司只能提供450公吨,而该月下旬无通往墨尔本的班轮,于是该公司只好在9月20日发运450公吨。此船离港后,该公司又设法在福州买到50公吨玉米,于是又联系船方请其9月25日到达福州时再装50公吨。因此,我方取得了两套提单。当我方持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违反了信用证中不准分批的规定,单证不符。经联系买方,买方坚持同样的理由。最后我方只好降价30%才收回了货款。问我公司是否应该降价?为什么?

2.我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出口某货物3 000公吨,对方开来信用证要求7/8/9/月分三批等量装运。我公司于7月28日发运了第一批1 000公吨货并顺利结算了货款。当8月29日准备装运第二批货物时,由于台风登陆,港口不能作业。台风过后已是9月1日,装完货后,公司持9月1日的提单及其他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但公司认为不能如期装运是因为不可抗力,因而坚决要求银行付款。问银行是否应该付款?为什么?

3.我国A公司拟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套设备,双方经过谈判未能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意见。后来,B公司愿意接受A公司的还价,但同时要求A公司同意在交货前半年付款。由于A公司的谈判代表缺乏业务经验,当场表示同意。事后,经核算,半年利息损失已超过还价所得的利益。试分析除利息损失外,我A公司还可能遭受什么损失?

四、活动建议

1.组织学生到集装箱场地参观,了解货物进出口时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如有可能,再到海关报关大厅参观,了解货物报关手续。

2.请外贸公司的制单结汇人员来校做单据制作方面的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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